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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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系列(二)-發生車禍可請求賠償哪些項目呢❓
上次在「車禍受傷需在多久內提告?」一文中,分析了車禍後的提告期限,
這次繼續說明車禍事件可請求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車禍發生後,有過失的一方必須賠償另一方因二此所受損失。
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則雙方要依照過失比例,去分攤雙方因此所受損失。
那損失賠償一般包含哪些項目呢?
🖍如果車子有損壞
一般來說,車壞了就是賠修車費用,或是賠償車子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如果是老車,需注意要把折舊問題考量進去。
🖍如果人員受傷
人員受傷的話,依照法律規定,
加害者應賠償受害者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
例如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無法工作期間之收入損失等。
此外,受害者因身體受傷所受之精神損害,也可請求精神賠償。
🖍如果人員死亡
此種情況依照法律規定,加害者對於支付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殯葬費的人,
應負責賠償這些支出。
如果死者先前在法律上有義務要扶養某人,例如小孩,
加害者對這位受扶養人,也須負擔賠償責任。
此外,死者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也可就自己因此所受的精神損害,請求精神賠償。
(以上內容提供大家初步參考,實際個案建議可再進一步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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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規定:
民法第192條~第196條規定
民法第192條 在 Kolas Yotaka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等了15年的笑臉 😁
今天Jampa興奮地帶著他的全家福出現在我的辦公室,我沒有預期,因此格外感動。他與妻子和分離15年的兒女終於團聚,說一定要來我辦公室道謝,笑容沒有停過,跟之前差很多。
Jampa一家都是圖博人。上一代從西藏流亡到尼泊爾,Jampa 跟妻子Kelsang 都是在尼泊爾出生,1995年5月25日在印度南部的卡納塔克邦(KARNATAKA STATE)結婚,在2002年5月間流亡至臺灣,到台灣之後才發現當時台灣的法律規定,沒有居留證的人不能再出國,從此與三名留在印度卡納塔克邦的幼子Sonam、Tsening、Kunnga 相隔兩地,孩子不得已由妹妹照顧,他與妻子痛苦地與孩子分離。
Jampa 想盡辦法,終於依規定在2012年取得永久居留證,之後他存夠了錢,於2015 年獨自回到印度見他的孩子們,希望帶著他的孩子回台灣,但卻因為入境台灣時台灣官方文件把他的圖博名字「Jampa Tsendu」拚成了「Jampa Tsendue」,就因為字尾多了一個「e」,我們的外交部說,這是不一樣的人,無法處理,要求出示更多Jampa拿不出來的文件。Jumpa欲哭無淚,請友人四處陳情,一直沒有結果。
2016年7月,Jampa 找到了我,我歷經多次會議,與內政部移民署、蒙藏委員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共商,我也要求移民署於2017年3月3日訂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專案獲准居留且歸化我國籍藏族人士之持印度旅行證未成年子女申請居留聯合審查作業規定」,終於使Jampa 的孩子在歷經15年的分離之後,一家團聚。在台灣,Jampa不是唯一有這種困境的圖博家庭,這只是其中一個案例。
除了在台灣出生的老么,從印度來的三個孩子完全不會講中文,只會講英語、圖博語,印度語,所以只能不斷重複地跟我說「Thank you」,現在我要協助找孩子們找語言學校學中文,以因應基本求生的能力。
我和辦公室的同仁為他們一家奔走了一年,就是希望見到這一幕,Jampa 堅持要來道謝,我實在不敢當,告訴他:不用謝,這只是我們應該做的,而且最美好的回報就是看見他們全家團圓。❤️
#愛圖博 #愛台灣
民法第192條 在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 的推薦與評價
我國關於損害賠償範圍規定之條文主要有:民法第192條第1、2項分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看更多>
民法第192條 在 [課業] 民法§192 193 194 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192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莽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3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
之需要時,應負損害償責任。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想請問這三條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照我唸書唸到的應該不是,
但如果不是,那依§184I前段受到侵害的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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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01.50
如果考到這三條的時候 你請求權基礎寫§184I前段+192 193 194? 感覺不太對,被認為
觀念錯誤的風險也不小。
如果是的話,那我好像懂了。
※ 編輯: HomerSimpson 來自: 114.38.201.50 (02/1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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