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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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背信 福島縣內7成地方反對輻射污染水海放
據日本民之聲新聞6月報導,日本政府在今年4月決定,將於2年後把福島核災衍生的輻射污染水海放。消息一出,不但韓、俄、中等鄰國嚴重抗議,福島縣內7成的地方議會也都決議反對或將慎重因應。
「在縣民還未能充分理解的狀況下,政府就做出海洋放流的決定,實在令人遺憾。以現階段而言,無法讓人信服。」福島縣磐城市長清水敏男,在6月14日的市議會裡如此表示。
同一天磐城市議會上,議員狩野光昭接著說道,在政府決定海洋放流後,截至6月11日之前,福島縣內9個市町村議會做出了意見書。包括已經以意見書反對的議會,共有20個市町村議會反對。不得不說政府的決定,確實沒有得到在地的認同。
狩野光昭並提及目前核災賠償機制的問題:「東電雖然表示過,發生風評被害的話,會迅速給予適當的賠償。但賠償機制卻要受害者向加害者提出受害證明。因此有越來越多申請賠償的人沒能得到救濟。」
「東京電力只用(漁產)銷售好或不好來認定因果關係是不行的。損失需要和核災有相當的、客觀的因果關係才會賠償。而核災後數年,被否定因果關係的賠償申請案件越來越多。」
「輻射污染水之後海放是3~40年的事情,而民法上請求賠償的時效只有10年。到時效消滅時,都還沒辦法證明因果關係。賠償標準也會因此變得模糊不清。應該要求政府跟東京電力,建立從受害者立場出發的賠償機制。」
對此,磐城市危機管理部長綠川伸幸回應道:「政府和東京電力應該對被害者提供體貼細緻的政策支持,站在核災肇事者的立場徹底履行自己的責任。盤城市政府會持續強烈要求他們做到。」
面對來自國內外的異議,日本政府在決定輻射污染水海放後表示,放流時的污染程度會比國家標準還低上許多,並在國際原能總署的支持下施作。而在中韓俄三國的反對之餘,美國則表示能夠理解。
另一方面,早在2018年的輻射污染水公聽會上,包括前京都大學物理教授山田耕作、北海道癌症中心名譽院長西尾正道在內,多位日本醫生學者與NGO代表,分別指出政府在放流標準與放射性核種危害之謬誤;「今天政府代表好像有氚的專家在,其實一無所知,沒有一個討論健康上的問題。」
除了福島縣內7成地方議會表達異議之外,依賴大自然生活的福島縣漁業聯合會、日本全國漁業聯合會、福島縣農業聯合會、林業工會等等,也都一致反對。
據日本各大媒體報導,今年4月日本政府決定海洋放流時,福島縣漁業聯合會會長野崎哲表示:「對政府的決定感到非常驚訝,再次代表漁業組織表達反對。」2015年時,東京電力曾對福島縣漁業聯合會承諾,在沒有得到漁民的理解之前,不會處分輻射污染水,而現在卻違反了約定。
2011年日本發生福島核災時,許多台灣人都熱心捐款,之後也時常關心當地狀況,成為台日友好的佳話之一。如今在輻射污染水海洋放流問題上,福島民眾遭遇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的背棄,需要世界的聲援與支持。包括台灣在內,來自24國家、共311個環保團體已發起國際連署,持續向日方表達異議,希望日本政府早日收回成命。
圖片說明:
福島市信夫水力發電廠下游告示,由於核災輻射污染影響,禁止捕魚。(來源:民之聲新聞推特)
本文作者:宋瑞文 /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特約撰述
*本文民之聲新聞報導部份,承蒙授權。
*本文相關編譯與轉寫,承蒙上前万由子女士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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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日本參加東京奧運會的一名烏干達運動員日前失蹤,日本警方說,這名運動員已經被找到。參加東京奧運會的運動員必須每日接受冠病檢測。直到16日午時,20歲的烏干達舉重選手Julius Ssekitoleko依然沒有向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檢測中心報到。Julius Ssekitoleko離開前留了一張紙條,說自己要找工作,並要求將自己的物件送回給在烏干達的家人。Julius Ssekitoleko近日發現,由於配額制度,他將無法參加週五開幕的東京奧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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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 不公投?結果會怎樣?】(愛家篇)
