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教授/學長
咱台灣國際私法學界藍瀛芳著名教授/大律師/法學博士,駕鶴仙遊,對《民法》《國際私法》《仲裁法》《公証法》等重要法律-學法.立法.執法,教書.寫書.藏書,功在法學,載譽天下。
典型猶在 高山景行
德業長存 德業常昭
《藍瀛芳教授生平事略》
藍瀛芳律師1938年2月17日出生於宜蘭縣南澳鄉,宜蘭中學畢業後,北上就讀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係在台復校第一屆。退伍後先進入輔仁大學擔任法律系助教,後取得法國政府獎學金,赴法國巴黎第二大學研讀私法學、比較法、國際私法,並在民法大師A ndrē Tunc教授指導下取得博士學位,後於1974年11月回國。回國以後曾到前司法行政部民事司服務,並於輔仁大學法律系授課,其後取得律師資格。於1980年11月開始執行律師業務,初與蔡調彰律師合署,不久獨立執業,辦公室設在中山北路二段,執業期間代理著名法商米其林公司、馬特拉公司等。2000年與高瑞錚律師、林輝榮律師、張世興律師、林首愈律師及黃旭田律師合組「福田法律事務所」。再三年(即2003年)與黃旭田律師、詹順貴律師、鄭文龍律師、賴芳玉律師、黃英哲律師另組「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迄退休為止。
藍律師個性謙和,待人非常和氣,閒談之間會聊到他在法國唸書所認識的英、法、德及許多前法國殖民地國家的法律精英,正是所謂往來無白丁,但是眼前這位長者卻又是令人如沐春風,一點架子都沒有。 藍律師也非常鼓勵年輕學子出國唸書,尤其是赴法國深造,國內許多留法學者,出國前後也都受到藍律師很多的鼓勵與指導。 藍律師的最愛應是讀書,長期關注民事法、國際私法、公證法暨仲裁法的發展。 自民國1998年10月起藍律師全程參與「司法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前後29次會議,至2010年5月26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通過為止。並且在第一次會議後即提出「關於國際私法修訂立法的幾項意見」供研修會參考,對我國國際私法發展有重大貢獻。 藍律師也關注公證法制的發展,早在1982年就發表並出版「國際拉丁公證協會及拉丁公證書之國際效力」,其後1984年9月中華民國公證學會成立,藍律師就是公證學會創始會員。他對於後進的民間公證人也多所勉勵,國內公證制度1999年4月修正新制後,民間公證人及學界由公證學會創辦「公證法學」,藍律師也以「公證制度的存在目的與其基本功能」一文作為創刊號的特稿,並曾受推舉為公證學會常務理事。 藍律師晚年全心全意投入仲裁法的研究,其早在1989年起就在外貿協會講授「國際貿易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國際商務仲裁」。2000年更榮獲英國「商事法研究」(Law Business Research)刊登為「國際仲裁人名錄」人選。後來在2004年間受成永裕教授之邀請在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負責「比較仲裁法研究」課程,更逐一檢視各國仲裁法及仲裁制度相關議題。早自1991年在最高法院學術研討會發表「仲裁條款的效力與自主」開始,藍律師即不斷發表有關仲裁的論文,最後終於在退休前夕的2018年底完成「比較的仲裁法(上)(下)」兩巨冊,全文逾二千頁。誠為藍律師後半生立言鉅著。藍律師在出版前夕始終感覺對俄羅斯仲裁制度論述不足,遂在比較的仲裁法(上)(下)出版後,又在德國、俄國學者的協助下,抱病完成「俄羅斯新仲裁法的形成」,發表在「仲裁」雜誌第109期。而剛剛在今年3月出版的月旦法學雜誌第298期,藍律師發表的「緊急仲裁人-仲裁庭組成前的緊急保全機制」更引用到2019年4月的國外資料,這正是藍律師一輩子讀書直到生命的終點,樂此不疲的忠實記錄。 藍律師在2019年2月退休,退休前一年即屢感胃腸不適,後經台大醫院診斷為「胰臟癌」,前後一年多不斷與病魔奮鬥,但藍律師多次表示他的一生得到許多貴人的幫助,他感到非常滿足,可以平靜面對生命的結束。並交待走後一切從簡,最後在2020年5月3日凌晨病逝於台大醫院,5月13日安葬於台北市富德公墓詠愛園樹葬區,圓滿走滿他認真治學、樸實而不凡的人生。 藍律師在留法期間,於1973年12月4日與同為宜蘭人的林世兒女士在法國結婚,結縭逾46年餘,伉儷情深,藍律師離世時藍太太亦隨侍在側,相伴一生。
民事證人資格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139期
2019年12月31日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1. [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設置專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作者:王惠玲/楊尹雯>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應運成立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將採二審二級制,承審金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商業案件,期可妥速、專業解決重大商業事件之紛爭,優化我國經商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茲摘述相關特色如下:
一、 「商業事件審理法」,共7章計81條條文:
(1) 設置專業法院: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採二級二審制,遴選受專業訓練之法官擔任,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
(2) 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代為程序行為,以提升審判效能。
(3) 科技之運用:當事人等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使用聲音及影像傳送科技設備進行審理,以便利當事人等應訴。
