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世紀侵害案
張靜律師表示,「這個在我看來政府的違法犯罪,真的就跟流氓集團一樣,跟強盜土匪沒有差異,但是他打著合法的操盤。」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刑事法院的調查遠比行政法院還要嚴謹、詳盡,刑事法院當時正在調查此事,行政法院應等候刑事法院判決,才能進行訴訟。
#監察院 #國家人權委員會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週年前夕 25年跨世紀人權侵害案件何時了
http://n.yam.com/Article/20210727874917
民事訴訟法停止訴訟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們是人,卻要做神的決定」:司法精神醫學的鑑定與治療
社會大眾常將精神障礙者的犯罪事件汙名化,認為只要患有精神病,犯案都能脫罪,但其實司法精神鑑定具有非常嚴謹的過程。
每一次社會發生精神障礙者的犯罪事件,大眾對於司法審判都有自己的期待。然而,瘋狂與理智的分界線到底在哪裡?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李俊宏主任」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假設今天火車站發生一起事故,某甲將某乙推下月台。依據直覺,我們會直接認為某甲就是罪犯。然而,今天如果:
1.某甲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在他心目中,某乙是加害他的人。
2.某甲是失智症者,他認定某乙與自己的太太私通,所以動手推人。
3.某甲和某乙都是幼童,在月台玩耍時,一個小孩將另一個推下去。
假如你是法官或未來的國民法官,會怎麼判呢?
■精神疾患案件中的醫學鑑定
在類似案件的審判中,司法精神醫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司法精神醫學是以醫學角度判斷個案在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並提供法院相關證據做為參考,就是一般俗稱的司法精神鑑定。此外,司法精神醫學醫師也會提供精障犯罪者的各式醫療服務,特別是針對法院要求的強制治療,甚至是出院之後的社區居家治療,希望能夠改善病患的病況,減少因為病情復發,而導致再犯的可能性。
近年來不少人討論的「思覺失調症」,在過去稱為「精神分裂症」,與失智症一樣,許多醫學影像研究都證實這是一種腦損傷疾病。而在醫學發達、一切可憑科學證據說話的今日,醫師能透過各式檢測與評估,去查驗嫌犯是否裝病。
李俊宏主任提出台灣過去曾做的調查,對犯罪者使用測謊器結果與法庭裁判的一致性,地方法院大約75%,高等法院則約71%;精神科醫師針對重症精神疾病的診斷,與法庭的一致性高於測謊器,均可達90%以上。
當然,司法精神鑑定絕不是一位醫師說了就算。從1950年代台大醫院開始導入司法精神鑑定以來,每一次的司法精神鑑定團隊,包括醫師、社工師、心理師,會經過三方專業判斷之後,找出科學性的解釋。如果在過程中發現有必要進行較長時間的觀察,就會啟動「留置鑑定」,將個案留在醫院觀察一週左右,讓鑑定程序更為完善。
■不是只要有患病,殺人就不用負責
▸只要患有精神病,犯案就都能脫罪嗎?
這是大眾最關心的另一個問題。根據台灣過去的調查,真正能夠達到法律免刑要件的個案,大約只有4%左右,也就是約有96%的個案必須要負一部分刑責。法律不是不處罰精神病患,就算嫌犯本身有精神問題,也必須要確認他在案發當下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明顯缺乏,才符合免刑要件。
■犯案後的治療與支持
▸另外也有不少人會問,如果判決之後個案又回到社會,會造成社會安全問題嗎?
