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律有關贈與,以及法律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己做成意思表示?阿嬤贈送房子給孫子是一個贈與契約,需要得到孫子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的同意嗎?法律跟你想的不一樣嗎?趕快來聽聽民法在說些什麼? 民法基本觀念,看完影片立即聽懂,用實際案例解說😊民法條文所說純獲法律上利益是什麼意思?送房子給16歲的孫子效...
「民法法條解釋」的推薦目錄:
民法法條解釋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禾你說法—談最高法院最新關於債害債權要件的解釋>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如果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他人(無償或有償),有害債權人的債權的話,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不過,若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是對於特定物(例如針對特定不動產),而非一般金錢債權,此時是否還有上面撤銷相關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歷來是有不同見解。面對這樣的爭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表示此問題將交由大法庭裁判(如下),後續的發展如何,將嚴重影響實務上諸多債務糾紛的攻防策略,非常值得關注。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節錄)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89年5月5日民法第244條第3項修正施行後,甲基於借名契約終止後對乙之特定物返還(下稱特定物債權)請求權,於未轉換為金錢損害賠償債權(下稱金錢債權)請求權前,倘乙陷於無資力,甲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系爭應有部分之贈與契約及贈與登記,並請求丙塗銷贈與登記?
三、本院先前裁判法律見解
㈠甲說:肯定說
理由:修正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係基於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即撤銷權之規定,旨在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此觀修法意旨固明。然於債務人違反特定物債權之履行,而得轉換為金錢債權時,倘債務人之資力已不足賠償損害,或其所為之無償行為,將引致不足賠償損害而有害及債權者,仍屬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而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此時該特定物債權之債權人,自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
㈡乙說:否定說
理由:修法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為「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易言之,撤銷權之規定,係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爰於第3 項增訂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之規定」。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特定物債權,倘未轉換為金錢債權,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103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
四、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
民法法條解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今天是國際不再恐同日
——
2019 年的今天,《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同性婚姻在台灣正式合法化。
然而,兩年後的今天,我們回頭看,這條路卻是充滿挫敗。
-
🏳️🌈1986
1986 年,祁家威在一家麥當勞召開開國際記者會,公開出櫃同志身份,是台灣第一個出櫃的同志。
-
🏳️🌈2003
2003 年,台灣舉辦正式的第一屆同志遊行,路線從著名男同性戀聚集地——228 和平紀念公園,經過紅樓劇場,約 2,000 人參與,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在遊行結束後,上台致詞。
-
🏳️🌈2006
2006 年,蕭美琴、余政道、林淑芬、鄭運鵬等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在黨內同志連署下,跨足門檻。但在一讀宣讀後,在委員會遭到賴士葆等 21 名國民黨 籍立法委員阻擋,最後法案胎死腹中。
-
🏳️🌈2013
2013 年尤美女、鄭麗君、蕭美琴、林淑芬、段宜康、陳其邁等 22 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提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版本的《民法》修正案,隔年進行審議。
但在當時馬英九政府的法務部、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的反對下,未有結論。
直到 2016 年,國會改選後才終於完成一讀。
-
🏳️🌈2017
2017 年 5 月 24 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 748 號解釋,大法官在解釋中明確表示,同性和異性沒有不同,現況下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以及婚姻自由,因此違憲。
另外,大法官表示,2019 年 5 月 24 日以前一定要完成法律的制定,至於要用專法或是修民法,大法官採開放態度。
-
🏳️🌈2018
2018 年 11 月 24 日,反同方所提的三項公投通過,支持方兩項沒有通過,確定不更動《民法》條文,只能制定一部符合釋字 748 號解釋所建構的「專法」。
(再次提醒,大法官解釋大於公投,公投改變的是「法律位階」,大法官解釋大於法律。)
-
🏳️🌈2019
2019 年 5 月 17 日,國際不再恐同日,2016 年台灣經歷第一次的立法院政黨輪替,民進黨雖然受到選區反同方極大的壓力以下,仍和時代力量聯手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748 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
🏳️🌈之後
2003 年,美國麻塞諸塞州最高法院在 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案判決,相關法律禁止同性婚姻,違反麻州憲法,宣告違憲。
麻州最高法院引用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名言:
「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是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更不可以使人們的偏見因法律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力量。」
“The Constitution cannot control such prejudices but neither can it tolerate them. Private biases may be outside the reach of the law, but the law canno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give them effect.”
