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傳來一則關於我的一樁醫療糾紛新聞。先謝謝大家的關心,我很好,心情完全不受影響。其實就像我鼓勵媽媽把流產、產後憂鬱等看似負面的事件書寫下來一樣,我也一直認為醫師紀錄醫療糾紛的過程,除了可以紓解情緒,還能幫助到其他受困於官司的同業們。既然有記者報導了,我想乾脆就來分享一下,不吐不快。
回想這個案例,在事前我就預感這一刀不好開,因為媽媽腹部脂肪較厚,所以分娩新生兒的過程中勢必會比較困難,開始剖腹時我便如臨大敵。動用更多人力協助,手術刀劃下去時,才發現不僅是脂肪,腹腔內也有輕微的沾黏,要把寶寶抱出來,著實得花上不小力氣。
記得結束後,我的手術服被汗水濕透,右手也因過度用力痛了整天。所幸寶寶出來的時間沒有因此被耽擱,胎頭一露出子宮就放聲大哭,算是有驚無險。產婦在手術台上也頻表示「對不起,我很難開吧!感謝大家。」而當天嬰兒室就告知對方,新生兒在生產過程中傷到手而骨折,我深感遺憾但也明白我已盡力,因為這真的就是生產難以避免的併發症,該注意的我也都有做到,就算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也無法做得更好。
沒想到事隔幾個月,所有的感謝和新生命的喜悅卻化為一封存證信函,指控我過失傷人,要求賠償。說不憤怒是騙人的,我覺得我好像辛苦救人的消防員,在大火中把人從倒塌的傢具中拉出,卻因救援過程不慎將民眾手拉傷而得吃上官司,讓我無奈地在內心怒吼「這還有天理嗎?」
等沈澱了幾天,心情漸漸平復,我開始不斷告訴自己遇到了就勇敢面對,畢竟人民有訴訟的權利,更何況再怎樣想,情理法上我都站得住腳,沒有任何疏失。
**有關醫師成了犯人的那些碎碎念
只是直到踏入法庭那一刻,雖從小看過不少司法戲劇,聽過不少「前輩」分享被問話的經驗,心中的緊張感還是很強。尤其法警不假辭色把你身分證收走那一刻,被告的感覺更加濃厚,再加上聽到檢察官大聲斥責上一場的詐欺犯,我忽然有種「我是誰?我在哪裡?我到底做了什麼?」的荒謬感。與其說對那位產婦生氣,倒不如說我對整個制度感到不滿,為何我要和殺人、性侵、強盜犯一樣,被國家機器起訴,醫療糾紛有沒有除罪化的可能性?
雖然知道疾言厲色、口氣很差是檢察官偵查的手法,我應該早有準備不會害怕,但對完身份,輪到我說明案情時,我還是可以清楚聽到自己加快的心跳聲,看到自己微微顫抖的雙手。
小心翼翼地講完手術經過後,我補了一句「哎!當初媽媽也很感謝,誰知道.....」「最後一句是廢話,每個告醫師的病人當初都很感謝你,這句話你要記住」檢察官不耐地這樣打斷我。雖然有點殘忍,但這句話我卻至今牢記在心中。
**開庭當成人生歷練 走過了似乎也就不那麼怕
在調解委員會上,對方也曾提出賠償金尋求和解。坦白說在過去,醫師面對醫療糾紛時確實常有花錢消災的心態,一來免去出庭的麻煩,二來避免上報曝光。再加上律師也提醒我,這類案件通常會延宕多時,賠償是不合理的權宜之計,我承認有那麼一瞬間我也覺得認賠作收給錢了事算了,不要管什麼公平正義了。但認真一想,若我鄉愿地這樣做,豈不就是助長這種濫訴的風氣,成了共犯結構的一份子。「沒關係,拖就拖,養案子當養孩子。我們就和他耗」下定決心後,我和律師這樣說。
後來事情也比我想得順利許多,開庭一回生二回熟,第二次的偵查庭,面對同一位檢察官,我似乎就不那麼害怕。不再。幫我出庭當證人的兩位學長也安慰我說,「沒被告過,產科學不算畢業啦!」當我為耽擱到他們工作而道歉時,他們還異口同聲表示:「也不是第一次上法院,當證人還好。」
回想事件發生到最後刑事不起訴、民事無罪,轉眼竟過了兩年。雖然漫長但因有著老闆的支持和律師的協助,讓我的生活完全不受影響,反倒意外地增加人生經驗值,心理素質在過程中也提升不少。
只不過這次新聞的曝光讓我蠻意外,很狐疑這有任何報導的價值?但也讓我再次應證在新聞標題中,醫師就是男醫師,女醫師很特殊,就得強調是「女」醫?趕快截圖保留下來,當作日後演講的素材。
先生也在一旁開玩笑:「你真的長得不夠美,所以沒叫你美女醫師,而且也沒放照片,妳該建議記者放書的封面幫你宣傳啊!」好啦!雖然你是我最大的心理支柱,但你講話真的讓人白眼翻不完。
最後我想和各位同行分享的是,雖然很不希望用到,但醫療糾紛險還是一定要保。另外和每個人該有家庭醫師一樣,平時最好要有自己的法律顧問,才不會在被告時慌了手腳。如果自己沒有疏失,大可不用怕「丟臉」就賠錢了事,我們又沒做錯事,據理力爭又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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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3次沒去會怎樣?」
「開庭3次沒去會怎樣?」
「開庭3次沒去會怎樣?」
「呃…可能會被抓吧我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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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刑事案件,按刑事訴訟法第71條,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但如果被告已經逃亡或是藏匿拘提不到的話,就會被通緝喔!