在這次公投十個議題裡面,有一個區塊,一共有五個題目,在一邊叫愛家所提出的,另外一頭是另外一個團體所提出的,我們把這兩個議題跟大家唸一唸,在愛家這邊提出三個10、 11、12婚姻定義,是零性平教育,跟同性共同生活專法,在另外一邊,同婚的部份,他們提出,同性婚姻跟性別教育,這二個是在這次公投比較對立的公投議題,那我把我所知道的,跟大家說明一下,所謂婚姻定義,這個創制的法案,是希望在民法裡面明定清楚所謂婚姻關係是一夫一妻制,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呢?我再強調一次,這邊講的性平教育其實同志教育,而不是我們一般觀念講的男女性別平等,工作機會上或社會上各方面的平等,它講的是同志教育,在愛家裡面所提的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是在講說「同志教育愛家基本上尊重,但是它不支持在一個人,還在青少年時期,他(她)還沒在性器官發育成熟之前授予他(她)同志教育,同性共同生活專法是講什麼呢?它講同性共同生活, 它沒有講同性婚姻的原因是愛家裡面反對同性婚姻,所以,它在婚姻提出的定義是一男一女,它非常尊重某些人,因為自己生理上的原因或心理上的原因有同志的傾向,譬如說男男或女女,他(她)生活在一起很好,他(她)們領養一個孩子做為下一代,這個孩子有父母定義的問題,有繼承權權力的問題等等,所以這部份同性生活來立一個專法,來善待具有同志傾向的朋友們,那在另外一方面,同婚的部份,它提出二項的創制法案,一個叫同性婚姻,它是講什麼?它的觀點是說:如果在民法中不能明定所謂同志的婚姻,是對他(她)們的一種歧視。那性平教育講的是說:所謂同性教育也不能歧視,必須下降到國中、國小,這個是兩個團體提出來的,那如果要問張誠觀點的話,張誠會從這樣子來講,之所以生物會有性別,跟另外一件事情有關,就是生命的意義在於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性別的目的是讓宇宙創造繼起之生命的過程中能夠安全,最早是細胞分裂,那麼它就有雌雄 在這生命的延續可以複雜化、安全化,那為了可以安全化、複雜化,中國有句話叫卵生到胎生,律定生物體的複雜度增加跟延續生命的安全性,如果這脈絡是這樣走的話,那很正常,因為人類它也是從動物或生物演化過來的,那最早的動物生物它雖然有雌雄之別的時候,還是同體雙生,就是在這生物體上它具有雌性及雄性的性別,那所以我們人類在遺傳基因裡面帶有那種記憶體,我是雄或是雌的那種記憶體,所以人類有二種性認同別,一種是生理性別,一種是心理性別,也許我的心理性別不等於我的生理性別,那所謂同志男男女女相愛的概念就出來了,所以要問張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張誠是偏向於,就是說我們要尊重某一些人有同志的傾向, 為什麼?他(她)不是故意的,他(她)不是有意的,在他(她)的潛意識,在人類還沒進化到更完美階段之前,他(她)就出生了,就生出來了!他(她)的潛意識裡就有認同同志的傾向,這要予以尊重,但是張誠反對對性的生理機構還沒完成的人,授予同志教育,對性他還沒感覺或需要認同的時候,他就接受了這種同志教育,某種程度會更啟發在潛意識遺傳中同志的傾向,這是張誠反對的,所以張誠支持的是是零性平教育,而反對直接的性平教育,那至於婚姻的定義, 人類的演化過程中,一男一女才是正常的家庭生活,這是普遍認知的,但還是尊重少數的人!因為他(她)遺傳上生理上心理上有同性的傾向,所以張誠支持說對同性婚姻生活 要立法保障,所以現在有一件事情,大家都在講反同婚,沒有人在反同婚,沒有人、沒有人在反同志,沒有人,而是尊重有這些人存在,而一個專法去保障這些人,但是也反對在一個人生理發展還沒有健康的時候,就告訴他(她) 在人類進化上慢慢被退化掉、掩化掉的概念,去激發一些潛在的心理,張誠是不支持的,所以如果你要問我在這次這二個相對次的公投我的方向是什麼?我會把10、11、12打同意,14、15我會打不同意,那如果這次公投的結果、很奇妙地、二個 雙方、比如說性平教育和是零性平教育都通過了、為什麼會通過了?這次公投很有趣、只要同意方大於不同意方、而且同意方票數大於495萬、公投議題就成立了!那它只要超過495萬,上次投票人口,總統副總統選擇人口的四分之一,那這二個公投就成立,如果這二個公投案成立,我們現在的公投法律定該怎麼處理?需要大法官解釋或者再輸入一次公投法來解決問題 ?
