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由這些修正,落實在婚姻與財產中屬於雙方最佳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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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制度 #夫妻財產分配 #民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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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民法1030-1修法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劉北元老師談時事》
立法院在跨年前送禮!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1條修正案,重點在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夫妻婚姻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原則有了例外的規定。
過去法院在處理夫妻因為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原因,需要分配剩餘財產時,通常都會用平均分配的基本原則判決,法條上雖然有規定,均分顯失公平時,法官可以斟酌情形不必均分,但斟酌的標準為何,一直都沒有清楚的依據。因此,這次修正將法規可以斟酌的因素明列出來,認為如果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而且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也就是說,在家遊手好閒的先生、在家當貴婦的太太,於離婚時都可能無法再平分另一半的財產,尤其是有想找個有錢的人結婚,然後離婚平分財產計畫的人,可能平時要勤快一點做家事了。
對於保險從業人員而言,這次修法將會影響保單價值分配的標準,請留意更新自己的資料,跟客戶解說時才不會出錯喔。
最後,2020就要結束了,今年大家表現的如何呢?預祝大家明年都能平安喜樂,心想事成,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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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0-1修法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小米法律教室》
離婚後,還剩下甚麼?
有關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將於今年七月ㄧ日施行,其中明確規範離婚配偶有權利對他方配偶的退休金請求分配,春假期間引發議論,媒體甚至還斷言會引發離婚潮!
真的會這樣嗎?我個人是持保留看法,而會有這樣的爭議,可能是大家對夫妻財產制&離婚後配偶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範,不是那麽清楚,所以利用假期的尾巴,來和大家聊聊!
我國民法目前三種夫妻財產制度,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夫妻結婚時或結婚後,必須從以上三種制度中約定一種,若沒有約定的話,「法定財產制」會自動成為該夫妻的夫妻財產制度。
所以如果夫妻是約定以「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因為已約定夫妻雙方間的財產歸屬,離婚時自然就無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了。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包括離婚、配偶ㄧ方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的債務、因繼承或其它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後,若有剩餘者,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以前受邀演講時,最常舉的案例就是王永慶先生過世時,其家族引發的繼承財產爭議;據媒體報導,當時王永慶先生的配偶若有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王永慶先生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僅能就剩餘財產分配後的財產(而非全部的遺產)主張其繼承權了!
這個制度,說起來很簡單,但卻走了70幾年才修正完成。我國1930年制定民法時,是採行夫妻聯合財產制度,夫妻結婚後,妻子除了自己的嫁妝和娘家贈與的財產是自己所有的之外,所有婚後的財產都必須歸給丈夫所有,非常不公平;
除了透過數次修法讓夫妻間的財產保障趨近公平,立法者亦考量到,夫妻雙方,通常一方在外工作&賺錢,一方在家操持家務&帶小孩,雖然操持家務的一方,對於家庭的收入並無表面上的貢獻,但若無該配偶在家操持家務,他方配偶也無法專心在外工作,所以才規範在離婚時,配偶間有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
每對夫妻離婚的原因不同,歸責事由和程度也不同,若按法律規定為剩餘財產分配後,還是有不公平或爭議的話,當然還是要到法院去解決,雖然很麻煩,但結束人生中的婚姻關係,本來就不是件簡單的事啊!
#下次再舉例說明
#法定財產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