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049 號民事判決
📍如果讓與的債權是「附停止條件」之將來債權,那債權讓與應於何時生效呢?
👉法院怎麼說:
(一)按債權讓與契約,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其標的,債權存在為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要件,並非成立要件,自非不得以將來債權為讓與之標的。
(二)惟將來債權附有停止條件者,於債權讓與契約成立時尚未存在,其停止條件是否成就並不確定,該債權讓與是否確定發生,既非債務人所得知悉,自應於停止條件成就,並讓與人或受讓人將條件成就之債權讓與另行通知債務人,始對之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三)又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為民法第299條第1項所明定,此乃因債權讓與僅變更債之主體,不影響債之同一性,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
民法第1049條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愛已消逝】-- (上)
宋重和律師
最近演藝圈並不平靜,倒也不是某甲明星捲入金錢糾紛,也非某乙名模曾受黑道威脅險些遭受人身安全疑慮,而係有多對銀色夫妻檔驚傳婚變或是婚姻出現問題,例如:前些時日,原本交往甜蜜,婚後生活亦時常放閃令人稱羨的孫姓韓姓夫妻檔,日前宣布閃電離婚,但風波卻未因離婚而平息,近日驚傳男方婚前已有龐大財務危機,更傳出女方在婚前已與其他男藝人因拍戲而傳曖昧,導致現雙方經紀人相互放話,剪不斷理還亂;更有原本已結褵多年的王姓余姓夫妻檔,前不時上遍各大談話節目暢談夫妻子女間相處趣事,家庭氣氛令人羨慕,但近日在節目上,王姓男藝人卻爆出:「若有下輩子不願再娶余姓藝人。」余姓藝人亦脫口而出:「王姓藝人雖是好男人,卻絕非好丈夫。」社會大眾整個措手不及,簡直就如鄉土連續劇般的精采。
從上演藝新聞可以知道,藝人也是人,下了鏡頭就跟你我一樣,有七情有六慾,會笑會生氣,然而人貴在相處,更何況夫妻是人的深層結合,但當相處已至冰點,貌合神離的婚姻才是令人最痛苦,因此,當相愛已成往事,離婚有的時候才是解脫,是夫妻關係的新開始,但是要怎麼離婚?如何離婚才能發生法律上效力?卻需要好好說明一下。
在我國法制下,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裁判離婚與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三種。
首先,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兩願離婚,也是最好的一種,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都有永久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必須填具書面,再找兩位以上的證人,然後雙方都要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上要件缺一不可,如果欠缺就不會發生離婚效果,縱然是未成年人要離婚,也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辦理。
第二種就是當夫妻一方向法院聲請,經由法院調解或和解而達成離婚共識解消婚姻關係,依照民法第1052條之1的規定,法院作成調解或和解後,必須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而發生解消婚姻關係效力。
(下篇告訴大家第三種也是最重要的一種,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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