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意外可賠償之項目與適用法條
昨天在宜蘭發生了令人難過的火車意外,
希望重大事件的發生,都能成為一枚明鏡,照覽出尚待修正的缺失,並喚起彼此的團結與向心力。
辛苦所有的人員,也希望受傷人能早日康復
今天就來了解一下關於火車事故,可求償的單位與相關的賠償申請會有哪些?
Q:傷者可求償的單位主要會是?
📕答:
政府:向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目前不一定,說明請往下看)
台鐵:向台鐵提出民事訴訟
Q:傷者可申請的賠償的單位還可能會有?
📕答:
除了向相關單位要求賠償外,或許還能再看具體個案中,還有沒有機會能適用到這些保險理賠
1.意外險
2.公共交通事故給付
3.國內旅行平安險
4.國內旅遊不便險給付
5.醫療險
6.台鐵的旅客責任險
7.若是因公出差,勞保職災或公司團險
8.壽險死殘
9.重大傷病給付
(不過 這部份就是因人而異了!)
Q:火車事故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答:首先來看看國賠相關法條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能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執行職務產生侵權行為可以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以下兩種類型可聲請國家賠償
第1種: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種: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因台鐵雖屬於公營事業,但與乘客是屬於運送契約,故台鐵是以民法提起損害賠償,而可提國賠的條件,如上面所介紹,需有公權力的作為或缺失,導致人民受損害; 而台鐵屬於運送契約,所以可能有點難度,但具體可否還是要看這次事件發生的主因。
📕Q:可能有機會適用的法條有哪些
答:民事訴訟可思考使用的法條有
☑第654 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
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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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宜蘭發生了令人難過的火車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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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來了解一下關於火車事故,可求償的單位與相關的賠償申請會有哪些?
Q:傷者可求償的單位主要會是?
📕答:
政府:向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目前不一定,說明請往下看)
台鐵:向台鐵提出民事訴訟
Q:傷者可申請的賠償的單位還可能會有?
📕答:
除了向相關單位要求賠償外,或許還能再看具體個案中,還有沒有機會能適用到這些保險理賠
1.意外險
2.公共交通事故給付
3.國內旅行平安險
4.國內旅遊不便險給付
5.醫療險
6.台鐵的旅客責任險
7.若是因公出差,勞保職災或公司團險
8.壽險死殘
9.重大傷病給付
(不過 這部份就是因人而異了!)
Q:火車事故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答:首先來看看國賠相關法條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能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執行職務產生侵權行為可以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以下兩種類型可聲請國家賠償
第1種: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種: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因台鐵雖屬於公營事業,但與乘客是屬於運送契約,故台鐵是以民法提起損害賠償,而可提國賠的條件,如上面所介紹,需有公權力的作為或缺失,導致人民受損害; 而台鐵屬於運送契約,所以可能有點難度,但具體可否還是要看這次事件發生的主因。
📕Q:可能有機會適用的法條有哪些
答:民事訴訟可思考使用的法條有
☑第654 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
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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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莽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3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
之需要時,應負損害償責任。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想請問這三條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照我唸書唸到的應該不是,
但如果不是,那依§184I前段受到侵害的權利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01.50
如果考到這三條的時候 你請求權基礎寫§184I前段+192 193 194? 感覺不太對,被認為
觀念錯誤的風險也不小。
如果是的話,那我好像懂了。
※ 編輯: HomerSimpson 來自: 114.38.201.50 (02/1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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