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絕對不是兒戲
法律是我們國家,典章制度,依法治國(Rule Of Law)的根據來源。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把法律當兒戲,踐踏法律尊嚴的人,我們法律人一定要嚴辦他們,追究到底。
這就是耶林所講的,薩孟武教授翻譯的,王澤鑑老師介紹的(法律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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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Kampf ums Recht》是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於1872年在維也納的演講紀錄。
Recht一語在德文同時有「權利」與「法律」的雙重意義。但參考內文,現代中文直譯應是《為權利而鬥爭》,簡體中文的全譯本採用此標題。薩孟武先生翻譯成中文時,採用英譯本《The Struggle for Law》的翻譯翻為《法律的鬥爭》。
本人在此折衷使用《權利的鬥爭》作為標題。
以下收錄載於《民法總則》之中的薩孟武先生的節錄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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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鬥爭
著作:魯道夫.馮.耶林
翻譯:薩孟武
一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須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悠遊自在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明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奴斯的頭顱(Janus-head)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是一樣。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砲聲一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獲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復和平。沒有戰鬥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是努力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採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若袖手旁觀,不予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於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二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鬥爭。這個鬥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衛。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決鬥,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爭則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鬥爭,不惜犧牲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犧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犧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一元銀幣落在水中,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卻未必如此,當事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用費不貲,得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輕訴訟,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里,而乙國往往不惜對之宣戰。為數里之荒地,而競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鉅款,有時國家命運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沉默不作抗爭,則今天甲國可奪取數里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犧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佔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聲告訴他說:你不要退縮,這不是關係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係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權利感情。簡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毀滅。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之個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三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除肉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段而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拋棄法律等於拋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別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象的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權利感情的作用。
那輩竊盜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是則竊盜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衛自己的人格。因此竊盜的行為可以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人格。至於上述豪強侵佔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輩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日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得到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
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嚴刑,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農業國則反是,擅自改變田界的處嚴刑,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古羅馬法)。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以圖謀不軌,共和國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乃於生存要件受到損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那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是物質上的價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觀念上的價值(ideal value)。對於觀念上的價值,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身而鬥,不計利害,不計得失。吾於歐洲許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國人民有此權利感情。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這也許可以引人嗤笑,其實嗤笑乃是不知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嗤笑英人,不如認識英人。
四
