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42060
上個禮拜有一則新聞報導說丁小芹可能會被拘提甚至通緝,但為什麼會被通緝呢?
事情是這樣的,丁小芹之前因為賣假名牌包,有時候甚至買方付錢了還不出貨,所以被法院判「加重詐欺取材罪」判刑2年6個月,而且不能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丁小芹上訴最高法院在今年10月也被駁回,所以判決定讞。
之後地檢署傳喚她11月25日上午到案執行,丁小芹向地檢署請假,但沒被准許,所以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拘提她,如果還是沒辦法拘提到她也找不到人,就會被認為被告有「逃亡或隱匿」的情形,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通緝她。
除了這種應該去執行而沒去執行可能被拘提、通緝外,謝憲愷律師表示,如果是有犯罪嫌疑的人被警察通知到警察局做筆錄,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話,警察是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然後拘提的。如果拘提拘不到,一樣會被通緝。如果是面對檢察官或法院的傳喚,則必須要去,因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例如請假顯然是為了逃避後續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就可以直接核發拘票,拘提不到一樣是通緝。
謝憲愷律師提醒民眾,不要以為只有犯罪嫌疑人才可能被拘提。更要小心的是證人的部分。依照法律規定,除了法律另外有規定外,每個人對於別人的案件都有做證人的義務。如果證人已經被合法傳喚,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到場,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或法官可以對這個證人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的,而且可以拘提。如果經傳喚再不到,還是可以再次對證人科以罰鍰3萬以下。民事案件中,如果法官因為證人無理由不到場已經科罰鍰3萬了證人還是不到場,法官可以再處6萬以下的罰鍰並拘提。
證人與有犯罪嫌疑的人不同之處在於,證人不會被通緝。至於法律所規定的例外可以不作證的情形,例如你是案件中當事人的近親,或者作證會讓自己被追訴或讓你的近親有被追訴的風險或者受到其他不利益,或者你從事特定職務而知悉他人有關秘密等情況,是可以拒絕作證的。但要注意,如果在民事案件中,被傳喚作證,作證內容涉及自己同居人的婚姻、死亡等身份事項,就算有近親關係,還是不能拒絕作證。因此還是建議民眾不論是因為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被傳喚作證,如果不想作證而且不確定自己是否可以拒絕作證,請務必向專業人士咨詢,為您判斷是否可以拒絕作證,切勿自己覺得自己可以不作證就不去作證最後被罰錢甚至拘提。
至於民事案件中,被法院以被告身份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不會產生如前面提到的拘提、罰鍰問題。但是不到庭陳述,法院可以對你做一造辯論判決,也就是原告主張什麼就是什麼,等於你對原告的一切主張都沒有意見。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對方在「亂告」、完全沒道理,就不去開庭。這樣會嚴重損害到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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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拒絕辯論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為了保障人民在訴訟上的審級利益,凡參與過「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及評量者」等訴訟程序,皆理應有迴避義務。(搞笑阿肥)
#行政訴訟 #迴避 #恐龍法官
民事訴訟法拒絕辯論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簡單的比喻
黃安用健保治病
立委用法扶告人
當然是不違法,但要不要臉呢?
Kolas Yotaka. 小編記得叫你們家主子來看啊
身為行政院發言人是個前科犯也就算了,還自己鬧新聞,很想紅就是了
有關今日陳姓律師及部分媒體對本人的指控( https://goo.gl/fpCfqd )與報導( https://goo.gl/Zyatx5 ) 仍須說明如下:
一 本人沒有凍結法扶預算
1. 看看這份立法院公報,詳實記載2017年12月8日的院會紀錄,本人並未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法扶預算全數照列:
二、收支預算:
(一)總收入:14 億 8,530 萬 7 千元,照列。
(二)總支出:14 億 8,530 萬 7 千元,照列。
(三)本期餘絀:0 元,照列。
照列的預算,白紙黑字寫在立法院公報,請大家查閱。不知有心人為何要造謠扭曲事實?
2. 我曾在2016年12月14日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質詢主題:法扶到底有沒有幫助原住民?因為:
(1) 原住民族人拒絕法扶的件數是非原民的10倍
(2) 102年以來法扶駁回原住民申請數量過高。
(3) 我當時也正式要求,為展現原住民族的主體性,即將成立的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的花東辦公室一定要是原住民籍律師或主任;且設置地點絕對不能太過偏遠,一定要在原住民族方便達到的交通便利之處。
影音:https://ivod.ly.gov.tw/Play/VOD/94545/1M/Y
文字:goo.gl/XM76iP
二 本人未濫權濫訴施壓法扶接案
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施行的原住民族法律服務要點( goo.gl/T34MQp )的第五點,任何人,只要是原住民,不違反第五點規定者,就有資格接受扶助,例如我。我既然有資格接受扶助,就沒有濫權施壓法扶逼接案的情事,審核單位為法扶基金會,也歡迎各位有興趣者或媒體也問問法扶,為什麼他們接受了我的申請案。
關鍵在於,我可以自己找律師,但為什麼我還要找法扶?不是為了省錢,不是為了跟自己的原住民搶資源(實際上我是符合規定的受扶助者)。我尋求法扶協助是要告訴大家: 如果法扶有過的這位非原住民的陳姓律師,可以用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的語言傷害原住民(事發始末:
goo.gl/oNSF2a),那我們任何人都有權利要求法扶提供原住民真正能幫原住民的律師,以免原民的司法人權遭受侵害。
我在這分申請中明確請求法扶提供一位「原住民」法扶律師,希望可以真正了解原住民被歧視的痛苦。因為像我這樣的原住民太多,敢到法扶尋求協助的人太少。更不要說,我的申請書正本,竟然還被這名已不在法扶工作超過一年的陳姓律師索取公開,原住民尋求法律協助豈不毫無隱私保護可言?
難道當官的不會被歧視?這是大家的刻板印象。原住民,不會因為她的薪水較高而不受非原民歧視,不會因為她是立法委員而不受非原民歧視,對原民女性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無所不在。含沙射影的指控,公開殘忍的誹謗,扭曲抹黑的手段,人身攻擊的殺戮.....歧視無所不在,我需要尋求真正可以為原住民提供協助的單位,來幫原住民。那是我依法並依照此服務要點尋求救濟的原因與目的。
三 拒絕大街罵人 小巷道歉
我曾經在今年6月接獲自稱自願擔任公親的人要求和解的電話,但我沒有接受。我無法接受大街罵人小巷道歉。我根本不需要賠償金,我告訴法扶我只要求賠償一元,象徵性的索賠,但法扶反倒建議我金額太低,若依民事訴訟法將無法進入正當法律程序,將無法進行言詞辯論,法扶建議提高金額至50萬,我才接受。我還記得我當場即告訴律師,若我勝訴,我將全數捐給法扶基金會,維護原民的司法人權,也願意自付酬金,只要法扶可提供原民律師提供協助。
沒有凍結預算被講成凍結預算,沒有施壓法扶被講成濫權濫訴,還要被其打手盡情霸凌。沒有關聯的主題,硬要被講成有關聯的事件,這是再次的公然侮辱與誹謗。我依然不會說這是「假新聞」,因為言論自由。只希望台灣可以越來越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