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周福原愛與江宏傑婚姻失和的新聞瘋狂洗版大眾,除了惋惜雙方恩愛不在、關注後續的走向外,大家應該也很想知道,福原愛與江宏傑在名氣與收入上的巨大差異,會不會讓福原愛在法院判決離婚下付出驚人的金錢代價呢?🤔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小編知道大家應該看不懂條文內容😅,所以直接幫大家翻譯好了:我們的法院在夫妻沒有財產協議下,訂立了一個財產制度,劃分夫妻雙方婚前與婚後的財產。婚前財產基本上沒有分配的問題,就是各自歸各自所有;而在婚後財產的部分,為了肯定夫妻經營婚姻所付出的辛苦,雙方可以平分所得財產與負債,由夫妻婚後的收入扣除婚後負債之後,再平均分配。但因為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是夫妻共同努力下所得到的,因此不在財產計算範圍內。
例如小愛與小傑結婚後,因小愛的爸爸過世,小愛得到了一筆五百萬的遺產,後來雙方一起參加實境節目,獲得一千萬的演出收入,再加上雙方相當恩愛的畫面吸引了廣告商的注意,代言了家電廣告並得到五百萬的廣告收入,而先前他們花了六百萬裝潢家裡,這時雙方突然感情生變,決定離婚,雙方共同的收入一千五百萬(出演收入加上廣告收入)扣去債務六百萬後,剩下九百萬小愛與小傑可以各自拿走一半,至於小愛得到的五百萬遺產並不是雙方共同付出下所創造的收入,小傑只能摸摸鼻子走人了。
但是大家可能會想,如果夫妻中只有一個人苦苦地付出,另一個人什麼事也不做,法院還是判雙方一人一半,這樣不是太不公平了嗎!?沒錯,真的很不公平!🥺所以當初立法時也有考量到這一點,另外也規定了,如果有一方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或有其他像是外遇啊、家暴等等情況,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可以依據雙方的付出決定財產如何分配,懲罰不付出卻想得到收穫的人。
瑩真律師也聽到大家的心聲了!最近很多人敲碗的江宏傑與福原愛的婚姻狀況,在法律上應該怎麼看呢?兩人一旦離婚,到底誰才是吃虧的那一方呢?今晚八點,請鎖定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曾筠婷實習律師合撰〉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民法1030-1繼承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贈與房屋給妻,將來如果離婚,這棟房子算不算妻的婚後財產?
討論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如果算是妻的婚後財產,在離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這筆土地就要納入計算,如果不算是妻的婚後財產,當然就不需要在離婚時,將這筆土地的價值納入分配的範圍。
有關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它的法律依據在民法第1030-1條,其中第一項最為重要: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從法條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夫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一旦離婚,就差額是要平均分配的。但是法律規定了二種例外狀況,縱使是在婚後取得的財產,也不用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第一種是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財產,第二種是慰撫金。
今天要談的就是無償取得。夫妻在婚姻關係中,財產互相流通再平常不過,就像上面所說的狀況,先生送給太太一間房子,這算不算是不計入婚後財產的例外情況呢?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184號民事判決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送給對方財產,以後如果發生離婚的狀況,就不能要求分配,否則不能保障受贈與者的利益,與國民的情感有違。
這個判決對妻子有利,先生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卻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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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0-1繼承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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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談無償取得。
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贈與房屋給妻,將來如果離婚,這棟房子算不算妻的婚後財產?
討論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如果算是妻的婚後財產,在離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這棟房子就要納入計算,如果不算是妻的婚後財產,當然就不需要在離婚時,將這棟房子的價值納入分配的範圍。
有關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它的法律依據在民法第1030-1條,其中第一項最為重要: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從法條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夫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一旦離婚,就差額是要平均分配的。
但是法律規定了二種例外狀況,縱使是在婚後取得的財產,也不用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第一種是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財產,第二種是慰撫金。
針對第一點,無償取得。
夫妻在婚姻關係中,財產互相流通再平常不過,就像上面所說的狀況,先生送給太太一間房子,這算不算是不計入婚後財產的例外情況呢?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184號民事判決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送給對方財產,以後如果發生離婚的狀況,就不能要求分配,否則不能保障受贈與者的利益,與國民的情感有違。
這個判決對妻子有利,先生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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