為法律而鬥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係?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公法,其為刑法,其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則看私人是否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之存在;也許由於懶惰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權威乃懸於權利的行使,一方個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迴圈,出自心臟,歸於心臟。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喜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均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利鬥爭同時就是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莎士比亞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 Venice)中,描寫猶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貸款給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說的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裏有我的證件。
「我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鬥爭的意義。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權利,一變而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舍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子地上。這種判決,舍洛克何能心服。當他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毀滅了。
說到這裏,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萊斯特(Henrich von Kleist) 所寫的小說《米刻爾.科爾哈斯》(Michael Kohl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說道:「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裏,奪得寶劍,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慄。暴動的號角已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而惟視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求權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實是「法治」發生的基礎。
五
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的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終必成為習慣,而喪失權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鬥爭,為祖國而鬥爭,爭所難能。凡沉於安樂,怯於抗鬥,不能勇敢保護自己權利的人,哪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犧牲自己的生命。至於名譽或人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此輩是不瞭解的。此輩關於權利,只知其為物質上的利益,我們何能希望他們另用別的尺度以考慮國民的權利及名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前曾述過,英國人願為區區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與加害人從事鬥爭。有這鬥爭精神,故在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國家聲望。
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國民在必要時,若能知道如何保護政治的權利,如何於各國之間,防衛國家的獨立.必須該國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夠知道如何主張他們自己的權利。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於那一種類,而是懸於權利感情之有無。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國的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對;徭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刊載於王澤鑒著作《民法總則》(增訂版)。
民事訴訟費用誰付 在 黃大煒 (Huang Dawei)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王志伯ChihpoWang無餐館執照違法營業3年原蔬èlèment餐廳
合作解除相關事證物證公開檢驗:
#王志伯ChihpoWang
王志伯於2019年9月他親口告知Vicky,請把原蔬2個字拿掉,否則吃肉的人不會來等語,並於同年9月3日欣喜認同接受POLO名廚父親自美來台擔任主廚,並於2019.11.5同意墊付暫借款項助成行。又於2020.1.7參與人員正式會議中同意以餐廳換取10%股份。但後來卻無預警突然2020.1.18於群組公告餐廳參與人員,他聽從他岳母(非餐廳股東及參與人員,我們也不認識及從未見面)指示,決定做回他原本的原蔬素食,後又於2020.1.29在群組發出公開信,並表示對他公開信內容擔負法律責任。後來,王志伯變聲,躲在幕後不實爆料的王志伯,刻意牽扯這麼多無辜的名人朋友,自稱債權人的王志伯除了不出面處理合作解除事宜,對帳務清算避不見面,更封鎖與Vicky的聯繫窗口,並在合作群組中,讓委任律師出面加入群組,以領導人之姿發言,並憑他個人的認知來框限設定我黃大煒和POLO的事業安排。王志伯遮臉鬼祟爆料,內容多變,陳述故事有多種版本,媒體平台取得委任律師徐仕瑋出面背書,像個難得有機會和諸多名人同框曝光的藝人般,公開接受訪問,不但以專業法律人士公開來為王志伯謊言背書同時還多次擅自代表我黃大煒,公開我黃大煒向林家鍵借款是為了投資餐廳???且已有本票ㄧ張等不實言論,餐廳???哪個餐廳呢???因為我黃大煒於法來說還未正式有餐廳合作項目,因為直到現在仍未拍板定案,也沒有看到合法執照,尤其是我們的合作最終被王志伯推翻決定做回原蔬素食餐廳,趕我們離開。
王志伯再於2020.2.14用騙我們的那個餐館業,資本額100萬的假資料在網路公開徵聘廚師,服務員,調酒師等員工,我們於3月2日再請會計師查詢,確定原蔬場地空間不符合申辦餐館執照。而徐仕瑋律師在沒有出示餐館執照及合作契約等文件便公開表示我黃大煒投資餐廳確定,直接以他專業律師身份,用法律框架逼迫我黃大煒認同???且公開代替我認同願意無照違法合作???
更別提我黃大煒向同樣是股東的林家鍵借錢幫他投資違法餐廳?因為林家鍵除了墊付分攤房租,並無支付任何費用,所以我黃大煒拿我在台灣深耕30年的名聲及家族背景,來冒險參加無照違法餐廳合作???且還卑賤地向合作股東林家鍵借款幫林家鍵投資同樣的違法餐廳??? 這麼荒謬的說詞,請徐律師提出證據,包括不存在的本票,原蔬餐館業執照,我確定幫林家鍵投資送給林家鍵股份的正式文件證據。
徐仕瑋律師公開表示針對我臉書公開聲明中明指他的當事人林家鍵James Lin(侵佔罪名),林家鍵引薦的電影及餐廳投資金主林士閔(證劵交易法及智慧財產侵權洩密等刑事,民事被起訴,王志伯無餐館執照違法營業3年,多年黑市匯兌,在台工作卻無稅籍資料等違法事實,指控我罵人,恐嚇???
卻公開我黃大煒和POLO大陸存款無法提領,甚至公開我們從未告知王志伯,與餐廳合作無關的存款金額,又公開說我大陸有存款,怎麼會在台灣到處欠錢等言論!!!
完全沒有根據,又關徐仕瑋律師何事,刻意模糊焦點,讓大家忘記餐廳執照憑證ㄧ事,我黃大煒大陸存款從未告訴王志伯,更不可能告訴這位惡檢律師,也與餐廳及借款毫無關係,我們能理解徐仕瑋律師因他的當事人王志伯習慣黑市匯兌,所以沒辦法相信和接受我們不用黑市的事實,所以我黃大煒必需為了滿足徐仕瑋的不懂,不明白為何不用黑市的狀況來犯法用黑市嗎?
太離譜了!台灣司法怎麼了,什麼時候ㄧ個惡檢律師能有權力來強行干涉我的私人財產,及我的意志和行為???若台灣司法針對這樣的律師沒有任何公權力限制其違反職業道德及違法行為,還任由他用法律來設限逼我同意,那麼我應該要退出台灣演藝圈,因為我並非台灣人,卻因愛台灣留在台灣,而身為演藝人員的結果是如此不受尊重和壓迫,台灣司法讓我無法合法做事,工作,以徐仕瑋律師的論點,Vicky也將無法為我代表對外溝通窗口,所以Vicky這20多年來,無私無酬勞費心為我安排工作事業,每一句話溝通過程討論的話都可以認證是合約?徐律師不懂我們的事業特質沒關係,但自以為是,認為律師高高在上,任意用法律框架強逼我黃大煒,我不可能接受!!!
難道我黃大煒深耕台灣,努力這麼多年,是為了30年後來違法經營餐廳和騙王志伯這個沒有錢,一直向我們借錢請求幫忙的人的63萬台幣???
