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遺產只分到一隻貓怎麼辦
如果今天你要繼承遺產了,你的兄弟姐妹人人分到一棟忠孝東路四段的房子。
然後你只分到一隻貓。
房子服侍人,但顯然是你要服侍貓。
這有天理嗎?為什麼你不能拿到忠孝東路四段的房子養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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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不能復生,遺產又該怎麼分?
依照民法規定,一個人掛了以後,如果沒有配偶,原則上由子女平均分配遺產,除非遺囑有特別指定比例。
另外就算有特別指定比例,原則上也不可以剝奪繼承人獲得遺產的權利。
因為法律想要給繼承人最低的保障,讓每位繼承人「至少」可以拿到「特定比例」的遺產,這個特定比例我們稱為「特留分」。
因此,若遺囑寫說要把遺產全部留給其中一個子女,完全不留給其他子女很可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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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分遺產,對嗎?
如果只分到一隻貓,該怎麼辦呢?
像前面所講的,每個人都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但這不是用遺產的數量來計算,而是遺產的價值。
像忠孝東路四段上的新建案和忠孝東路四段的 30 年漏水頂加西曬房,雖然都是一棟房子,但價值顯然不一樣。
所以從客觀計算財產價值的角度來看,如果簡單粗暴的直接一人選一樣,根本就不公平。
這時候,其實可以請求法院替大家分割遺產,如果沒辦法分給每個人價值差不多的東西時,就可以把東西賣掉,再把賣得的錢分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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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畫面中的貓,他在看的書要怎麼得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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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民法1156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好的人才,就應該延攬到台灣來,延攬量足質精的人才,才能夠幫助台灣保有競爭力。
而為了延攬更好的人才,民眾黨團研擬提出「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幫助台灣往下一個階段邁進,因此我們今天由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委員共同舉辦公聽會,共同探討在 #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的前提下充實國內專業人才與中階技術人力,並藉此解決人口減少與老化的問題。
邱臣遠委員開場致詞時表示,因應數位新經濟時代之來臨,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新增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台灣為了解決人力問題,107年行政院曾通過草案,但因屆期不連續而不續審。目前針對白領和藍領技術工兩部分,白領已有攬才專法,但藍領技術工則是因為還有疑慮,所以需要集思廣益、共同討論。
賴香伶委員表示,過去修法時一直受到既有的框架限制,因此一直難有前瞻性的修法,勞工市場缺工是真的,受限於過去藍領勞工的限制,造成很多工種無法調配之後,衍伸許多違法事件例如黑工、人口販運的問題。針對問題,民眾黨提出的版本希望能夠作為一個平台,跟大家做交流。
高虹安委員表示,其實在12月11日的院會總質詢上,就國際攬才問題與行政院長蘇貞昌做討論,也很感謝許多產業先進願意參與討論。從貿易戰到科技戰,現在已經來到人才的戰爭,美國停發H1B簽證後,包含加拿大英國等等都開始研擬如何延攬這些國際間的人才,因此今天也很感謝部會官員願意聆聽產業界的心聲,對我們未來修法一定有長足的幫助。
公聽會中也感謝各界參與討論,包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廖元豪副教授、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外籍工作者發展協會、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移盟)、歐洲在台商務協會、移工及僑外生代表等,以及國發會、僑委會、衛福部長照司、勞動部勞發署、內政部移民署及經濟部投審會等行政單位。
我們也期待能夠透過這次公聽會,促成更多人才來台的可能,為台灣因應數位新時代的來臨,超前部署更多的可能與競爭力!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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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偉碩引用錯誤數據,綠營歡欣鼓舞查水表!
🙄 民進黨自辦假新聞票選,丁怡銘榜上無名?
🤔 陳時中為何公開感謝柯P的堅持?內幕解密!
獨家內容,都在本週的踢批批新聞
https://youtu.be/M9iKx7moJzM
民法1156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傻傻分不清楚!
現代人的婚姻觀跟以前不一樣了,上一代的男人只要賺錢養家、女人只要安分守己當個賢妻良母,即使生活沒有情趣、不懂得甜言蜜語,就算一方大男人主義兼睡覺會磨牙或另一方發胖變老兼愛吵架囉唆,兩個人還是可以相安無事一輩子。
這一代的男女,如果丈夫只會賺錢但卻不懂得照顧妻子的喜怒哀樂,老婆燒飯洗衣卻不懂得保養自己維持美貌,就可能因為一句「個性不合」或是乾脆說「不愛了」,就走上仳離的道路。
這時候,除了孩子之外,要計較的當然就是錢了。
一談到要分財產,當事人雙方都懂得要上網做功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該有不少人聽過,所以大概知道白話點、簡單點解釋,就是夫妻離婚的時候婚後財產是要平分的。
也就是說,假設老公婚後財產剩餘500萬,老婆婚後財產剩餘200萬,差額是300萬,老公就要給老婆150萬。
「這樣看起來好像很簡單,那還要律師做什麼?我們自己算清楚就好了。」
你是不是這樣想呢?那就大錯特錯了!
在我們事務所裡夫妻之間財產分配的糾紛,常常複雜的,要解釋半天才能讓當事人弄懂。
原則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則。
首先,
一、雖然婚前財產不用分,婚後財產要分,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娘家贈與、先生贈與)的財產,不分婚前婚後,都不用列入分配。(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如果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官可以調整或免除。(同條第二項)
二、婚前買的房子不用分,但如果房屋貸款有用到婚後賺的錢來還,清償貸款的部分要扣回來列入財產分配計算。(民法1030-2條第2項)
三、婚前買的房子,如果在婚後有收房租,房租是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份。(民法第1017條第2項)
四、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增值的部分,不屬於婚後財產,不用拿出來分。(無法條,但實務見解目前這樣認為)
五、婚後買的房子,婚後增值到離婚起訴時或協議離婚登記時的總價值,全都屬於婚後財產可以分配的範圍(民法1030-4條第1項)。
所以從四跟五你就知道,近年來的不動產增值,房子到底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就差非常非常多。
好啦!到現在為止好像都還能理解,那來考考大家一個腦筋急轉彎。
也是最近我們事務所在處理民眾法律諮詢被問到的很有趣的一個問題。
如果是在結婚前簽訂的買賣契約,結婚後才辦完過戶,到底算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房子呢?就我們剛剛的分析,婚前買的跟婚後買的可是差個十萬八千里耶!
咦?法條翻來翻去,好像沒有說清楚耶?
那麼帶大家來看看,今年初的一件高等法院家事庭判決內容: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雖係由丁○○於兩造結婚前之84年8 月12日所購買,然屬預售屋之購買,建築完成日期則為85年12月5 日,已在兩造85年8 月15日結婚之後,且於86年2 月4 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丁○○所有等情,有前述土地暨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6頁),是系爭不動產既為丁○○婚後所取得,自屬其婚後財產,殆無疑義。」104年度家上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法官揭示的很明顯了,是以「過戶時」為準,所以房子是婚後買的,增值的部分,不是登記所有人的那方,一樣是可以分配的喔!
話說,雖然法條懂一堆,我自己跟律師老公一起工作,錢從來不分你我的,也沒去算計過,我想很多女人都是這樣跟老公一路打拚走過來的,至於到底要不要長顆心眼,各人心裡有一把尺,別因為計較影響了感情,那就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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