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並未將國民法官排除在法官的定義範圍之外;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其實,現行法所免除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賠償責任。受害的人民雖然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仍可請求枉法瀆職的法官或檢察官依據民法負擔個人賠償責任。
但大家可以想一想,究竟曾有多少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而個人負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一個案例都沒有,這樣的法能實際保護人民嗎?(島編⛰)
#國賠法
#盲點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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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作者:劉康身律師
損害賠償在民法上的處理原則很簡單,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否則原則上就是回復被害者損害發生前的原狀。舉例來說,開車不小心撞到別人的車子,闖禍的就該負責將被撞的車子回復到被撞之前的狀態,該修的修,該補的補,如果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就以金錢賠償處理,總之就是讓被害人的權益盡量不受到損害的影響。這個原則,貫穿整個損害賠償法制的體系,也是現代財產保險運行的基礎。
有時,賠償義務人在闖禍之後可能無法負擔回復原狀所生的鉅額費用。民法於是在第218條中規定,當損害不是因為加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而賠償將重大影響賠償義務人的生計時,法院可以減輕其賠償金額,賦予法官考量個案特殊情形的權限,在被害人與有特殊情形的加害人間,求取一個法益的平衡點。
最近因為一件車禍,社會上出現所謂「超跑條款」的聲音,試圖限制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這個構想,將成為前述民法上損害賠償原則的例外,既然是「例外」,就需要審慎思考,太多的「例外」,將造成「原則」不再是「原則」的結果。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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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跑條款?未必是好事!】
上周孝子撞超跑,不只撞出了一堆善心人士要幫還錢,還撞出了「超跑條款」這種念頭,說「非故意肇事」要降低賠償額。
嗯…老實說我並不喜歡。理由我說給你聽。
🎸民法有一條比超跑條款還好用
民法第218條規定,只要你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別人損害,當你不幸需要負擔鉅額賠償時,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讓你不至因背債無法維生。
這條規定不限於車禍,只要你「非刻意」造成損害,就有機會降低賠償額。因此,你可以說是「豪宅條款」、「珠寶條款」、「名牌包、名牌手錶條款」都行,現存的這條規定的使用方式與超跑條款類似,使用空間又比較大,能保護更多款的「孝子」,如果你知道民法有這條規定,會不會覺得超跑條款有些多餘呢?
🎸新增超跑條款,不見得對孝子有利
第一個理由是,超跑條款的上限到底要設多少呢?
有賠得起100萬的孝子,也有1萬都賠不起的孝子。同樣都是孝,要怎麼去劃定界線來區分賠得起、賠不起?
第二個理由是,誰說超跑才會有高額賠償?
舉例來說,105年有個駕駛不慎撞上一台「公路救濟車」,因為毀損嚴重,賠償貴過,最後判決賠償整新車的價額90萬。
(參考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157號)
105年在雲林則是有個人撞壞了公司的租賃「賓士車」,同樣因毀損嚴重,最終被保險公司求償310萬元作為更換新車的費用。
(參考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61號)
300萬的賓士車說真的不是超跑,90萬的公路救濟車更與超跑沾不上邊,如果有個孝子撞到的話,因為不是超跑,這些孝子都用不上超跑條款。
第三個理由是,最高額的賠償不是車損,而是人傷
在106年間的車禍判決中,有將近23筆賠償額超過300萬的車禍賠償案件,但真正與名車賠償沾上邊的只有1件(上面提到的雲林案),其他22件的高額賠償,幾乎都是「工作能力喪失」與「精神賠償」將賠償金額拉高,與車子多貴無關。
不管是超跑、普跑還是救濟車,車禍造成人體傷亡就是會產生工作能力喪失與慰撫金的賠償問題。「超跑條款」看起來只能影響到少數高額車損的案件,並不能影響絕大多數的高額精神、工作能力賠償車禍案。從這點來看,「超跑條款」的正當性似乎就沒有了。
超跑條款可以畫下一道界線,但這道界線能保護到多少孝子、到底能不能保障到孝子?我覺得沒有太大的效益,這也是為什麼我不喜歡的原因。
🎸真的要修,不如去修民法218
有些人覺得民法218不夠用、不好用,或是基於「不信任司法」而放棄這條的存在。這我同意,但既然如此,真正的修法目標應該是這一條規定才對。
舉例來說,民法第218條只有寫「影響生計」,但怎樣叫生計,其實並不明確。實務上有的法官是看年收入、低收入戶證明或家中親屬有無疾病資料(參考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但也有不少法官用「舉證不足」來推翻被告的降低請求。
或許,把這個「生計」用薪資、年收入、財產總額、報稅資料來具體化,會讓法官更好操作,也能讓被告更能預期自己到底要提出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窮到什麼地步,就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
即便不修法,透過法律的參照解釋(例如參考民法第1118條對「扶養義務」減輕的「不能維持生活」概念),也能用既有的制度來達到同樣的減輕效果。
實務上有一個減輕的案例,某勞工替雇主開車工作,某天不幸出車禍把車撞壞,被雇主求償35萬。法官在審判中發現,原告年收入也不過38萬,要他負擔這筆費用強人所難,最後用民法第218條減輕至20萬元,等同是足足砍了一半賠償額。
(參考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花簡字第176號)
🎸講的嚴重一點,「超跑條款」是一種仇富條款,要求富人在法律上多負義務。
「能者多勞」確實是一種好的概念,但損害賠償這畢竟不像「稅」具有強迫性、國家性,在車禍案件中要求「量能原則」,除了孝子很可憐以外,我覺得需要其他的正當性才能說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