徐仕瑋律師自編自導自演,還得意的公開發言確定,請問徐仕瑋律師,您是我老闆嗎???就算你是我老闆都沒有權力代表我,因為我的事業不是你或任何人可以代表的,你不能代表我上台演出,你不能代表我說話,你不能代表我決定人生,你不能代表我寫歌,你徐仕瑋律師可以被取代,但黃大煒只有一個,沒有人可以成為黃大煒,除了我自己....懂嗎?你的專業法律常識還需多加強!!
我們念在王志伯癌逝老婆死者為大,隱忍了1年多,但看著王志伯和徐仕瑋律師及沒露臉的林家鍵,囂張橫行,想置我們於死地?公開用我黃大煒名義,傷害無辜,濫用我黃大煒的平台公開說謊,我們若再沉默,就是苟同,對不起支持愛護我們的知音朋友們了....
我們近日即將盡快公開所有內容,
包括對話錄音檔案,王志伯語音求助借款等事實真相將證明ㄧ切,
2020/6/11鏡週刊及2021/2/26東森新聞 #王志伯ChihpoWabg變聲躲藏幕後惡意不實爆料
目前不實爆料新聞內容已下架撤除...
經查證,2019年3月16日,王志伯在與Vicky毫無聯繫8-9個月後,突然臉書簡訊Vicky,告知他開了個素食餐廳,請Vicky有空去餐廳找他,他想請Vicky吃飯,Vicky客氣回覆好的,但可能太忙,完全忘了,於是同年5月28日,王志伯又主動聯繫Vicky,並詢問Vicky是不是也罹患胃癌?(事後王志伯告訴Vicky,是他老婆陳筱娟看了雜誌報導得知Vicky胃癌,且狀況很好,請王志伯找Vicky....
王志伯告知Vicky,他老婆已是癌末,且前年(2017年)便已擴散到結腸,並已切除10多公分,去年(2018年)又發現腹部積水,情況很糟,且有腸黏膜很麻煩...
王志伯問了Vicky狀況後,說只有像Vicky 這樣的癌友才懂他和老婆的辛苦經歷,希望Vicky能見見他老婆,給她鼓勵,Vicky 當然很樂意,並且非常心疼王志伯及老婆的處境,讓她回想到過去自己的經歷過程,於是非常的積極安排時間去探望王志伯老婆,尤其知道陳筱娟在北醫治療,而王志伯當時不知道為何已知道我們住家,他主動告知他住忠駝國宅,離我們很近,很方便見面,且似乎對我們的動向非常清楚....
2019年5月30日,在我們忙著我演唱會安排,錄音配唱,電影籌備等多項事業規劃進行同時,Vicky終於在5月30日和王志伯約在北醫星巴克見面,這是第一次見面,當天並沒有見到陳筱娟,王志伯一見面便馬上告知Vicky,他很累很辛苦,快撐不下去了,老婆因為赴日本治療,費用很高,另外,餐廳因老婆住院,無法打理,生意慘淡,因為餐廳是老婆的最愛,精神支柱,餐廳經營困難讓他老婆很擔心,嚴重影響癌症病情。
我們聽了很難過,問我們能幫忙什麽,王志伯問可有現金借他週轉。Vicky直接回覆,我的工作都在大陸,現金存款都在大陸,我是美籍,因法令限制,而我們從未用過黑市匯兌,所以現金很難自由運用,在台灣現金有限,我們自己都常向朋友借款應急了,若日後現金方便時,我們很樂意借款幫忙。
當天除了借款,王志伯自稱常關注Vicky臉書,知道我們認識成龍大哥,開口詢問Vicky成龍大哥窗口,他朋友投資的電影,想邀成龍大哥合作,Vicky馬上提供並聯繫Joe Tam(成龍大哥經紀人),將王志伯與Joe Tam2人微信號互換,自行聯繫。
我們雖然非常忙碌,卻經常問候關心王志伯和老婆。
而Vicky和王志伯老婆只見過2次面,而我們和王志伯雖認識20年,卻極少互動聯繫,於公於私從未合作過。
因Vicky也是胃癌患者,也曾經歷過打電話借錢籌措醫藥費狀況,我陪伴多年,我們都將心比心,感同深受心疼他和老婆辛苦。
而這時根本還未有他餐廳營運合作等相關事宜...
