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問題的完整回答都整理在連結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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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開業的醫師同伴,會問的問題很多,以下整理了一些大家最感興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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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 問:寫網路文章,對門診到底有沒有幫助?
『#寫文章對門診絕對有幫助,但是能不能留住這個病人,就要看自己的本職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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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 問:真的有人因為看過文章慕名而來?或是從很遠的地方特地來看你?
『#有!有的他們自己會說是看文章來的,但有些不會說曾經有過遠從台北、宜蘭、南投、桃園、新竹、嘉義、台南、澎湖,甚至香港、大陸過來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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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 問:經營網路、部落格,會不會很花時間?寫完文章之後需要一直去追蹤,或是做什麼動作嗎?
『這個問題也有很多醫師朋友會關心。文章寫完之後,就丟著讓它自己長就好,我只有負責持續產出;至於部落格的架構,這部分更不用擔心,#來上新思惟可以協助你處理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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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 問:持續產出?一個月一篇可以嗎?還是兩個月一篇也可以呢?
『當開始想寫衛教文的時候,我給自己設定的目標是一週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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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 問:已有固定門診量,也需要經營品牌、寫文章嗎?
『我回答最不需要考慮、我覺得做的最對、最符合醫師獨特性的一件事,就是 #開始寫部落格,讓我的影響力,透過文章、透過網路,持續發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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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順手幫同樣有衛教需求的老公,寫了幾篇關於多囊腎的文章,讓他在門診時,可以讓每位患者都有充足的資訊仔細研讀,文章的效應累積到現在,多囊腎變成了他最常受邀演講的題目。有位藝人過世的消息,「多囊腎」突然成為熱門關鍵字,然後我老公說,他的門診也突然多了好幾個新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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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想只有簡單的一句話:還好當初有寫這些文章!真心覺得新思惟惠我良多,非常謝謝校長、育志醫師的拉抬,也非常謝謝當初的我,有上課,有保佑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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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階應用:辦活動、教小孩、新領域實例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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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們也將歸納相關經驗,做成適合初學者與進階者的建議,讓各位方便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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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1 182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禁出國,誰ok?】
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全球疫情越來越多案例爆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為確保國內醫療量能,醫事人員除非報准,不然不能隨便出國,這樣是ok的嗎?
🎸為什麼禁止醫護人員出國?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醫事人員禁出國命令」,實施期間將回溯到2月23日,預計持續到6月30日,之後再視疫情變化縮短或延長,因為專業的醫事人員站在台灣防疫前線,一方面為了控制疫情發展,避免醫療需求暴增,另一方面因醫療人力遞補不容易,為了降低醫療人員耗損,要減少他們接觸感染個案而需要居家隔離或是旅遊史需居家檢疫的機會,所以才會提出限制醫事人員出國政策。
🎸憑什麼這麼做?
這個消息一公布,引起部分醫事人員大反彈,但衛福部說這是有根據的啦,《醫師法》規定,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的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醫療法》也規定,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醫師法第24條、醫療法第27條)
而且不是所有人都不准出國,只會嚴格禁止醫院第一線醫護、社工人員,但不包含診所。當時還不是全世界都不能去,不能去的是已發布第三級國際疫情旅遊警示區域,例如中國、香港、澳門、韓國風險相對高的地方,日本、新加坡等那時候還沒列入的第一、第二級國際疫情旅遊警示區域國家可以「報准後前往」,如果是公務需求或參加醫學年會也一樣,甚至那陣子沒列為疫區的國家還是可以去,例如去夏威夷衝浪、加拿大滑雪不會管。
🎸禁止人民出國應有明確法源
憲法明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的權利,命令醫護人員「不能出國」,也就是限制人民遷徙的自由,這樣等於是侵害人民的權利,不過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並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用法律規範的話,也不是完全不能限制。(憲法第10條、憲法第23條、大法官釋字558號)
《醫師法》、《醫療法》的確說醫師和醫療機構要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不過直接擴張成限制出國,還囊括到限制所有醫事人員,包含醫師、護理師、藥師、物理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甚至社工等等人員出國,其實是說不通的,而且不論是醫院和診所,醫師就是醫師,沒有因為執業場所不同有不一樣的人事管理,所以不能單用這兩條法律就要包山包海限制第一線醫事人員的出境。(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
另外,《入出國及移民法》有列舉可禁止國民出國的情狀,就算是概括規定也要有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才行,因為對於權利的剝奪,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在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之下,實在不應該先逕行宣布禁止醫事人員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
醫事人員在防疫期間是珍貴又重要的資源,可以理解政府的不得已,不過醫事人員怎麼說都是一般人民,不能當戰略物資看待,配合防疫這一點相信醫事人員也願意「順時中」,不過正是因為在非常時期,醫療人力不能有缺口,醫事人員的權利才更應該要保障。
民法181 182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來分享正確資訊
呂秋遠在他臉書說的是錯的錯的錯的錯的錯的錯得很離譜
放颱風假老闆叫你來上班是要付雙倍薪水的
請大家不要去轉他的文 那是錯的~~~~~~~~~~~~~
(真心覺得有人想當英雄想到走火入魔)
雙口律師別亂說吧⋯⋯
颱風假,就不能扣薪呀;來上班,要算兩倍薪喔!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http://www.mol.gov.tw/…/%E5%A4%A9%E7%84%B6%E7%81%BD%E5%AE%B…
補個100勞上19的見解:
Quote:
"(1)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基法第40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之假期,無該法第40條之適用, 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休息,雖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 年5月17日(85)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參照)。惟勞雇雙 方如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因政府關於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之 措施,無非在於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且勞工於天然災 害期間上班,衡諸現今臺灣社會現況,多係出於雇主之要求 ,鮮有勞工出於自願者,是雇主於天然災害期間要求勞工上 班,雖與勞基法第40條規定之情形不符,然參酌該條之立法 精神及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應認該期間之工資,雇主應 加倍發給,始為適當。
(2)上訴人主張其於附表項次3-4(93年8月25日)、3-5(94年10月 2日)颱風日上班,業據其提出93年8月及94年2月之考勤表 為證(原審卷(一)第134、147頁)。查該二日為颱風日為被上訴 人所不爭執,其雖辯稱颱風日員工可以請假,員工未至公司 工作不算曠職,但員工前來工作並非視為加班而須加倍給付 云云。
惟按諸前開(1)之說明,依臺灣目前社會現況,勞工於 颱風日本得停止上班,即如被上訴人所言其未到並不算曠職 ,勞工冒風雨交加之生命危險上班多係出自於雇主之要求, 此時雇主抗辯非其要求而係勞工自願上班,即應由雇主負舉 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並未能舉證明上開颱風日非其要求而 係上訴人自願上班,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加倍給付該二日 之延長工時薪資,應屬有據。又被上訴人並不爭執附表項次 3-4、3-5之金額(原審卷(三)第181頁背面至182頁正面、本院 卷(一)第89頁背面)。從而,上訴人得請求該二日延長工時之 薪資共計1,982元(1,231+751=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