我國目前針對精障犯罪者的治療叫做「監護處分」,屬於強制性治療。以嘉南療養院為例,個案會先被安排到急性病房,給予急性精神症狀的治療,如果有自傷傷人等比較強烈衝動的個案,會轉到精神科的加護病房,待其穩定下來之後,再轉到復健病房。
復健期間,醫師會與個案培養長期的醫病關係,除了重建他的病識感之外,也希望能協助他在這個不幸事件中振作起來。因為精神科醫師可能是個案生命中,少數幾個願意坐下來好好聽他說話的人。
■不再汙名化,讓需要治療的人都得到治療
▸根據美國統計,所有的暴力事件當中,約4%與精神疾病相關。這代表有高達96%的暴力事件,是由一般健康人所犯。
▸又根據國外的醫學期刊《柳葉刀》報導,9,125位思覺失調症患者當中,542人有犯罪行為,若持續使用精神科藥物治療,再犯的比例只有未治療者的65%。
▸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思覺失調症患者都會傷人,而對於有暴力行為的患者,只要能夠接受穩定的治療,是可以預防因為疾病症狀所造成的犯罪行為的。【註1】
■精神病患犯罪率,未高於一般人
針對多起隨機傷人事件,外界推測與異常有關。「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楊添圍院長指出,根據國內外研究統計,接受規則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出現暴力及犯罪行為的機率並未高於一般人,而缺乏病識感,又沒有規則就醫或中斷治療的病患,確實有較高的危險性。
■精神疾病治療需多管齊下
楊添圍院長強調,精神障礙者須接受規則、長期治療,減少急性精神病症狀,如幻聽、妄想、混亂行為及個人能力缺損,尤其在社會壓力遽增,又缺乏家庭與社會支持的環境時,患者病情容易惡化,更需要及時、有效的精神醫療及社區介入,透過藥物治療、心理治療、社會心理支持多管齊下,是維持病情穩定的唯一方法。
■精神科居家治療,助穩定病情
楊添圍院長呼籲,若有藥物順從性不佳、無法規則治療的精神疾病病患,親朋好友應立即尋求精神醫療專業協助,除了常規門診追蹤外,還有居家治療、精神科緊急醫療等可在社區中進行的精神醫療模式,以增加治療強度。【註2】
■根據統計,有高達7成的思覺失調症患者沒有病識感,該如何鼓勵他們接受治療?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李俊宏主任」建議,除了親友的關懷與體諒,或者以健康檢查為由,協助病患就醫,最重要的是社會大眾要對病友保持平常心。
唯有在重視精神健康的環境下,才能讓病友在疾病發作初期,甚至是開始有壓力時,就能尋求專業協助,避免精神疾病發生。精神健康就是國家的安全基礎,希望我們能早日停止對精神疾病的污名化,讓我們的社會多一點同理心與平常心,再也不要發生令人遺憾的社會悲劇【註1】。
【Reference】
大愛電視 DaAi TV《人文講堂》節目:
〈司法與精神醫學:瘋狂和理智的分界線〉- 李俊宏主任
李俊宏,現任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從事司法精神醫療相關業務多年,除了司法精神鑑定(民事、刑事)之外,亦從事司法強制治療(藥癮、酒癮、家暴、性侵害、監護處分等)十餘年,目前每週均有司法精神鑑定與門診、住院強制治療業務。他呼籲大眾,要對身邊的精障朋友保持平常心,只要他們能夠持續就醫,病情就可以維持穩定,這才是從最根本解決社會悲劇的方法。
https://youtu.be/polMLyqeWHg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精神病人社區照顧需求探討及評估」
▸落實以復元為導向的社區精神醫療照護:精神病人社區化照護是世界趨勢,也是近年來重大的精神醫療政策。國家衛生研究院曾為此開過三次論壇研討會(胡海國, 2002, 2003, 2004)。這十多年來在精神病人社區照護上增設了許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開辦許多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也增聘了社區關懷訪視員,期望在離開醫院後能有後續社區的追蹤關懷服務。
▸ https://forum.nhri.edu.tw/book-108-5/
1. 來源
➤➤資料
∎【註1】
獨立評論在天下「我們是人,卻要做神的決定」- 司法精神醫學的鑑定與治療:https://bit.ly/2JoBDfZ
主講:「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李俊宏主任
https://www.cnpc.mohw.gov.tw/index.php?func=team&pid=90
∎【註2】
健康醫療網-「精神異常惹禍? 隨機傷人恐是模仿效應」:https://bit.ly/33t6lvD
➤➤照片
∎【註1】
∎(3Q 陳柏惟)「完整司法精神狀態評估過程」:https://bit.ly/2HTvcku
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s://forum.nhri.org.tw/publications/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s://forum.nhri.org.tw/events/
#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衛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國衛院論壇 #衛生福利部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法精神醫學 #司法精神鑑定 #精神疾病汙名化 #李俊宏 #思覺失調症 #精神分裂症 #楊添圍
署立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 /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 衛生福利部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民事訴訟法停止訴訟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