我黃大煒與POLO大陸等帳戶有否凍結和凍結金額實在和王志伯及餐廳合作都根本無關,而且事關我們個人隱私資料,Vicky從未告知王志伯大陸存款金額,針對這點,雖然Vicky曾告知過很信任但無公事合作密友,至於是哪一位密友透露,我們會調查清楚,到底是誰如此不道德枉顧我們信任交心洩露隱私???而王志伯與徐仕瑋律師至今仍未針對王志伯的原蔬èlèment餐廳的營業執照給予正面回覆。
認識我們的朋友應該都知道我們很少讓人請客買單,我們生性大方,沒豪宅名車,但對朋友真心誠意相待,對於王志伯恩將仇報,所有的不實指控,除了傻眼,令人感歎傷心,同時也證明了刻意隱瞞無餐館執照的詐騙行為。
另外,我們體諒他老婆(也是 #原蔬丰和日利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筱娟)病痛苦楚,還要擔憂醫藥費及餐廳營運困難,尤其赴日就醫急需現金,我們當時雖然能力不足,卻仍努力向朋友借款給王志伯,告訴他救老婆的性命最重要!
甚至在我演唱會團隊群組中請團隊成員借款幫忙。
我們當時已因忙著準備我黃大煒1010台北演唱會焦頭爛額的同時還要忙著湊錢救他老婆姓命,安慰他,借錢不順利居然還和他道歉,而我們仍不放棄,我們不放棄的是王志伯和他老婆,不是沒執照的餐廳。
再,Vicky因罹癌,自認隨時會離世,所以沒有財產沒有銀行帳戶,
所有款項是我黃大煒帳戶及POLO經手,Vicky 從頭到尾沒碰過任何錢,何來不當得利???
後續談及餐廳合作可能性時,Vicky也不是餐廳股東,而我黃大煒是親身參與,安排試菜公關多次(絕對比王志伯付出多了)付出金錢心力,並非僅是掛名,因為若只是冠名代言廣告,王志伯應該沒有能力支付我的代言費,我黃大煒ㄧ生至今從未接過商業產品廣告代言,因為我不會為了賺取酬勞錢財為不清楚的產品保證,我能拍胸脯保證的只有我的音樂。
夜店?
請別幻想,除了我們從未想過,王志伯的原蔬餐廳連餐館業執照都沒有,還妄想開夜店?
而王志伯想要Vicky做的,是因為Vicky 過去曾經營與好友共同經營”OD”, 是600萬資本額,是與秋吉串燒合作持有餐酒館業執照。”Room18 “是資本額2400萬,持有合法舞場營業執照。而”Eden”則是資本額2000萬,合法持有飲酒店業執照。
而至今仍是王志伯癌逝老婆陳筱娟掛名負責人的原蔬èlèment餐廳(丰和日利有限公司),經查證是30萬資本額的飲料店執照,不能合法供餐,原蔬èlèment餐廳場地,並於2020年3月2日經會計師查詢確認後,才確認原蔬èlèment 因場地空間限制,是無法取得餐館業執照的。
我們當時是因原蔬èlèment餐廳已經營業三年,口碑不錯,且王志伯是圈內小有知名度的MV導演及提供網路徵人的資本額100萬,餐館業的假執照取得我們的信任。
且王志伯告知我們,原蔬èlèment餐廳平均年營業額一千萬。(均為台幣)我們將匯整資料ㄧ併提報國稅局,查證是否屬實?是否虛報營業額或是非法逃漏稅?
以上有關原蔬èlèment及丰和日利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皆來自於網路,可供公開查詢合法取得。
#王志伯無餐館執照原蔬element餐廳 之參照網路可查詢真假營業執照等相關公開資料:
https://documentcloud.adobe.com/link/track?uri=urn%3Aaaid%3Ascds%3AUS%3A8cab3db0-5bfe-4d28-9fa7-a81d38876edb
#ChihpoWang王志伯,我們ㄧ直體諒你癌逝老婆,你又告訴我們大家,你在老婆生前經常外遇偷吃所以很內疚(在場同事都可作證),很想自殺去找她,我們以為你傷心,處處體諒忍讓,我們也擔心,想安慰你,盡量帶著你在身邊,所以才和你分享我們所有的美事...
而現在看起來,是我們錯了...
Vicky雖只見你老婆2次,可能還比你傷心不捨...
而我雖未曾與你老婆謀面,我仍撥空出席參加她的告別式,送她最後一程,給你支持....
