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緊急救命的知識分享
Q:遇見路邊有人倒地,過去時發現疑似失去生命跡象,如果實施基本救命術(CPR)後,依然沒有救活對方,會不會有法律追訴(挨告)的問題?
A: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1、14-2條與刑法第23、24條之規定。非救護人員或救護人員非執勤期間,遇他人生命有急迫危險(包含失去生命跡象),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得免於民事、刑事追訴。
但如施予急救措施之方法不符合常規方式(扎針、亂槌亂打),仍可能遭受民事、刑事之追訴。
P.s. 擁有基本救命術的技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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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ㄧ、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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