💰如果是民事訴訟未出庭,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對方得向法官聲請自己辯論,並依此作出判決,或是如果已經有一次未出庭的紀錄,法官也可依職權由出庭的一方進行辯論,並依此作出判決。
#出庭 #民事訴訟法 #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 #傳票 #拘提 #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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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出點子幫周女士想省錢道歉
#是男人咱就幫這誹謗慣犯省省錢
本人提告周玉蔻女士對本人及家父造謠誣衊,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刑事庭5月24日將二度開庭,民事庭今早則首度開庭。上午本人親自出庭,周女士則不見人影,據悉並未向法院請假,也沒派辯護人代替到庭。
其實周女士缺席法庭,一點都不令人意外,上月初她污辱警察案開庭,她同樣不派任何代表出席,原告憤而表示不需調解「告到底」。
我今天則告訴法官,據了解周女士一向很少到民事庭(刑事被告則不得不出庭,因為依法得拘提),但考慮到她作為誹謗慣犯,自2008年起有誣衊連戰洗錢案、馬英九基金會案、郭台銘「三億男案」、馬英九頂新案皆被判賠,周女士可能光登報道歉就付出超過一千萬元,且尚有辱警案及旺旺中時集團求償五千萬案還沒判決,因此我願意先和周女士嘗試調解,減少她經濟負擔,但調解條件需要她本人到庭,才能當面協商,並得到法院及媒體公證。
我也表示,請周女士在她當初散播謠言的政論節目,以及她主持的廣播節目上公開道歉,並自拍影片在個人臉書上親口道歉,只要她有誠意悔改,都是不用花錢就能辦到,如要調解至少得做到這些才行。我想我已足夠展現我的誠意及善意,各位網友不妨也幫忙想想能怎樣幫助她「省錢」道歉,新媒體時代應該會有很多簡便又有效果的方式,免得周女士又要說我是不是男人,咱還真不知該怎麼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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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我住在台北,去年五月在PTT請代買遭到詐騙一萬多元,向警方報案
因為人頭帳戶在高雄,警方後來將案子轉給高雄小港分局
今年1月接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起訴處刑書,並說明只抓到詐騙集團人頭帳戶(也在高雄)
當然,人頭帳戶(被告)辯稱自己的存摺跟密碼都不見了
歷經漫長的等待後,今年五月左右刑事判決出爐,被告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後來被告放棄上訴,因此刑事已定讞
在刑事判決出來前,我有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庭裁判一併說明將此訴訟轉給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始一連串恐怖旅程。
事發經過:
因為是小額案件,簡易庭先發出調解通知書,通知今年8月1日進行調解
上面註明「小額事件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命即為訴訟
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就是這句話讓我覺得應該要到場
詢問其他律師意見,律師也覺得雖然被告有可能不到,但我應該要去
因為不去的話很有可能法院依職權進行一造辯論,增加我敗訴機率。
所以我請了假、買了台北高雄來回高鐵票去和解,去了才發現根本聯絡不到被告。
可是來都來了,我想要向法院主張我的權益,也就是聲請訴訟進行一造辯論
但法院人員直接打槍,說沒人這樣做的
簡易庭也沒法官,調解不成就直接進入民事程序了,乖乖回去等法院通知吧。
我心想,這樣的調解庭根本對出席者完全不公平,畢竟不出席的人沒有任何懲罰
又可以等進入民事程序再為自己辯駁,出不出席根本沒差,不出席還省時間跟力氣。
我不滿的詢問簡易庭書記官,她說法官也會裁量,如果認為事實明確
不需要開庭也會直接判決,同時安慰我乖乖回去等通知,說不定就直接拿到判決書囉
另外書記官也說我可以寫書狀給法院,跟法官說明清楚我的處境
(花高鐵錢出席調解結果被告沒來,再花一筆錢出庭或請律師明顯不符合我的利益)
我就抱著這樣的期待回了台北,結果就在今天接到了開庭通知書,請容我說聲E04
這件事情到現在,所有情況都讓我徹底對司法失望
因此,除了來問問題以外
希望藉這篇文章告訴大家台灣之所以會是詐騙天堂,法律絕對是幫兇之一
受害者因為法律程序繁瑣,有時又曠日廢時且不符成本,往往就這樣放棄了民事訴訟
對被告而言,只要不怕背前科,坐三個月的牢就可以躲過一切責任,爽賺一筆。
問題:
一、請問我是否可以撰寫書狀向法官說明請求基礎以及不出庭的原因?
就算我去了也是講一樣的事情,是否會被法官採納?抑或是全盤否定成為一造辯論?
二、我是否可以依據當時事發地點在台北(我在台北家中被騙)
向法院聲請轉移訴訟至台北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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