王志伯好友共犯,也是無餐館執照原蔬èlèment餐廳股東
#林家鍵JamesLin 侵佔罪名確定資料
請參照網路及新聞可查詢
#侵佔罪犯林家鍵JamesLin
#台灣知名汽車皮帶代理商瑞峯貿易董事長林守志先生的長子
#林家鍵JamesLin’s Court Case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DM,107%2c%e6%98%93%2c985%2c20191120%2c1
#林家鍵JamesLin’s Case News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31004572-260402?chdtv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31/1421548/
而期間林家鍵James Lin刻意說謊並自稱被恐嚇來瞞騙其侵佔罪事實,負責與王志伯溝通,協助執照更換或成立新公司,及與王志伯合作方式等事項,都是林家鍵負責執行。經過4-5個月,完全沒有進展,也從未與會計師聯繫,讓大家空等數個月,浪費寶貴時間,耗費我們的金錢,王志伯與林家鍵2人因早知餐廳沒有餐館業合法執照,故刻意拖延執照及公司成立等事項,在王志伯突然決定做回素食餐廳並於2020/1/29發公開信不實言論正式合作破局後,我們要求大家出面清算帳務,好聚好散, 林家鍵與王志伯皆故意避不見面,不處理,封鎖Vicky聯繫平台...
林家鍵部分,甚至連電影計企劃案,經由團隊總策劃要求交還其內容檔案多次,均刻意拖延不理會,
電影未經授權是不應該公開的,更別提用這種糟蹋的方式公開!
無論如何,你們都侵權了!
再,林家鍵30年好友金主 #林士閔MaxLin 證券交易法,智慧財產權侵權刑事訴訟已被起訴,資料及新聞報導
Max Lin 林士閔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91107/VM6VI35H4J4RQHZPNWEMZ4HW6U/
https://cdn.fbsbx.com/v/t59.2708-21/175784041_335868051220860_6063598938276884336_n.pdf/%E8%87%BA%E7%81%A3%E5%A3%AB%E6%9E%97%E5%9C%B0%E6%96%B9%E6%B3%95%E9%99%A2110%E5%B9%B4%E8%81%B2%E5%AD%97%E7%AC%AC350%E8%99%9F%E5%88%91%E4%BA%8B%E8%A3%81%E5%AE%9A.pdf?_nc_cat=110&ccb=1-3&_nc_sid=0cab14&_nc_ohc=0NGzeIDAd18AX9wv811&_nc_ht=cdn.fbsbx.com&oh=7ab58dee60a11201101222cb4a51b523&oe=608DA727&dl=1
經最後查詢後才確認王志伯,林家鍵,林士閔3人共同委任都是同一位律師徐仕瑋
#白帽駭客惡檢徐仕瑋
【民報】轉任律師照樣辦他!監察院今彈劾前「惡檢」徐仕瑋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20326ca9-2107-414f-a233-0bb9741add4e
【影片】怠忽職守、規避處分:徐仕瑋
https://follaw.tw/f03/9349/
https://youtu.be/ry0DBMkKZjI
我們不會因爲你們這些人而改變我們的堅持和原則態度,我們不後悔,還是會繼續相信人性....
我們受騙,但心安理得,坦然自在,我們也不打小人,我們不回擊,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我們就將事實還原,真相大白,保護無辜人士。
在此感謝所有支持我們,相信我們,愛護我們的朋友們!
我們會越來越好,更加努力!
樂觀正面勇敢面對!
待續....
【公開聲明稿
https://www.facebook.com/146132552142758/posts/2903516059737713/?d=n 】
【https://www.facebook.com/146132552142758/posts/3010416912380960/?d=n 】
#變聲配音爆料者台灣知名MV導演攝影師王志伯
#王志伯原蔬餐廳無餐館業執照
#林家鍵JamesLin侵佔案件判刑確定
#白帽駭客惡檢稱號徐仕瑋律師Steven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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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chih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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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誰付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說到證人可以領錢這件事情,
不管是法院或地檢署通知證人作證,
其實是可以領證人旅費的,
就那麼巧,行情都是500元,
所以我們常說的「下去領500」,
也不是空穴來風的哈哈哈!
不過呢這個錢,由誰負擔呢?
如果是刑案,那就是國家買單,
如果是民事訴訟,聲請傳喚的人要先支付,
判決後,再依照判決內容分配應由誰負擔,
如果你是全贏,法院說對方要給你100萬,
那對方要給的錢就是
100萬元+利息+訴訟費用,
那500元就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我辦過的案子裡面,
證人旅費領最多的,是一個印度人,
除了客戶出錢支付機票、住宿外,
法院問完後也核定了幾千元證人旅費,
讓他非常開心⋯⋯
民事訴訟費用誰付 在 一起讀判決- <律師費是由打輸的人付嗎?>...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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