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跌倒,可以怪皮鞋嗎?
鞋子是二年前買的,皮鞋進口商當然喊冤,法官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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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件非常有趣的消費者求償事件,案情經過大致上是,消費者蔡姓女士二年前買了一雙DK皮鞋,二年後某個雨天穿那雙鞋茲外出滑倒,胸椎骨折,支出醫療費及醫療器材費用新臺幣30萬2,023 元、看護費用9 萬元、不能工作損失28萬5,350 元、精神上損害30萬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侵權行為,要求皮鞋的製造商求償。
皮鞋進口商則說,蔡女士購買系爭皮鞋後自行加裝鞋墊,已改變鞋子受力,且自購買系爭皮鞋起至本件事故發生止,已超過1 年5個月,超過皮鞋之正常保固期間,蔡女士自己應該注意皮 鞋之磨損狀態,更換鞋底或購置新鞋,然原告仍於雨天時穿著那雙皮鞋出門,並非通常、合理使用,何況蔡女士於下雨天地面濕滑時,雙手各提一個大袋子行走,已經影響走路平衡,又走過有坡度之鐵板,更易造成自身不平衡跌倒,難認意外事故跟蔡女士穿著皮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最後判決皮鞋進口商賠償48萬元左右,金額不算低,他的理由大概是:
1.進口商進口皮鞋在市場上銷售,應該要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就應負賠償責任。另外,民法侵權行為第191之1規定也要求商品製造人或輸入廠商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導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皮鞋照片顯示鞋底尚厚、刻紋仍清楚易見,可見皮鞋並未因長期使用而磨損其鞋底致無法繼續穿著,是皮鞋之購買時間並非影響其止滑功能之因素;
再者,臺灣氣候雖潮濕易下雨,且市區騎樓、人行道常鋪設磁磚地面,路面高低落差間以斜坡輔助通行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常因遇雨濕滑,惟除非進行戶外活動,一般人為上班、上課等正式場合穿著行走功能之皮鞋,遇天氣突變時,自需足以應付下雨時上開市區路況;
鐵製斜坡之坡度不大於5 度,參考皮鞋進口商在網站上介紹其產品可以使用於「上班工作或外出旅遊」,而沒有特別說明應避免於雨天穿著,則蔡女士在事故發生時穿著皮鞋外出並行經鐵製斜坡,自屬通常使用方式。
3.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是廠商沒有舉證這一部分,而法官把鞋子送專業機構鑑定,認為防滑功能不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判決皮鞋進口商應該負責賠償損失。
判決全文連結:
http://bit.ly/2GPMo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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