貝里斯是台灣在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重要友邦,台灣和貝里斯在去年陸續完成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航空服務協定」及「經濟合作協定」三項條約與協定。
目前台灣與各國間簽署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現況為: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越南等 7 國簽訂有司法互助協定,除越南為「民事」外,其餘均為「刑事」。
和各國爭取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作為一種國家高度主權延伸的合作,一直都是我們努力的目標,目前我們跟七國簽有司法互助協定,除了越南為「民事」外,其餘都是「刑事」,想請教外交部,我們簽訂「刑事」或「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考量為何?此外,我也想詢問移交受刑人協議的原則是什麼?怎麼決定?評斷的條件為何?再來就是關於監獄的管理,過去法務部曾提出「八大獄政改革」,但去年不幸在監所中發生數起受刑人輕生的案例,凸顯矯正機關必須特別留意其身心情況,因此我特別關心現有的單位人力是否具備覺察能力、醫療資源是否充足?我認為就心理健康、精神醫學相關醫療等議題,法務部應和衛福部合作,確保相關資源的提供無匱乏之虞,以保障收容人的醫療人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貝里斯是台灣在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重要友邦,台灣和貝里斯在去年陸續完成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航空服務協定」及「經濟合作協定」三項條約與協定。 目前台灣與各國間簽署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現況為: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越南等 7 國簽訂有司法互助協定,除越南為「民事」外,其...
民事司法互助 在 王定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定宇向人民頭家報告:今天邀請外交部次長等審議「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一、我國與歐盟關係為何?西班牙台籍詐欺犯「被送中」! 這司法主權問題有否與歐盟溝通?
二、越南只簽民事司法互助?諾魯自2019年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後尚未生效,原因為何?現今進度?司法互助協定是實質關係的提升,應如何更積極推動?
民事司法互助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陳同佳案的外交攻防 】
這篇貼文的標題,其實已經預告了陳同佳案的複雜度,原因很簡單,港府並不認為本案是「外交」。
精準地說,本案是「外交 plus 兩岸 plus 政治 plus 法律」的四合一難題。
陸委會有關「港府握有本案新事證」(包括陳在香港先預謀殺人才來台灣等)的說法,坦白說站不住腳。不是說陳沒有預謀殺人,而是,既然台灣這邊說港方過去幾個月都已讀不回,那又如何得知官方資料顯示陳有預謀殺人嫌疑?
以外交實務角度來看,目前跟台灣簽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國家有:美國、南非、菲律賓、越南及波蘭。
(可參考法務部公開資料:https://www.moj.gov.tw/lp-149-001.html )
上述五個司法互助協定中,除了越南是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外,其餘四個都是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除此之外,台灣跟中國在2009年馬政府時期還簽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不過這協議的效力不及於香港。
既然台灣簽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數目並不多,那實務上我們跟全世界的相關司法合作,尤其是在上述這幾個國家以外,該怎麼做呢?
很簡單,根據「互惠」(reciprocity)原則。也就是,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但雙方根據個案來互惠合作。
陳同佳案,雖然港府方提議的政治操作鑿痕斑斑,但以互惠原則觀之,亦很難反駁。
況且,陳已遭台灣政府通緝在身,不管他是不是「被投案」(請注意,「被投案」三個字非常在司法實務上非常不精準,這只是一個政治修辭),實務上來說,通緝犯一但到了桃園機場卻不准入境,台灣政府實在很難合理化予以拒絕的理由。試想,台灣政府跟英國政府周旋那麼久(我們跟英國亦無簽署司法互助協定),為了要讓林克穎來台審判卻未果,今天倘林克穎主動來台,我們的國境執法單位有拒絕他入境的理由嗎?
我給陸委會的建議如下:
👉不需要馬上拒絕「陳同佳來台受審」,但把球丟回港方。
👉具體要求為:「請港府派遣司法及執法單位官員(而非牧師),以官方身份(official capacity)陪同陳同佳來台。
👉另外,在陳來台受審之前,透過陸委會駐港官員與港府簽署書面協議,確認本案處理過程的官方性(officiality),該書面協議須載明「本案為台港展開洽簽司法互助協定談判的基礎及實績,足證台港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之必要性及迫切性,台港雙方應於兩個月內完成該協定之簽訂」。
👉另一個可以嘗試的思考方向是,跟港府提出:將「台港司法互助協定(議)」,以附件或增修條文的方式,放至2009「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
👉如果兩個月後,港府因故拖延不願簽訂,台灣則將陳嫌遣返(deport)至香港機場,至於香港方要不要收則由港府決定。
👉台灣在國際司法上拿到的好處是:累積台港司法互助合作的官方實作案例。
👉台灣在政治上拿到的好處是:作為小英政府現行的外交政策下,仍有與港方及中方進行有效事務協商的能力,且「司法互助協定」強調「國家對國家」的主權意涵。
以上為我針對林鄭月娥提議所提出的具體反制措施( counter-measure),我認為這比跟馬英九前總統進行口水戰來得更重要,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作者現為黑潮政策與經濟發展顧問公司國際公共事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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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
#香港
#反送中
#司法互助協定
#引渡
大陸委員會
護台胖犬 劉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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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我在外交部工作》
民事司法互助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貝里斯是台灣在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重要友邦,台灣和貝里斯在去年陸續完成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航空服務協定」及「經濟合作協定」三項條約與協定。
目前台灣與各國間簽署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現況為: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越南等 7 國簽訂有司法互助協定,除越南為「民事」外,其餘均為「刑事」。
和各國爭取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作為一種國家高度主權延伸的合作,一直都是我們努力的目標,目前我們跟七國簽有司法互助協定,除了越南為「民事」外,其餘都是「刑事」,想請教外交部,我們簽訂「刑事」或「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考量為何?此外,我也想詢問移交受刑人協議的原則是什麼?怎麼決定?評斷的條件為何?再來就是關於監獄的管理,過去法務部曾提出「八大獄政改革」,但去年不幸在監所中發生數起受刑人輕生的案例,凸顯矯正機關必須特別留意其身心情況,因此我特別關心現有的單位人力是否具備覺察能力、醫療資源是否充足?我認為就心理健康、精神醫學相關醫療等議題,法務部應和衛福部合作,確保相關資源的提供無匱乏之虞,以保障收容人的醫療人權。
2021-04-19,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法務部 蔡碧仲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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