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領域外仲裁判斷及民事判決在我國效力及執行
作者:林宜璇律師/徐錫言律師
法律爭端解決的途徑通常以訴訟或仲裁為之,若在我國管轄權區域外做成之判決或仲裁判斷,要在我國境內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涉及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承認的問題。
在民事訴訟上,我國法院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基本上採自動承認制,意即若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之規定等情形,諸如該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依照我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敗訴之被告未經合法送達且未應訴、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無相互承認者,我國法院始不承認其效力。在執行程序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得為強制執行,故於我國聲請強制執行前,應取得我國法院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之訴之勝訴判決,始能聲請強制執行。
在仲裁判斷於我國之效力與強制執行時,依照仲裁法第48條規定,應先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無仲裁法第49條規定之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依照我國法律該爭議不能以仲裁解決之情形時,經法院裁定承認後,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惟值得注意的是,因基於我國與中國特殊關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做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該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另實務上認為經我國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在我國僅具有執行力,無與我國法院做成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故我國不受大陸地區法院裁判之拘束,大陸地區之判決在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債務人仍得向我國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仍有再進行爭訟之風險。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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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要寄存證信函不知道對方地址怎麼辦
很常有網友私訊我問
「我的房客欠房租不繳,趁我沒注意直接搬走,想討債都不知道他現在住哪裡!」都到期了人還不搬走,LINE 傳半天不讀不回,打電話」
首先,存證信函沒有一定要寄到戶籍地
不管是他現在租屋的地方、工作的地方,或是戶籍地,只要對方收得到都可以寄,不用擔心沒有對方的戶籍地址。
但是如果是像上述狀況,根本完全不知道對方的住所資料怎麼辦?
依照民法第97條: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所以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對方住址,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走完程序之後意思表示就視為到達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