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亂蹭奧運、侵權的行銷行為,最嚴重可能導致你喜愛的運動員無法參加奧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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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聳動一點的標題,來發洩心中的怒火🔥奧運前夕發了一篇有關奧運侵權的冷知識分享,引起比預期更多的迴響和討論,但很無奈的是,隨著奧運在台灣熱度不斷上升,各式各樣的侵權不斷冒出來,白眼已經翻到快掉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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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一句話當作衡量指標: #你會這樣蹭演藝人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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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拿歌手、演員、藝人的作品或成就表現來行銷,絕對吃不完兜著走,其實放到奧運、或是奪牌選手,也是一樣的道理啊!除了對奧會的侵權之外,麟洋奪牌後,市面上冒出各種相關產品,以慶賀選手奪牌之名行賣自己產品之實,請問你們這些品牌和廠商 #有詢問過選手想法嗎? #收益有分選手或幫助運動發展嗎?沒有的話就真的拜託先不要。 #王齊麟 也在粉專發文了:「請大家尊重我們,不要利用我們的名義販售或宣傳商品。」各位球迷真的不要助長違法行為,傷害自己所喜歡的選手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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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說明,奧運相關 #logo 和 #關鍵字 ,都是受到版權保護,只有官方贊助商可以在奧運期間拿來行銷,其他品牌使用都屬侵權。主要原則是行為 #與東京奧運產生關聯 就屬侵權,目的是限制非贊助商進行突擊行銷、使人產生該品牌是官方贊助商的錯覺,因為這樣就侵犯到付出大筆權利金的官方贊助商的權益了,如果未來沒有品牌想當凱子浪費錢投入贊助,運動產業將陷入負面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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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期間(稱為 #blackout ):東京奧運規範從開幕前10天(7/13)到閉幕後2天(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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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的關鍵字:Tokyo 2020、東京奧運、奧運、更高更快更強、奧運聖火、火炬、中華隊等代表隊隊名等
✅logo: 奧運五環logo、東京奧運logo、相關視覺設計和吉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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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奧會夥伴(贊助商)在blackout期間不可進行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發表祝賀廣告、轉貼或分享奧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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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會怎樣?
奧林匹克憲章規範各國奧會負責相關權益之保護,有關商標法等侵權行為,可提告交由法庭判定。而由於國際奧會不是法治單位,它處置的就是 #裁決你的出賽權 。如果違反規範(Rule 40)的運動員將被剝奪參賽權,而該國侵權行為氾濫、該國奧會無法履行奧林匹克憲章,國際奧會可以祭出的最嚴厲手段就是 #禁止該國奧會組隊參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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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平時不關心運動、現在突然瘋狂跟風蹭的你各位大大小小品牌廠商,想成為讓我們選手被停權的害群之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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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提供奧運規範的官方中文版,截圖部分內容放在留言區供大家參考,有圖解舉例說明,很實用,重點是看完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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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r_dVC6oTlEh36swmzAUQi5iwAlaZaOR6/view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A_L7-h0C7FquvUHLcGAiSra88skMGQNQ/view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_Gb2TGFi52O2DizTiNkCc-Q1r5WCMiHU/view
特別感謝兩位反侵權好夥伴 Fran和Jean協助此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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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更新
感謝友人提供,中華奧會7/29有默默在官網發公告(雖然奧運過了蹭熱度仔也逐漸退散了,還是提供大家做參考)
「核本會名稱、標誌乃國內及世界知名之表徵,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會徽,將使外界誤以為該等活動行為與本會有關,除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外,如該等行為有涉及違法之虞,更將嚴重毀損本會名譽,另應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之毀損名譽罪。」
有關引用的公平交易法詳細內容可以點進公告的連結看
https://www.tpenoc.net/news/name-emblem-fraudulent-statement/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民法上,車禍發生可以請求醫藥費?請求賠償範圍有哪些?如果肇事者是未成年人,爸爸媽媽要連帶負責嗎?如果都沒有和解,幾年內要提出請求?#陳美雅#民法#車禍#賠償#生活法律#侵權行為#時效消滅 車禍案件怎麼主張? 👉#陳美雅#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本#日文#法律#高雄市議員 💕記得訂閱喔!按讚!影...
