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我的個人臉書出現的留言,留言者我不認識(應該說我不確定我是否認識,畢竟過去承辦案件數千件、課堂上的學員也上千人,所以很抱歉我無法記住每一個案件承辦員警的姓名)。
這是一個具有真正建設性的反思。
網路上有一些警察粉專在那邊講什麼「三聯單當發票開」「把案件推給檢察官」,基本上就 #像是幼稚園裡爭吵賭氣的小朋友,對於體制的改革完全沒有任何建設性。
關於報案的正確「受理」流程其實我去年寫過一份講義,參見另一篇講義介紹:https://bit.ly/2I4YkWg
警察在定位上具有治安機關(Gefahrenabwehr,危險防禦)以及偵查機關(Strafverfolgung,刑事訴追〔第一個篩漏機關〕)的雙重角色。所以業務包含了行政秩序(警察法規、相關行政法規)以及刑事偵查(刑事訴訟法)。
然而人民搞不清楚事件類型,常常把民事或行政違法(例如行政罰)當成刑事案件,跑去找警察「報案」,所以警察的訓練應該是要學會如何區分民眾報案的訴求,並且要有敏感度。
例如像人身安全、家暴案件等具有高危險的(真正)刑事案件,絕對不能掉以輕心或是推託婉拒,勿忘當年 #鄧如雯殺夫案 的悲劇背景(一個被迫與強暴犯結婚、多年受到家暴,但找警察求助,警方竟以「法不入家門」拒絕救援(吃案)的婦女,最後忍無可忍下殺了丈夫)。
又例如不是犯罪而是行政違規的事項,要依照行政罰與相關行政法規規範處置,如果警方為主管機關,就要走行政裁罰/調查程序,如果是其他主管機關負責的事項,也應該要有 #轉介到其他機關、讓正確的權責機關本於專業負責的機制(而 #不是由不具有其他行政專業的警方包下所有的行政業務)。
#人民的法治素養當然是問題,但在我國就是一個這樣「民情」的國家,我們當然要檢討與思考如何改變法治教育,但這背後牽扯的因素太過複雜,只能一步一步慢慢走。
這也是我這幾年來一直思考,嘗試想要透過法普與教育去改變的一個方向。
遺憾的是,
在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學生遇害案後,
不只政府高層、警政高官作秀式的不知所云;
我看到網路上一群(好像完全忘記警察學專業的)警職人員像是賭氣小朋友的抱怨,就像被爸爸媽媽(不論是正確的或是出於誤會的)責備的幼童,集體躺在地上耍賴「那以後就把三聯單當發票開啦」「破不了案不關我們的事啦」「把案件推給檢察官」「三聯單有什麼用啦」「好累好麻煩好無奈」,
卻沒有多少人認真踏實的去思考(真正刑事案件)受理登錄在犯罪統計、地方治安維護、各業務主管機關間平行聯繫的意義,
也沒有多少人真心想要如何務實的處理目前的問題。
讓人深深敬佩台灣不愧是巨嬰之國——
不只是人民欠缺法治觀念變成巨嬰,連不少公務員也情商失控巨嬰化。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的網紅張耀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http://chang-yao-chung.blogspot.tw 張耀中議員也說,曾姓女子的車輛停放南屯區街道,無故遭鋼筋刺穿玻璃,她三度向警方報案,派出所李姓員警卻對被害人態度惡劣,斥喝要她自行和解,不僅涉吃案,處理流程也大有問題。 張耀中則表示,警察是人民保母,卻不保護被害人,女子車輛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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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必看!打擊盜仿兩大手段!】
如果你是賣家、上游廠商,一定很討厭有人擅自竊取你的產品、圖片去銷售,利用你的知名度或產品優勢去賺錢,佔你便宜。
在法律上,可以從兩個角度去對付這些人
🎸著作權訴訟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盜圖」了。
你辛苦花錢請了攝影師把產品、服務拍得漂亮誘人,結果某天卻在蝦皮、pc home上看到一模一樣的圖片,還加上「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看到這畫面你還不氣死嗎?
