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探望重病父親,財產就不是孩子的?!
有一個父親很會投資房地產,靠購買土地與合建,擁有上百間的房地,他有2個子,每個人至少都分有10間以上的房子,這父親過著相當奢華的生活,每天大魚大肉喝酒,沒想到有一天晚上洗澡,突然昏倒,
送醫急診,是腦中風,緊急開刀。
這父親命是救了回來,但是半身不遂,腦子清楚,但是下半輩子是要臥床了,沒想到,老二不想繼續照顧他,於是就離家,由老大照顧。
但這父親想念孩子,叫管家聯絡老二回來,沒想到竟不理會,怎麼聯絡都不回來,甚至連除夕都沒有回來吃團圓飯。
怎麼就不就不理會父親了?讓父親精神痛苦不堪,一連3年都如此。
這父親氣到不行,決定寫下遺囑並聲明這些孩子的重大不孝,不讓老二繼承其他的房產,立完遺囑後,幾個月這父親就走了。
最後老大房一狀告上法庭,確認老二喪失繼承權,因為有重大虐待的情事,最後法院三審定讞,判老二喪失繼承權,因為『我國重視固有孝道與倫理,父母生病,無正當理由,不去探望父母,認為屬於讓父親精神受有重大痛苦,屬於精神重大虐待』經父親明確表示剝奪繼承權。
因此,不孝順的兒子,敗給父親的遺囑。
做兒女的,有多久沒有去探望父母?
趕快回去看爸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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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民法第1145條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喪失繼承權(上)—我不要讓不肖子分到我的財產!
👨🏻🦳 王伯伯有三個兒子
➀ 老大光宗老實又孝順,幫著王伯伯撐起家計
➁ 老二耀祖從小聰明會念書,王伯伯省吃儉用送他出國留學,但從此留在國外,對王伯伯不聞不問
➂ 幼子小寶是王伯伯老來得子,最受王伯伯寵愛,卻寵成了啃老族...
這日,小寶又要向王伯伯伸手要錢享樂,王伯伯不同意,小寶不僅像往日一般大聲咒罵,竟然還動手打了王伯伯兩拳🤛🏻🤛🏻,王伯伯萬念俱灰😭,決定將所有財產留給光宗一個人,王伯伯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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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5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果長期贊助姐姐,
還被姐姐開記者會酸,
我可能會把遺囑翻出來修改一下⋯⋯
不過即使弟弟表示姐姐不得繼承,
也會因為不符合重大侮辱要件而沒效,
因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
重大侮辱或虐待+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喪失繼承權。
缺一不可。
今天的正經文就講到這裡⋯⋯
民法第1145條 在 黃仕翰主持律師- 【#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舉證責任】... 的推薦與評價
又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惟依上開條文規定,喪失繼承權之要件,不僅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