(4) 調解前置程序:本法之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並遴聘具相關專門學識之人為調解委員,以提升調解委員所提出調解方案之專業性與信服度,尊重商人自治及協助其自主解決紛爭。
(5) 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列舉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以評估訴訟策略,加速程序之進行。
(6) 引進專家證人:當事人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得進一步對他造專家證人提出詢問,或由法院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以強化事實審之專業性。
(7) 秘密保持命令:於程序中提出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真實之發現及營業秘密之保持。
二、 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增設商業法院與原智慧財產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 商業法院以三人合議審理,採二級二審制,掌理重大商業事件之審理。另將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流,落實專業審理,且商業專業法官得以遴選具有商業專業之律師、中央研究院相關研究人員或公務人員擔任。
(2) 設置商業調查官,由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等專業人員,協助法官蒐集、分析、判斷商事專業資料及問題。
參考資料:108年12月17日完成司改國是會議專業法院(庭)最後一塊拼圖—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新聞稿,司法院,2019年12月17日發布,2019年12月27日更新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85-139073-2dc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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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人資格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證人沒這樣做,離婚居然會無效?!】
你知道,如果離婚協議時證人沒有找好,前夫都有可能變成現任嗎?
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夫妻協議離婚時,戶政機關只作形式審查,看到離婚協議書上有夫妻雙方簽名、二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就會做離婚登記。但是登記後,如果有一方後悔,上法院說證人有問題,離婚可能就會無效!
🎸誰可以當離婚證人?
其實,民法上對於離婚證人的資格並沒有嚴格規定,你想找具有法律專業的律師當證人,那是很好,但就算證人和夫妻雙方不認識,也沒有關係。唯一的資格限制是「必須是有健全智識且年滿20歲的成年人」,或是「未滿20歲但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因此,只要你不找單身的小孩子當證人,基本上都不會出問題。
但證人的重點是,證人必須「可以確定夫妻離婚的真實意思」,也就是證人要知道雙方都是真的很想離婚,而不能只聽單方想離婚的意見。
(參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1706號民事判決)
舉例來說,A、B想要離婚,找了兩位證人來簽名。如果兩位證人都有從A、B口中同時或分別聽過要辦理協議離婚的意願,那麼兩位證人就都是有效證人。
反過來說,如果兩位證人只有從A那邊聽聞離婚的意願,但從來沒聽過B說想要辦理離婚的話,這兩位證人就會變成無效證人,協議離婚可能就會因此無效。
至於為什麼離婚需要證人?
離婚是人生大事,兩位離婚證人的規定,在於要確認夫妻雙方不是耍脾氣鬧情緒,而且是真心要結束這段婚姻,而且過程中沒有被威脅、強迫或詐欺,確保婚姻關係能夠穩定且不受外力介入。
🎸離婚證人要做什麼?
證人要證明夫妻雙方真的都想離婚,所以必須「見證、親自看見或聽見」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如果只是依單方的說詞、沒有向他方求證的狀況下就簽名,並不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因此一定要小心。
話雖如此,證人也不用在夫妻吵離婚或協議離婚的時候全程在場,法律並沒有要求證人要當電燈泡或在場尷尬,證人只要在夫妻申請戶籍登記以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可以了。
(參考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243號民事判決)
舉例來說,A、B在某日深夜吵離婚,當場寫好離婚協議書,A、B不用找證人來參與吵架或是談判過程,可以另外找一天請兩位證人來幫忙,告訴他們自己想要離婚,請他們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可以了。
🎸離婚證人資格簡單,找親戚、朋友或路人當證人都可以;如果出於考量不想找他人幫忙,在戶政事務所請現場人員幫忙也是一個辦法。
坊間也有不少職業離婚證人可以幫忙,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之後打訴訟,可能比較難找到該名證人出庭作證,找親友或律師擔任離婚證人還是比較有保障,也能降低法院判定離婚無效的風險。
協議離婚的證人只是一個簡單的程序,但這個小小的步驟就有可能影響離婚效力,一定要小心。
想想你已經離婚多年,某一天前夫/前妻卻突然跑來喊你一聲「老公、老婆」,那已經不是雞皮疙瘩,是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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