圖片屬於美術著作的一種,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在作品完成的時候就馬上享有著作權,他人不可隨意侵犯。
盜圖,屬於著作的「重製」行為,盜圖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盜圖最高可以處三年有期徒刑,可是相當嚴重。
如果你被盜圖,或有類似的情況發生,你可以發函給那個廠商、賣家,告訴他他已經涉犯刑事犯罪,要求他撤下以及和解,否則就提告。
除此之外,你也可以一併走民事訴訟,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要求他為了盜圖的行為負擔賠償。
實務上會賠多少,要看個案,不過我提供幾個案例給你參考。
📌某A竊取他人的圖片,當作自己在蝦皮商城的購物頁面,用來販售「USB迷你風扇」。原告請求賠償5萬元,但法官斟酌案情共計盜圖3次,圖片的授權金為6千元,最後判賠2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某B竊取他人的圖片,刊登在Yahoo超級商城,用來販售相機周邊產品(包含濾鏡、腳架、電子快門線….)。原告主張自己是委託專業攝影師拍攝,並且透過內部團隊進行行銷設計,要求B賠償35萬。法官審酌案情,最後判斷侵害攝影照片一次2千元、侵害美工設計一次5千元(B每在一個網路頁面使用算侵害一次),最後總計判賠將近28萬。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商標訴訟
除了盜圖,更惡劣的是「仿冒」行為。
仿精品、仿潮衣、仿鞋、仿任何東西,都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
依照商標法第95條,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拿別人的商標印製在自己的相關產品上,就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例如,你自己去工廠訂製一套材質良好的衣服,但你怕賣不出去,就偷偷印了”極度乾燥”、”Under Armour”在上面,想要偷沾光,這樣就違反商標法。
這種仿冒、竊取商標的行為,依照商標法第95條,最重也可以處3年有期徒刑。
📌實務上曾被判刑的,包括仿冒衣服(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六智簡字第4號刑事簡易判決)、販賣仿冒電子產品(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刑事簡易判決)都有過。
你一樣可以同時走刑事、民事途徑,雙管齊下來對付那些討厭的仿冒商家。
🎸被仿冒、盜版時該怎麼做?
想要解決仿盜問題,整個流程大概需要跑「蒐證和解訴訟判決」。身為賣家的你,如果發現被仿盜了,你自己可以先跑前兩個流程,再開始找律師打官司。
1⃣蒐證的部分
不管是和解還是訴訟都講求證據,因此你要把對方的盜圖、仿冒行徑都記錄下來。你可以選擇自己先行翻拍截圖、錄影、下載網頁甚至購買,也可以直接向警局報案提告,由檢警來進行蒐證事宜。建議是多方蒐證,以避免對方到時候裝傻還反咬你製造證據。
2⃣證據蒐集完畢,就可以準備開始談和解或是進行報案。
著作權的部分(盜圖),由於是「告訴乃論」罪,所以你可以選擇先報案,等到檢方傳喚被告來偵查的時候再開始談和解,對你來說比較有利。
商標權的部分,由於是「非告訴乃論」罪,看你是否有和解的意願,如果不想和解,就可以直接報案,請求檢警將對方起訴,繩之以法。
3⃣訴訟的部分,可以分為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兩個部分都可以提。
刑事部分,只要你有報案,基本上會由檢察官接手,你只需要提出證據、協助調查;
民事部分,如果你覺得把對方抓起來就夠了,你可以不提民事;如果你希望對方付出賠償,就必須自己另外起訴,或是找律師幫你寫訴狀、打官司。
4⃣判決出爐以後,刑事部分對方有罪就會被抓起來關,或是罰上一筆可觀的金額;民事部分,你可以拿著勝訴判決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讓對方把賠償金吐出來。
我必須事先提醒,整個流程不容易,時間也冗長,也許還要花上一點錢。
但為了自己的權利,哪怕就是一口氣,或許都值得你去一拚!
