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事務所的神燈律師琪琪分享了很實用的一篇文章,員工離職時的交接義務到底範圍有多大?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常聽很多人談到離職就臉色大變,原因不外乎老闆可能會對員工百般刁難,例如以未完成交接手續為由,一再拖延離職日;或是有些老闆甚至要求離職後,因為公司人手不足必須回公司善後,不答應便扣薪甚至賠償,對員工予取予求。員工若想日後在江湖上走跳順遂,通常只能打落牙齒和血吞。在此提供一些秘笈,讓各位職場生涯能走得漂亮又瀟灑:
拍拍屁股走人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
by神燈律師琪琪
常聽很多人談到離職就臉色大變,原因不外乎老闆可能會對員工百般刁難,例如以未完成交接手續為由,一再拖延離職日;或是有些老闆甚至要求離職後,因為公司人手不足必須回公司善後,不答應便扣薪甚至賠償,對員工予取予求。員工若想日後在江湖上走跳順遂,通常只能打落牙齒和血吞。在此提供一些秘笈,讓各位職場生涯能走得漂亮又瀟灑:
員工提出離職後是否需要辦理業務交接呢?
「按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亦即,勞工離職時,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因此衍生具體上作為義務自當包括: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再交接義務,並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生效前有之,即便於終止生效後,倘其交接事項尚未完備,勞工自應配合加以補足。且業務交接手續之完成,並非單純以是否已履行雇主所開列之交接清單詳列之事宜為憑。交接清單縱經雇主各部門負責人簽章完竣,如嗣後發現有未經移交之業務而要求離職員工補辦交接手續,仍應認員工有補辦交接手續之義務,否則即難謂其交接業已完成,要屬當然。」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勞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依照法院的看法,辦理業務交接不是僅僅為道義上的責任,更是屬於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尤其要注意的是,不是離職生效之後,該附隨義務即終了,如果交接事項尚未完備的話(不論交接清單是否已經各部門負責人簽章),老闆都可以叫已離職員工回來公司把交接事項處理完成的喔!
老闆可否以離職手續未完成而扣員工薪水呢?
答案當然是不可以的!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三四九二六號函釋認:「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僱雙方未有約定,而僱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僱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1327號判決:「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而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離職交接手續之義務。勞雇雙方若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為由扣發工資,於法已有未合。」
雖然依照上開的實務見解,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是員工勞動契約中的附隨義務,可是不代表老闆可以拿著雞毛當令箭,以員工未辦妥離職手續為由來剋扣員工的薪資喔!老闆若認為因為員工未辦妥交接手續,而使公司營業受有損害,僅能另外對該名員工提出民事求償,也不能將員工的薪水「暗槓」起來,當作公司損失的賠償喔!
最後請各位員工記住啊!沒有走不了的公司,只有不放人的老闆,但當您擁有保護自己的武器後,還怕老闆不讓出一條生路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跟兩岸有關的另一起爭...
民事求償程序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跟兩岸有關的另一起爭議事件、是14名台灣籍的詐欺嫌犯、被菲律賓遣送到中國大陸。法務部今天表示、就算嫌犯是在中國當地犯案、台灣法院仍然有管轄權,我方也向對岸保證、這些人遣送回台之後、將視為重大經濟犯從重量刑。
14名我國嫌犯在菲律賓利用電話跨國詐騙大陸民眾,在菲律賓被捕遣送到大陸,四十多天來外交部、法務部和陸委會和菲律賓及陸方交涉,要求把人送回台灣審理。法務部表示,以憲法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框架下,我國人民在大陸犯罪,台灣法院有管轄權。
由於大陸對詐欺罪最重處以無期徒刑,台灣通常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輕重明顯有差。因此,法務部也向大陸發函保證,將以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來審理,也會以一罪一罰方式從重求刑,並提供陸方被害人民事求償程序等協助。不過,法律學者認為全案詐騙金額高達六億台幣,有上千人受害,如果要移交台灣審理、很難定罪。
學者指出,如果移交台灣審理,除了14名台灣嫌犯,是否還要傳喚10名大陸共犯和上千名證人,不只旅費驚人、證據也難蒐集;而我國主張的司法權是及於大陸,但還得看陸方是否承認這些被害人所在地是不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域;還有,過去台灣不少人在外國犯案也少有引渡回台審判,政府對本案的處理態度與國際間共同打擊犯罪的刑事案件認知有很大差異。學者認為這件事過於泛政治化,不如回歸司法層面更務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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