回到台灣,雖然專法不完美,用民法仍然是最好的答案。
但不論如何,從祁家威先生出櫃那天,點燃了台灣對於同志議題的討論以及三十餘年的運動之後,我們成了亞洲第一個實施同性婚姻的國家,而且過了兩年,大家還是一樣好好的。
明天,仍要繼續努力。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國際不再恐同日
民法法條解釋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法律有關贈與,以及法律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己做成意思表示?阿嬤贈送房子給孫子是一個贈與契約,需要得到孫子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的同意嗎?法律跟你想的不一樣嗎?趕快來聽聽民法在說些什麼?
民法基本觀念,看完影片立即聽懂,用實際案例解說😊民法條文所說純獲法律上利益是什麼意思?送房子給16歲的孫子效力如何呢?民法純獲法律上利益?什麼叫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法律 限制行為能力人 贈與 民法77條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文#法律
❤️一起追蹤陳美雅❤️記得訂閱喔!按讚!留言告訴我你的想法,幫忙分享出去唷😊😍❤️
大家好,這裡是陳美雅的頻道😍。在這個頻道美雅會定期更新許多有趣的影片,也會有日文,法律教學,以及時事分析和我的議員質詢、生活的點點滴滴,希望大家能夠喜歡。不要忘記訂閱美雅的頻道喔😘
👉yt陳美雅https://youtube.com/channel/UCE919XmYkMrNx07XOdvv1tw
👉陳美雅Instagram:https://instagram.com/meiya_kuma?utm_medium=copy_link
👉陳美雅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eiya5881555/
民法法條解釋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記得打開CC字幕 #宗教基本法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bit.ly/shasha77_fb
各節重點:
00:14 你有聽過《宗教基本法》嗎?
00:30 為什麼政府要制定跟宗教有關的法律?
01:00 五進五出的《宗教團體法》
01:38 《宗教團體法》和《宗教基本法》的不同
02:40 財務不用再公開透明啦!
02:55 超脫民法!主管機關跟法院不能干涉家務事
03:22 到底要怎樣做才能在職場中達成宗教歧視呢?
04:21 族繁不及備載的無雙護體
05:15 立委們的態度真的很神秘
05:35 取之社會,用之社會?
05:55 大到抓不住!
06:20 目前已撤簽但仍需要持續關注
06:58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熬夜看完法條ㄉ土龍
|腳本:決定皈依88教ㄉ土龍
|剪輯後製:還在學習洞察宇宙真理ㄉPookie
|演出:77ㄉ教主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宗教基本法草案:https://bit.ly/2D2XYv6
→ 【圖解】匪夷所思《宗教基本法》,宗教法人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上:https://bit.ly/2PhqI93
→ 律師呂秋遠解讀《宗教基本法》:https://bit.ly/2ApDgCR
→ 聯合聲明:反魔鬼法案《宗教基本法》:https://bit.ly/2PeSMdh
→ 宗教法惹議綠委撤簽 內政委員會暫不審:https://bit.ly/2D0RvRs
→ 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黃昭順臉書聲明:https://bit.ly/2qapD4Q
→ 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民間團體聯合聲明:https://bit.ly/2yWf4WY
→ 滅香只是假議題?《宗教團體法》為何讓住持不開心:https://bit.ly/2PnkF2E
→ 宗教團體法》小型宮廟土地產權亂糟糟,內政部擬免去轉移稅務解套:https://bit.ly/2PhJs8h
→ 政府為什麼要制定宗教團體法:https://bit.ly/2PklAkz
→ 宗教團體法草案修正 落實宗教自治精神:https://bit.ly/2D1rdhL
【 延伸閱讀 】
→ 宗教團體型態:https://bit.ly/2SgdrMt
→ 宗教自由的法建構-兼論「宗教團體法草案」:https://bit.ly/2Aru3u5
→ 【第一次監督國會就上手】立法院的法案是怎麼審的?:https://bit.ly/2ApArSw
→ 林靜儀委員解釋立法流程:https://bit.ly/2R9aZ9u
→ 如何申請成立宗教財團法人?:https://bit.ly/2z8v0FR
→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規定:https://bit.ly/2q5Ovup
\每週7天,每天7點,每次7分鐘,和我們一起了解更多有趣的生活議題吧!/
民法法條解釋 在 老外看中國、老外看台灣 | A Laowai's View of China & Taiwan | 郝毅博 Ben Hedges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中國日前針對網路犯罪言論,做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釋,不過解釋出爐後,除了引起大陸各界的反彈聲浪,外媒也紛紛對此加以批評,本集的老外看中國,英國主持人郝毅博也特別針對這個荒謬的司法解釋,分享了他的看法,一起來看看!