民事報案流程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民事報案流程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http://chang-yao-chung.blogspot.tw
張耀中議員也說,曾姓女子的車輛停放南屯區街道,無故遭鋼筋刺穿玻璃,她三度向警方報案,派出所李姓員警卻對被害人態度惡劣,斥喝要她自行和解,不僅涉吃案,處理流程也大有問題。
張耀中則表示,警察是人民保母,卻不保護被害人,女子車輛受損要報案,員警為嫌犯開解「不是故意的」,還怒斥「這是民事糾紛,不用報案」,刁難要求被害人出示身分證件。
台中市警四分局長魏慶賢說,民眾要報案,派出所不得拒絕受理,會要求督察組了解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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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終於比較有時間,來用討論的方式,
大略告知報案流程、刑事、民事
會想用討論標題分類,而是這就只是討論,而非教學、分享
只要是刑事,都以案發地、行為地為管轄
而非自己所在地、對方所在地為管轄區域
所以,報案時也是以案發地為主,
例如至宜蘭遊玩,在當地與另一名從北部到宜蘭遊玩的遊客發生打架
那麼就是以宜蘭發生地為管轄
報案流程,帶齊受害的資料、越齊全越好、有對方的詳細資料更好(例電話、地址)
以及攜帶身分證
製作筆錄約半小時至三小時不等,看案件複雜度、承辦員警得將筆錄輸入電腦
一問一答
製作完後,會列印出筆錄,報案人要蓋騎逢印,此時就會拿到一張報案三聯單
就是"刑事受理案件登記表"
接著,大約隔天,就會整個移交到偵查隊(重大案件是移送到刑事組)
請不要再有錯誤觀念,員警具有偵查權或偵辦權(詳細請看前面帖子)
有興趣的可以網路搜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請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節 報告程序
或是打電話給110、偵查隊、刑事組問清楚也可以
員警只有受理報案,受理完後就是移送到偵查隊或是刑事組,
沒有任何職權權限可以隨意調查
除了檢察官授權(例如協助司法警察辦案調度、拘提、到府遞交到案通知書)
只有備案時,(受理案件登記表),此時若登記人有對方的聯絡電話
員警會打去通知
以上。
從報案、至移送到偵查隊(不論刑事組)通知嫌疑犯到案說明,時日不一定
如果報案當時就有提供當事人的基本資料(例電話或是地址),
最快三天內會通知嫌疑犯到案製作口供
若是當事人未明,則需要花時間調查,時日就不確定
報案人可以打電話給承辦員警,詢問目前負責的偵查佐是哪一位,直接與偵查佐聯繫
再來
民事管轄,均以被告為主,"除了侵權行為"以外
在此,我也給某位"執業律師"、某位在我公告噓文的板友
我用截文的方式,這是我 Sat Jan 16 22:37:47 2016 回信給該位諮詢者的信件
請您們看清楚
--------------------------------------
我這就不在版面上打了
因為不要讓XXX知道太多對您跟台中板友才有利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雖有明示"以原就被"
但是第十五條
========
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
,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
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
可是請您不用擔心,我已找了資料給您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96
https://blog.yam.com/legal/article/17411579
第二個連結剛好可以符合您與台中的情況
-------------------------------------
以上,我不回應,不代表我對民法不熟悉
我不正面回答,不代表我早在一月份事發當下沒告訴當事人
既然他有辦法移轉管轄成功,不滿可以直接打電話罵法院為何可以移轉
另,侵權行為指的是當下、期限內
試問,過了兩年,哪來的妨害名譽侵權行為?抗告什麼?
全台灣法院都知道,台北法院的管轄權是最難移轉成功的,不信?去問問
不管是刑事、民事、行政、家事,都是最難移轉的
沒有齊全的證據、事由,就會被承辦司法官就直接駁回了
再來 #1Mcap77S (LawsuitSug) 我第三行回覆打什麼??
我該篇文章,至始至終都沒有提到侵權行為"可以移轉"
我該篇文章的第一行
"要看他所對您提訴的理由是否為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請看傳票案由)"
請問我有寫到侵權行為,不管三七二十一照樣移轉就對了??
