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誠信原則
作者: 李昱霆律師
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條文規定在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不過,經過司法實務長久以來的補充與解釋,誠信原則的精神,已深入整部民法,並不僅限於前揭條文。
舉例而言,司法實務藉由誠信原則,推導出「附隨義務」及「權利失效」等概念,前者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為給付,除清償債務外,尚有保護債權人不因給付而遭受損害,及輔助或維持債權人保有給付利益之義務;後者則指當債權人行使權利的外觀,已足夠使債務人正當信賴其不會主張權利(例如債權人主動告知債務人不會追討債務,且確實長久以來都不追討債務,此時債務人即可能主張正當信賴債權人不會追討債務),則債權人的權利即「失效」,不得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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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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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我又結婚了!可是真的真的結婚了,這一種FU】
日前有一名銀行員在和同一個人在37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根據《勞工請假規則》一次婚假是8天,他向銀行請了總共32天的假期,但是銀行只有准第一次8天假期,這位銀行員便檢舉銀行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動局便對銀行開罰2萬元。
🎸明明結婚四次聽起來很瞎,為什麼勞動局還是對銀行開罰?
勞動局必須依法行政,而在本案中,勞動局因為只會去形式審查「銀行是否合法准/不准假」,並不會實際去審查該名銀行員是否「真的」又再次結婚、還是為了要請婚假而結婚,所以在銀行沒有「合法給予」婚假的情況下,也就是說,銀行員「結婚」,卻「未給婚假」,銀行當然在法律形式上是「違法」的,因此對銀行開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不是啊那雇主不就很倒楣?-誠實信用原則
依照一般人的經驗,一個在37天內結婚四次,而且和同一個人,好像是很罕見的事情(如果是真心結婚離婚,這感情也太不穩定ㄌㄅ),然而請婚假確實是員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的權利,難道雇主就只能自認倒楣嗎?法律上,雇主可以怎麼做?
銀行與這名銀行員間是雇傭關係,因此他們之間會有一個勞動契約。在本案當中,銀行就是覺得銀行員顯然在亂,才會不准假。因此從銀行的角度來說,銀行可以依照民法第148條主張該名行員並未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勞動契約。依照實務的定義,「誠實信用原則」就是「……係指一切法律關係,應各就其具體的情形,依正義衡平之理念加以調整,而求其妥適正當」,簡單來說,背後的想法就是「公平正義」。民法第14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實務上的運用並不算多,因為通常可以找到其他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且「公平正義」的概念實際上是模糊的(你覺得很公平、但我覺得很吃虧),但是法院常在幾乎就快無法可管、對方明顯就是在鑽漏洞的情況,利用誠實信用原則判決案件中濫用權利的一方進行賠償。
若銀行對行員提告成功、法院認定銀行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認定銀行先前不准假的決定是合法的之後,銀行可要求該名銀行員把已經放的假依照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換算成金錢賠償;另外,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18條,勞動局就可撤銷這個對銀行開罰2萬元的行政處分,銀行也就可以不准假、且也不會被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