在這次公投十個議題裡面,有一個區塊,一共有五個題目,
在一邊叫愛家所提出的,另外一頭是另外一個團體所提出的,我們把這兩個議題跟大家唸一唸,在愛家這邊提出三個10、 11、12婚姻定義,是零性平教育,跟同性共同生活專法,在另外一邊,同婚的部份,他們提出,同性婚姻跟性別教育,這二個是在這次公投比較對立的公投議題,那我把我所知道的,跟大家說明一下,所謂婚姻定義,這個創制的法案,是希望在民法裡面明定清楚所謂婚姻關係是一夫一妻制,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呢?我再強調一次,這邊講的性平教育其實同志教育,而不是我們一般觀念講的男女性別平等,工作機會上或社會上各方面的平等,它講的是同志教育,在愛家裡面所提的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是在講說「同志教育愛家基本上尊重,但是它不支持在一個人,還在青少年時期,他(她)還沒在性器官發育成熟之前授予他(她)同志教育,同性共同生活專法是講什麼呢?它講同性共同生活, 它沒有講同性婚姻的原因是愛家裡面反對同性婚姻,所以,它在婚姻提出的定義是一男一女,它非常尊重某些人,因為自己生理上的原因或心理上的原因有同志的傾向,譬如說男男或女女,他(她)生活在一起很好,他(她)們領養一個孩子做為下一代,這個孩子有父母定義的問題,有繼承權權力的問題等等,所以這部份同性生活來立一個專法,來善待具有同志傾向的朋友們,那在另外一方面,同婚的部份,它提出二項的創制法案,一個叫同性婚姻,它是講什麼?它的觀點是說:如果在民法中不能明定所謂同志的婚姻,是對他(她)們的一種歧視。那性平教育講的是說:所謂同性教育也不能歧視,必須下降到國中、國小,這個是兩個團體提出來的,那如果要問張誠觀點的話,張誠會從這樣子來講,之所以生物會有性別,跟另外一件事情有關,就是生命的意義在於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性別的目的是讓宇宙創造繼起之生命的過程中能夠安全,最早是細胞分裂,那麼它就有雌雄 在這生命的延續可以複雜化、安全化,那為了可以安全化、複雜化,中國有句話叫卵生到胎生,律定生物體的複雜度增加跟延續生命的安全性,如果這脈絡是這樣走的話,那很正常,因為人類它也是從動物或生物演化過來的,那最早的動物生物它雖然有雌雄之別的時候,還是同體雙生,就是在這生物體上它具有雌性及雄性的性別,那所以我們人類在遺傳基因裡面帶有那種記憶體,我是雄或是雌的那種記憶體,所以人類有二種性認同別,一種是生理性別,一種是心理性別,也許我的心理性別不等於我的生理性別,那所謂同志男男女女相愛的概念就出來了,所以要問張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張誠是偏向於,就是說我們要尊重某一些人有同志的傾向, 為什麼?他(她)不是故意的,他(她)不是有意的,在他(她)的潛意識,在人類還沒進化到更完美階段之前,他(她)就出生了,就生出來了!他(她)的潛意識裡就有認同同志的傾向,這要予以尊重,但是張誠反對對性的生理機構還沒完成的人,授予同志教育,對性他還沒感覺或需要認同的時候,他就接受了這種同志教育,某種程度會更啟發在潛意識遺傳中同志的傾向,這是張誠反對的,所以張誠支持的是是零性平教育,而反對直接的性平教育,那至於婚姻的定義, 人類的演化過程中,一男一女才是正常的家庭生活,這是普遍認知的,但還是尊重少數的人!因為他(她)遺傳上生理上心理上有同性的傾向,所以張誠支持說對同性婚姻生活 要立法保障,所以現在有一件事情,大家都在講反同婚,沒有人在反同婚,沒有人、沒有人在反同志,沒有人,而是尊重有這些人存在,而一個專法去保障這些人,但是也反對在一個人生理發展還沒有健康的時候,就告訴他(她) 在人類進化上慢慢被退化掉、掩化掉的概念,去激發一些潛在的心理,張誠是不支持的,所以如果你要問我在這次這二個相對次的公投我的方向是什麼?