我沒有法學素養,您們有
我承認我完全沒有法學素養、沒有法學常識、沒有法學基礎、沒有法學概念
您們倆位有,而且有極高的法學以及身為一位執業律師,我不敢得罪
我嗆執業律師?哪裡?覺得不可思議的是許姓偵查佐吧?
別說偵查佐,連我說的偵四分隊長、刑事組小隊長都超訝異
就我說的,員警不但要巡邏、臨檢、值勤、受理備案、受理報案、處理紛爭
還要他們再負責偵查偵辦,會不會過勞死??
這裡,是個很多法律專業隱藏達人所在的地方
我不過是小小小小小小的小鄉民,偶而回答問題
我的專業度完全還不足、我還需要多學習、我還需要多努力、
我回答錯誤的也需要更加反省、更加與達人多看齊
因為我知道,一個錯誤的答案帶來的影響會變成很大
網路搜尋個關鍵字就可以找到所有相關文章
我回答錯誤,一旦我害到他人、我會很自責難過,所以我需要更努力更用功學習法律
我希望,發表諮詢文的板友,拜託您們
不要因為得到了答案或是看見不想要的答覆時,請不要刪除文章或清空
如果真的造成您本身困擾,可以跟我們版主說,我們會視情況
真的不要輕易抹煞,任何一個用心回覆的板友、他們所一字一字打出的用心良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155.59.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58642354.A.28B.html
在此,非常非常非常感謝 Lawleit 您的指正與教導
===========
第4點
本要點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或電話報案或逕電「一一○」報案者,應依「受理報案e化平台一般刑案
作業規定」,開具報案三聯單,依法偵辦。如為汽、機車失竊(或遺失)案件,經查證屬
實後,另依「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失車資料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2.民眾以前目以外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簽核、分辦,處理
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二)非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報案者,經查證屬實應即製作報案筆錄,且不分情況急迫與否,均應立即
通報並將所有資料先行傳送管轄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筆錄、相關卷證及受理報案
紀錄影本等相關資料,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分局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全案相
關資料另函補送管轄警察分局並副知報案人,始完成通報程序。
2.民眾以電話報案者應予以受理並記錄,即時通報並傳送受理報案紀錄至管轄分局勤
務指揮中心處理。
3.民眾以前二目以外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列管,並即函轉或
傳真通報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上開處理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4.民眾後續提供之相關資料及物證,不得以案件已轉送他單位偵辦為由拒絕、推諉,
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由分局於二十四小時內轉送管轄分局並副知報案人。
5.接獲通報之警察分局不得以非案件管轄責任機關為由逕行轉送其他分局或拒絕接收
,如對管轄責任有爭議者,應報請共同之上級警察機關指定之。
===================================
也對於我的常識不足、知識不足,對大家深深致歉
對不起
並且也誠懇地跟您說聲對不起,對您不禮貌,真的很對不起 Q__Q
※ 編輯: v3su (182.155.59.187), 03/23/2016 18:01:58
之前網路法學論壇有提到,網路刑事案件都先以報案人為主,
因為要如何定論案發地?或是行為地?
然後在查到嫌疑犯、並且聯絡到案說明後
偵查佐製作完口供就會移送到地檢,再由地檢檢察官移轉管轄至被告刑事行為所在地
您這情況就跟我遇到不同
我在民國96年,信用卡差點被盜刷(我當時是整個皮包在車內被偷,在新竹)
因為我已經先行停卡,
而偷竊人在桃園要盜刷我的信用卡因為刷不過,當場被家樂福保全通知員警
照理說,我不見的地方是在新竹,管轄權是在新竹,我當時住新竹
可是我還是又跑到桃園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確認是我的信用卡
然後管轄權是在桃園法院
※ 編輯: v3su (182.155.59.187), 03/24/2016 01:51:31
了解,非常非常非常感謝您的自身分享,可供大家做參考以及知道如何處理
畢竟這種實務資訊,非常珍貴。謝謝您
※ 編輯: v3su (182.155.59.187), 03/27/2016 02: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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