按讚加入主持人郝毅博Facebook,一起討論中港台時事新聞!
https://www.facebook.com/benhedgesntd
訂閱《老外看中國》頻道,觀賞最新精采有趣影片!
http://www.youtube.com/Laowaikanzhongguo
哈囉!各位觀眾朋友們大家好,我是郝毅博!上禮拜兩岸都很關注這個「蘭陵王」的現代版,發生在台灣的「9月政爭」。不過不管是政治鬥爭也好,捍衛憲政也好,大家可以看到,馬總統或是王金平院長目前都還在透過記者會,或是法律判決等等,持續的你來我往,結果還不確定,我們再繼續關注下去。
不過說到這個法律上的爭議,大概同樣的時間點在大陸,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卻發佈了一個被大家認為是非常荒謬的司法解釋,內容是針對網路誹謗,同一則如果瀏覽次數超過5千次,或是轉發次5百次以上,就被認定是「情節嚴重」,可以判刑3年。先不談他的實質內容,首先這個解釋就存在著一個非常大的技術缺陷,我們打個比方。
大家明白了嗎?因為不管是轉發或是瀏覽次數,都可以藉由這樣的手段去達成,也就是說,如果想要陷害人,你都可以用這種人為的方式去做,那大家可能會說,那你不發誹謗的文章不就沒事了?就不用怕點擊次數了?不是這樣的,我給大家舉個例子:
前幾天路透社發表了一篇採訪新浪微博網路審查員的文章,他們提到因為網友們常用青蛙或癩蛤蟆來代表江澤民,所以這兩種動物變成了微博敏感詞。今年六四時也一樣,因為有網友把坦克人照片PS成大黃鴨,微博那時候就真的變成「鴨雀無聲」了。所以大家想想,在一個連青蛙和鴨子都害怕的政權底下,什麼是誹謗?
回到剛剛說的技術缺陷,這些中共官員會不清楚嗎?我不認為,所以與其說是「缺陷」,我倒覺得是法院給中共政府開了一道抓捕百姓、陷害百姓的任意門。
所以國外媒體的評論,大部分都認為這是中共掐緊對人民言論控制的一個手段,為什麼?很簡單,網路的力量造成真相的曝光,而真相的傳播和曝光永遠是邪惡最害怕的。大大看看這一兩年來,有多少官員或政府的醜聞都是在網路上被爆料,然後傳遍國際。
然後還有一點我覺得也很有意思的是,剛剛說的這些案子,基本上都必須由受害人自己提起訴訟,不過如果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那就要由公安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什麼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次的解釋裡也說了,有7種情形,分別是:引發群眾事件、引發公眾混亂、引發民族或宗教衝突、損害國家形象等其他嚴重危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講完大家是不是都想笑了,因為這些不就是中共最基本的業務,他們自己每天都在做的事嗎?還有一點要特別注意的,就是「其他」,我一直覺得「其他」是法律裡非常厲害的一個字眼,什麼是其他?我想抓你,又不符合上面的理由,那就是其他,我就用其他這個理由抓你。
當然,如果這些法條是在中國以外的民主國家,可能大家都不會這麼緊張,反彈這麼大,因為民主國家的法治,相對來講,是讓人民放心很多的,那中共的法治,那不是法治,那是羅織,那是鎮壓。
關於這點,我覺得我們台裡的濤哥、石濤的比喻很有意思,他說,中國的法律就是共產黨的二奶,為什麼?二奶好看,二奶招之即來,揮之即去,但二奶如果想扶正的話,馬上一巴掌給妳打下去。二奶絕對不可能明媒正娶,因為二奶雖然帶的出手,用起來好用,但是如果變成正宮,可能就會反了。好的,今天就到這裡,我們下次再見!我去看看剛剛那則影片有沒有被轉發5百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