我會把10、11、12打同意,14、15我會打不同意,那如果這次公投的結果、很奇妙地、二個 雙方、比如說性平教育和是零性平教育都通過了、為什麼會通過了?這次公投很有趣、只要同意方大於不同意方、而且同意方票數大於495萬、公投議題就成立了!那它只要超過495萬,上次投票人口,總統副總統選擇人口的四分之一,那這二個公投就成立,如果這二個公投案成立,我們現在的公投法律定該怎麼處理?需要大法官解釋或者再輸入一次公投法來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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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銀婚式を迎えた。
最近ネットで知ったんだけど、
結婚して20年を過ぎた
夫婦には不動産の贈与税の
特例があるらしいので
旦那にそれを使って現在
旦那名義の自宅を半分私
名義に変更してほしいって
言ったのね。
そしたら涼しい顔で
「しない」って言われたの。
何故?
って聞いたら
「俺の家だから」って。
俺の家って言ったって
家族が住んでるんだから
家族みんなの家でしょ?
って言ったら「俺の家」って。
旦那がおじいさんから結婚
祝いに貰った土地の上に、
結婚と同時にふたりで相談
しながら建てた2階建ての家なので
結婚祝いってことは
ふたりにくれた土地って
ことじゃないの?
だったら元々私にも権利は
あったと思うの。
なのに全部(家も)旦那
名義ってのがそもそも
おかしいと思うって言ったら
「何もおかしくない」って。
私がそういう方面に疎い
ものだから馬鹿にして
ちゃんと説明もしてくれない。
でもね、うちは子梨だから
旦那にもしものことが
あったらこの家もまるまる
私が相続することは
出来ないらしいのよ。
義父母とか義兄弟にも
相続権があるらしいのね。
そんなのおかしいと思う!
何度頼んでもやって
くれないので腹が立って
離婚をチラつかせてしまった。
もちろん本心ではなかった
んだけど。
そしたら旦那の方から
「いつでも離婚で構わない」
って言われて困っています。
離婚はしない、それでいて
名義変更してもらうには
どう説得すればいいですか?
又、名義変更して欲しいと
言う思うのはそんなに変ですか?
土地に関しては結婚祝いに
旦那さんが貰った
のであってふたりにくれた
わけじゃないと思う。
で、建物の方は
どれぐらいの出資割合で建てたの?
でも結婚してふたりで住む
ための土地をくれた
のだからふたりにって
ことではないかと思いますが。
建物の方は、
2500万ぐらいの
家ですが1000万は義父
母からの結婚祝いとして
出してもらいました。
残りは旦那が払いました。
ローンは返済済みです。
土地は、もともと旦那
祖父の物だろうから、
旦那名義
建物は、
2500 - 1000
= 1500 が夫婦
二人で半分ずつ名義
になるわね。
あなたの事馬鹿にして聞く
耳持たないなら専門家の
意見として聞いて
もらうしかないと思う
ここで知恵を仕入れて話を
持ち掛けても
そもそもあなたを信用し
てないなら同じことでしょ
弁護士さんを雇って名義変更、
または共有に変えたほうが
結局はあなたにとっても
得になると説明して
もらうしかないね
それでも尚且つお前が
雇った弁護士なんてお前に
都合のいいことを言うとまで
疑うならそれこそ離婚
あっても良いと思う
そこまで信頼関係がない
んだったらね
別にあなたが一銭も出し
てないんなら旦那さんの
言い分通りだと個人的に思うわ
結婚はそりゃあなたが
いないと出来ないけど、
固定資産税も維持費も出し
てないんじゃないの?
なんでそれで名義変更して
くれとか迫れるの?
だいたい税金回り分かる?
それに定収あるの?