民法侵權行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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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知識:只有官方贊助商,才可以光明正大拿奧運蹭熱度做行銷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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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限時動態說的冷知識有不少人回應和好奇,正好前陣子做了奧運侵權的新聞專題,一些品牌合作時也有特別提醒我,所以再發個貼文詳細解釋,不知認真文會有多少人真的看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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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最高主管機構國際奧會雖然是非營利組織,不代表就不能商業化,也不代表不會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在侵權方面可是管得超、級、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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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奧運五環logo、東京奧運logo、相關視覺設計和吉祥物
✅關鍵字: 奧運、東奧、中華隊等代表隊隊名等
(修正: 關鍵字部分刪除“日本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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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持有版權的轉播商和贊助商之外,其他品牌都不可以用上述這兩大類來做行銷宣傳,不然小心被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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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贊助商使用或重製logo屬於侵權,應該比較好理解,但關鍵字就魔鬼藏在細節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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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以下都屬侵權:
❌某飲料在杯身印上「看奧運喝xx」
❌某運動品牌打口號、製作紀念衫寫著「東奧我挺xxx」
❌某餐廳促銷「中華隊每奪1面奧運金牌,消費就折抵100元」
❌某文具品牌社群發文「中華隊加油」並附上自製形狀配色都極度相似奧運logo的五環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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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不代表各品牌在奧運期間不能做任何相關行銷活動,還是可以技巧性避開關鍵字,用其他不明確的形容和敘述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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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以下給過:
⭕️運動員最高殿堂
⭕️今夏體育盛事
⭕️世界菁英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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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哪些品牌是奧運贊助商,在接下來這段期間能橫著走呢🦀️其實贊助商有分成許多層級,最高級的是 #WorldwideOlympicPartner全球合作夥伴 ,其次是日本限定的 #Tokyo2020OlympicGoldPartner金牌合作夥伴 ,底下還有 #Tokyo2020OlympicOfficialPartner官方合作夥伴 、以及 #Tokyo2020OlympicOfficialSupporter官方供應商 ,另外各國也有各自的 #官方合作夥伴 ,等級不同,可以行銷的範圍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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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知名日本運動品牌 #Asics亞瑟士 ,就沒有成為等級最高的全球合作夥伴(順帶一提奧運全球合作夥伴當中居然不包含運動品牌似乎不常見😮)而是以金牌合作夥伴的角色參與,所以它只能在日本使用logo和關鍵字,台灣亞瑟士就不能用了,無法賣含有奧運logo的紀念衫(好險我三年前去東京玩買到了😂),必須改用其他的字眼,所以台灣亞瑟士推出的IG濾鏡叫做「為運動喝采」,懂的人自然知道它指的是什麼,只是可能會疑惑幹嘛不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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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奧運合作夥伴運品牌則是 #Victor勝利體育 ,負責贊助中華代表團團服,能對外販售中華隊相關商品,也是在台灣唯一能無顧忌說出關鍵字的運動品牌,其他UA、勾勾、阿迪等,也跟亞瑟士一樣,要換個字眼幫自己家贊助的選手加油(好像在玩猜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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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頂級的全球合作夥伴共有14家,中華隊合作夥伴+官方供應商6家,照片右滑有品牌的統整。以飲料品牌來說🧃, #可口可樂 身為全球合作夥伴,推出奧運紀念瓶,還有IG濾鏡, #台灣啤酒 則是中華隊合作夥伴,請美秀集團製作了一支官方應援歌曲,但非贊助商的 #舒跑 ,代言人戴資穎要比奧運,近期文案有提到她是世界球后,但口號是「相信自己」,另外也是小戴贊助商的提神飲料品牌 #Redbull ,社群文案包含「前往世界」、「挑戰一切」,都是完全避開奧運、金牌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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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 #愛爾達電視 身為台灣區轉播總代理,可以推出東京奧運紀念衫👕,但不能販售,只能做來讓員工穿、或當贈品等等,如果想要的話,現在下訂ELTA.TV年租方案好像還有送限量紀念衫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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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認真一路看到這裡,那我真的太感動了🥺可以留言告訴我你的想法、或近期注意到哪些相關的案例,如果我有講錯的地方也歡迎指正。