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位聽眾遇到一件法律問題:
有一天帳戶裡突然多出了8000元的新臺幣款項,後來經銀行通知才發現,原來是別人匯錯帳戶,這位民眾好奇這個時候能不能不返還這筆款項,或是像撿到錢一樣行使民法805條1/10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呢?
謝憲愷律師表示,民國101年報酬請求權已經修法,將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從原先的3/10下修為1/10,以避免造成受領權人過度負擔,也讓拾金不昧的美德沾染過多功利主義的色彩。
另外,為了避免部份情形准許拾得人向受領權人請求報酬或有失衡的情形,立法者也於民法805-1條明訂3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拾得人為公共場所或大眾運輸工具的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人7日內未通知或報告、受領權人為中低收入戶等。
若不符合上述三種例外情形,受領權人無故拒絕支付1/10的報酬,依民法805條拾得人得行使留置權,換句話說,可以不返還拾得的遺失物,用來擔保法律規定的報酬。
但在這位聽眾的情形中,可能無法適用上面所說有關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的規定,因為別人匯錯帳戶畢竟有別於撿到遺失物,不能適用民法805條以下的規定,此時如果拒絕返還8000元,可能會有觸犯刑法335條侵占罪的疑慮,因為該筆款項畢竟不是自己所有之財產,拒絕返還自然屬於侵占自己所有他人之物的行為。
最後,或許有人有疑問,如果一直沒有發現有人匯錯帳戶,後來發現後,財產已經不足8000而無法歸還該怎麼辦?這個時候依照民法182條,只需要返還發現時剩餘的數額就好了,這個短少的數額當然是由不小心匯錯帳戶的人自行負責啦。
總之,在多數情形,匯錯帳戶的情形都是必須扣除必要手續費後全額歸還的,並沒有辦法行使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為避免爭議及觸法嫌疑,還是盡快歸還8000元給著急的失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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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遺失物報酬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阿龐因為失業在街上遊蕩,突然眼角餘光掃到地上有一包紅包,想說這星期的伙食費有著落了,也不管是不是冥婚,就把她撿了起來,哇!!竟然有十萬元,阿龐就開心的拿著紅包去吃夏慕尼了。
一個月過去了,阿龐突然收到地檢署的傳票,緊張的跑過來找劉哥,劉哥曰:遺失物拾得,誠實有報酬,不誠實吃不完兜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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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遺失物報酬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台中市陳先生日前掉了新機價約3萬元的三星手機,本來打算用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酬謝拾獲人,但對方堅持要討2500元的報酬,還搬出法條表示「有權暫時不還」,且已到警局備案。雖然雙方最後以1000元「保管費」達成協議,但他仍感嘆「這社會怎麼了」。律師表示,根據《民法》規定,拾獲人確實可施行「留置權」,直到物主付出等值10分之1的款項為止,就算物主題告侵占罪,最後應該也是告不成。陳先生說,手機被人撿到,對方還願意歸還,他真的很感恩,當然會意思一下,他打算用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表達感謝之意,但拾獲者一開口就是要保管費用,感覺這社會病了。
想法:
1.這個律師的說法是正確的,
撿到的人確實可以請求1成報酬,
之前法律規定3/10,大家覺得太多,
現在改成1成,算是合理,沒什麼問題,
在沒拿到報酬之前,是可以留置該物品的~
2.留置權一般人可能比較陌生,
其實這個法律最常見的是修理機車,
我幫你修機車,修完了,對方不付錢,
我可以把機車扣住不讓你拿回去,除非你付清款項,
這個在法律上是完全合法的,也不會構成侵占罪,
警察來了也告不了你!
因為民法第928條第1項是這樣規定的: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
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但要注意的是,
那個扣住的東西跟這個債務間要有關係,
修車,就只能扣車,不能扣對方其他物品,
不然還是有侵占罪的問題的~
3.拾得物部分,
法律處理的是社會的病態,讓這病態回復正常一點,
也許不一定100%正常,但起碼正常一點
(你去看看有些病患被病菌感染,
醫生只能截肢保全其生命,醫學也不保證100%治癒勒)
今天圓滿的社會狀態是:
你掉了100塊,對方撿到返還,物歸原主,不請求任何報酬
但是勒,社會不是這樣的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也不需要法律了)
社會上還是有比較貪心的人,
法律要處理的,本來就是社會的不圓滿!
你掉了100塊,撿到的是貪心的人的話,
法律就說:
你不能私吞,不然就構成侵佔遺失物罪喔(威脅)
但是法律也給撿到東西的人另一條路走,
就是通知對方,他可以拿到10塊(利誘),
一方面威脅,一方面利誘,把貪心的人拉回來,
起碼提高找回錢的可能性,
(沒有1成利誘,找回100塊的機率20%
跟 有1成利誘,找回90塊機率60%,
當然上面的數據是假定的,
但以期望值概念來看,後者未必比較吃虧~)
這另外一條路很重要,
沒有誘因(給10塊),貪心的人就可能私吞不還了
也許有人會說就用侵佔遺失物罪處理阿?
問題是要耗用多少司法資源?
每天幾千件遺失物品案件,
要全部調查,那更嚴重的殺人放火的案件也不用辦了!
有誘因吸引,
貪心的人想一想,還是會還,起碼可以拿10塊~
對遺失物品的人而言,
法律只提供返還90塊的方案,
也許沒有100%治癒他的損失,
但起碼提高了因此拿回90塊的機會~
這個案子裡,
法律規定成功的幫遺失手機的人找回手機,不是嗎?
那對方依法要求他應得的報酬(手機價值1/10)
也沒什麼不對~
也許你有提供禮券,
問題是這個給付方式不是對方要的阿!
當你丟掉物品或錢時,
人家幫你撿回來,你應該給人家1/10(法律),
人家不要1/10報酬,那是人家的善意(道德),
人很奇怪,對於自己要盡的法律義務(給1/10報酬)避而不談,
卻用道德指責撿到物品要求1/10報酬的人,
或認為對方應該無條件接受自己提出的給付報酬方式(禮券),
不能有意見,不然就是這個社會病了,
對自己,連最低標準的道德(法律)(給1/10報酬)
都不願意遵守,
卻用比較高標準的道德(不能要錢)去要求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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