家屋も土地もメンテに金
いるんだよ?
どうやって払っていくの?
年金受給はさすがにまだでしょ?
うち、
マンションだけどおよそ
三分の一を頭金で旦那が
出して残りのローンを折半にして、
家電家具その他
消耗品なんかはすべて私持ち、
って感じで出資バランス
とってその上で名義二分の
一ずつにしたのよね
で、私は仕事を早目に辞め
させてもらったけど自分で
持ち分の固定資産税は払ってる
ついでに家具家電は
相変わらず私の範疇となっ
てるから旦那は
出さないってことで話はついてる
そのために金貯めてから
辞めたからね
だからあなたの理屈が
さっぱりわからんのよ
自分で馬鹿ですから
ワカリマセーン、
って予防線張るのは
結構だけど脅しとして離婚
ちらつかせて蹴ら
れたからってこんな
ところで聞いても
仕方ないって旦那と話し合うか、
まっとうな助言が
欲しけりゃ役所か弁護士
協会の無料相談いっといで
それで望むような答えは
返ってこなくても、
常識的にどうとらえられる
のかは回答くれるよ
職場恋愛だったので、
結婚した時旦那の方から
仕事辞めてくれって言わ
れたのにお金払っ
てないからって理屈になる
んですか?
なんだかなー。
とにかく専門家にお願い
するのが一番
手っ取り早いってことですね。
うん
その点も言えばいい
んじゃない 旦那希望で専業だって
あと有責事項になり得るような
(浪費とか借金とか家事
放棄とかネグレクトとか
暴言とか浮気とか)
失点が夫婦お互いに特になければ、
今ある要件でどういう
落としどころが
ありますかって聞けばいい
あ、書き忘れた
私はシロウトだから、
「個人的に」ってつけてる
通り私の意見がこうだっ
つって書いてるだけだからね
後にも先にも一銭も金払っ
てない場合、
専業主婦が土地家屋の
名義をよこせっていうのは
通るのかってずばり聞きなさいよ
ありがとう。
なるほどですね。
有責事項ですか。
何がどう有責になるのか
分かりませんが、
浪費も借金もしてないし
家事も私としては普通に
やってたし、
もちろん浮気とかもしてません。
ただ思い当たるのは、
昔不妊治療してた時に
(両方に少しずつ原因があった)
7年ぐらいやってて、
旦那はまだまだ続けた
がったけど私がもう辛くて
辛くてギブしちゃったんだ。
もしかしたら旦那はその
ことを夫婦として有責と
思ってるかもな。
たまにお酒飲むと責められるし。
名義よこせって、まぁ
結果的にそういうことに
なってしまうけど
私としては旦那希望で
専業なんだから、
死んだあと困らないように
してほしいなって思うんだけど。
>死んだあと困らない
ようにしてほしい
ってだけなら離婚ってなる前に
相続に関する民法改正
するまで待てばよかったのに
配偶者の居住権とかが新設
されるみたいだよ
そんじゃ相続についても、
一般的にどうなるのか聞い
とけばいいじゃん
一回旦那さんが言ったと思うけど、
あらためて子がいない
場合の相続順位から、
分割名義の不動産は相続
めんどくさいからそこもね
配偶者が先に死亡した
場合は遺族年金が支給されるけど、
離婚したらそれもないとか
そういうことも
ついでだし、マジで離婚
した場合のメリット
デメリットも聞いとけば?
現実問題として、関係が
修復できなければその
可能性もあるんだしさ
知って得になるかは知らんけど、
損にはならんでしょ
まあせいぜいおきばりやす
普通にあなたが先に
亡くなったら私は一人で
生きていくのにこの家を
相続できない
かもしれないから怖いって
言ってみたらだめなん?
この家を売って
お義母さんとあなたの
兄弟で折半しないと
いけないみたいな事を
聞いて不安になったのって
言えばよかったのに
叔父さんの土地だって結婚
した旦那さんにくれたんだと思う
あなたと旦那さん二人で
分けなさいねって
意味じゃないと思うけどな
みたいなことは言ったんだよなぁ。
でも死んだあとの
ことなんか知るかみたいに
言われたわw
まぁ大事に思われてない
んだろうね。
お互い様だけど。
専門家に相談 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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