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三讀通過✨
在今天下午的立法院院會中,嘉瑜所提案的「民法第12條修正草案」,與其他相關委員提案併案後,三讀通過!成年年齡將從20歲下修至18歲,不分男女結婚年齡訂為18歲、訂婚年齡訂於17歲,設有兩年的緩衝期間,自112年元旦起施行。
過往18歲青年們必須負擔公民責任卻無公民權利,缺乏政治及社會參與的管道與發聲機會,甚至在公共政策的形成過程中被忽視,今天所通過的民法部分修正草案,是打破這些陳腐過時規範的第一步,接下來,嘉瑜也會持續追蹤18歲公民權相關法案的審議進度,希望能早日「歸還」青年朋友們應享有的權益,讓社會資源分配不再因年齡而產生不公平。
👉力推18歲公民權,嘉瑜提案進度:
🌟民法第12條:三讀通過,112年元旦起施行
🔺社會團體法:一讀通過,委員會待審
🔺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一讀通過,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4條及24條:一讀通過,委員會待審。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1條及第23條:一讀通過,委員會待審。
民法1153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新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對銀行所負債務,經被上訴人清償而消滅,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對上訴人行使內部求償權,上訴人得否主張內部分擔之限定責任?
#繼承人得否以限定繼承對他繼承人主張內部分擔之限定責任?
👉法院怎麼說:
(一)按我國繼承編係採概括繼承原則,關於被繼承人之債務由繼承人當然繼承。97年1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53條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二)前者係關於共同繼承人之對外關係之規定,後者則就共同繼承人之對內關係而為規定。至於民法繼承篇修正前之限定繼承,其繼承人仍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責任有限而已。
(三)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同條第 2項則明定: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可知求償權人同時有求償權及代位權(承受權),並得選擇其一而為行使。該求償權係新生權利,與代位權係行使債權人之原債權者不同。
(四)內部求償權既係繼承人中一人因清償而生對內效力之新權利,與繼承人得向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限定繼承之對外效力者無關,故繼承人中之一因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後,向其他繼承人行使內部求償權時,其他繼承人並無對之主張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可言。
民法1153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四等書記官考取同學,分享準備心得,也願大家能夠金榜題名!
一、我是上您函授班的學生,在今年的四等書記官順利上榜,想跟您說聲謝謝!
我是夜間部科大畢業的學生,完全沒法律基礎,很感謝您把行政法這麼龐雜的學科整理得如此清晰,讓我可以在沒基礎的情況下一年內順利考上,這次行政法也拿到70分的成績,是我順利考取的關鍵,老師謝謝您。
二、準備方法:
我的大原則是完全只看補習班給的講義跟補充資料,因為我不是法律本科系的,沒有基礎的情況下看其他教科書根本看不懂,只會讓自己更混亂。
1、民法概要:
我用最笨的方式,就是直接背法條,老師有給重點法條,我大概背了300條左右,寫選擇題跟申論題就很夠用了。
2、刑法概要:
因為有考選擇題,所以我法條看了不少次(尤其是總則的部分),至於申論題我把老師講義裡面有附解答的題目全部自己作過,練習申論題的架構。
3、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太多東西,實務見解跟學說一大堆,我是採完全相信老師的路線,只背他畫過的重點以及課堂上說會考的地方(尤其是超級考點的部分),不然我根本背不完,剛好考出來的剛好都是我有準備的,我複習的方式是把專有名詞寫在紙上,看到名词就要用自己的話把它解釋出來。真的還是要謝謝老師,行政法幫我畫好重點真的差很多!
4、民事訴訟法跟刑事訴訟法:
這科其實我沒有考很好,主要是實務見解很愛考,而刑訴的部分我發現管轄已經連續考好幾年了,所以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