深怕自己也踩關鍵字紅線豈不是太囧就不多說了,無論如何,先謝謝願意看認真文的捧油,會好好記著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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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最初寫這一篇,主要是想跟運動迷、體育台觀眾分享,許多運動品牌在這段時期,行銷看起來很保守的背後原因,所以沒有提太多專有名詞,也沒講得非常完整。後來發現運動產業之外的行銷人不見得知道這些規範,也陸續已經看到幾個大品牌違規踩線了,感謝大家的熱烈分享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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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奧會規範關鍵字,主要目的是基於限制非贊助商、尤其贊助商的競品進行 #突擊行銷 。例如奧運的飲料贊助商是可口可樂,但如果他牌一直拿奧運加油等等字眼當文案,可能讓人產生他牌才是官方贊助商的錯覺,這樣就侵犯到付出大筆權利金的官方贊助商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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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會規章主要規範贊助商權益/競品在 #Rule40 ,而規範時間是在奧運進行的前後所謂 #blackout 時期,本屆blackout時間規範是從奧運開幕前10天(7/13)到閉幕後2天(8/10)。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搜尋關鍵字了解細節,外國媒體對此也有許多報導和分析,可以參考這篇
https://www.si.com/olympics/2016/07/25/rule-40-explained-2016-olympic-sponsorship-blackout-controversy?fbclid=IwAR1lFgvXLppNbeuVGd9oMdpMCv1LAzV-Ezv5BpCWogTcR6mngF8LIt_kM9Y
另外附上詳細奧會規章 https://stillmed.olympic.org/media/Document%20Library/OlympicOrg/General/EN-Olympic-Charter.pdf?tab=presentation&fbclid=IwAR1QO1oocaBIfeUij5HCM4jvtMqgMb0DrmQNx-tWLdBKG2sy5busIVTRrWA
我因為奧運的關係現在工作很忙,抱歉無法一一回覆留言和大家討論,有不夠完整或精確的地方,也歡迎專業大大們幫忙補充說明🙇🏻♀️🙏
7/31更新:
這邊提供奧運規範的官方中文版供大家參考,感謝大家對此議題的關注。
(圖解舉例說明 很實用喲👇)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r_dVC6oTlEh36swmzAUQi5iwAlaZaOR6/view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A_L7-h0C7FquvUHLcGAiSra88skMGQNQ/view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_Gb2TGFi52O2DizTiNkCc-Q1r5WCMiHU/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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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更新
感謝友人提供,中華奧會7/29有默默在官網發公告(雖然奧運過了蹭熱度仔也逐漸退散了,還是提供大家做參考)
「核本會名稱、標誌乃國內及世界知名之表徵,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會徽,將使外界誤以為該等活動行為與本會有關,除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外,如該等行為有涉及違法之虞,更將嚴重毀損本會名譽,另應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之毀損名譽罪。」
有關引用的公平交易法詳細內容可以點進公告的連結看
https://www.tpenoc.net/news/name-emblem-fraudulent-statement/
民法侵權行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沈姓男子帶馬爾濟斯犬到公園運動,寵物犬卻慘遭比特犬咬死,沈男提告求償,以往類似判決都將「毛孩」定位為「物」,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司法實務上,逐漸將毛孩視為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毛孩已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因此判比特犬飼主李男須再賠償沈家人精神慰撫金十萬元。
這個判決蠻有「開創性」的,
不過太創新的法律見解,
上二審高等法院通常是不會過關的!
另外民法第195條非財產損失的請求,
要指明哪個權利受損,
如果沒辦法指明,是沒辦法判精神賠償的!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然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可依其屬性及請求權利之不同,適用或類推適用相關法令。準此,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得依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填補如動物遺體處理費用之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關鍵字:
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第一個是法律上的新概念,
既然是新概念,上級法院接受的機會不大,
第二個是類推適用,
能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
實務上也是嚴格檢視的,
而一審判決就類推適用的說理,顯然過於挑躍,
一下子就到結論了,
這兩個東西上二審,都是凶多吉少。
我佩服一審法官思考的開創性,
但在法律加工廠生產線上,
「格式化」比「開創性」重要多了!
ps :
有網友說那個判決是抄某高等法院判決的,
我看了一下,果然是「不得上訴三審」的案子,
不能上訴三審,二審法官比較敢放開手寫,
不過高等法院很多庭,
這個見解還不是被普遍認同的,
法官造法,可以到什麼程度,還是有它的極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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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車禍發生可以請求醫藥費?請求賠償範圍有哪些?如果肇事者是未成年人,爸爸媽媽要連帶負責嗎?如果都沒有和解,幾年內要提出請求?#陳美雅#民法#車禍#賠償#生活法律#侵權行為#時效消滅
車禍案件怎麼主張?
👉#陳美雅#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本#日文#法律#高雄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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