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而選擇裁判離婚的你應該要知道的離婚與離因損害!!!
小花平時盡心盡力替夫君打理好家裡的點點滴滴,原本以為幸福美滿的日子,會陪著他到白頭,直到某日他發現了他的配偶外遇了,面對配偶的不忠,小花雖然痛苦不堪,但卻也做出想要離婚的決定!
但小花覺得自己如此苦心經營的婚姻就此破滅了,心裡很不甘心,於是跑來問告狀俠「我在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訴訟中,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嗎?」
這時候我們就會討論到「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來帶各位了解吧!
Q:甚麼是離因損害?甚麼是離婚損害??
A:二者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主張離因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主張離婚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離因損害:
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實際上離因損害其實就是侵權行為的態樣,只是由於該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離婚的原因,所以允許當事人於離婚訴訟時,一併處理該爭議。如:小花長期遭到配偶家暴,且家暴也同時為離婚的原因、或小花因為配偶外遇,而外遇同時也是離婚原因的情況時,則對方因侵害小花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小花精神上之痛苦,小花可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
是依據我國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也就是小花如果因為裁判離婚而受有損害,而小花的配偶有過失的情況下,小花就可以就其所受損失向配偶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必須是在小花的配偶有過失而小花無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
Q:小花如果要請求離婚損害時,可以請求哪些損害?
A:前面已談到,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小花可以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小花要請求配偶賠償財產上損害時,就要舉證證明哪些具體財產上損害是因為判決離婚所造成的,然而實際上要舉出相關證據證明有哪些財產上損害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實務上多僅以非財產上之損害為請求。
Q:那聘金、宴客費可以透過離婚損害請求嗎?
A:實務上認為聘金乃屬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並非屬於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訂婚、結婚之宴客費,亦非因判決離婚而產生之損害。
Q:這樣小花可以在同一裁判離緍訴中向配偶合併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嗎?
A:可以!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
所以小花在訴請裁判離婚的訴訟中,是可以就離婚損害和離因損害合併請求配偶賠償的。
但要注意的是構成離因損害者,通常也會構成裁判離婚原因,若法院認為本案中二者均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時,因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原因事實與權利內涵存在密切之關聯性與相當之重疊性,為避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等一切情況,故定離因損害之賠償數額時,法院會斟酌已定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後,來認定離因損害之數額。
民法195請求權基礎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的子女被不當的處罰了!怎麼辦?
近日有許多新聞不斷在報導,有許多在幼兒園、托嬰中心等的師資或保母,對於學生、幼兒有不當處罰甚至虐待的情況發生。
許多民眾除了悲憤之外,時常對於對方需要負起甚麼責任感到疑惑,甚至不知所措,面對這種情況發生,到底身為父母的大眾,應該怎麼樣替小孩子與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呢?
Q:如果學校、或幼兒園沒有打我的小孩,但把我小孩關禁閉、或在全班面前嘲弄我家小孩等情況,這樣是可以的嗎?
A:不當處罰並不限於有傷害或死亡的結果發生,包含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情況,都是屬於不當的處罰方式,而以強迫威脅的方式把小孩子關禁閉起來,或是公然嘲弄的情況,甚至是會有強制罪與妨害名譽的刑事問題產生。
Q:我的小孩在在學校被老師打到多處瘀青,法律真的都沒有加重處罰的規定嗎?
A:答案當然不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對於兒童及少年施行犯罪,依法是要加重1/2其刑的。
如之前令人悲憤的虐童致死的案件,依據傷害致死的刑責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如果並無其他減刑的事由,且行為人屬成年人,原則上該行為人最低的刑度會變10年半。
所以現行法中,確實是有相關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的加重處罰規定的。
Q:我家小朋友回到家後,發現他身上有多處瘀青,一問發現是老師打的,我應該要怎麼蒐集證據或處理?
A:第一件事情是「先帶小朋友去看醫生」,先就醫除了可以了解小朋友的身體是否有無大礙外,還可以取得相關有遭受傷害的證據,如果認為是校方或園方的老師的行為問題,可以向地方派出所、警局報案,至學校或幼兒園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更可以向教育局申報此事,讓公權力介入調查。
Q:孩子遭到不當處罰,除了刑事或行政責任問題外,我可以怎麼求償?可以向誰求償?
A:當孩子遭到不當處罰時,父母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而請求的內容一般為身體受到傷害所支出的醫藥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精神慰撫金(即民法第195條規定)。而當孩子在學校或幼兒園、托育中心等,受到他們所聘用的人員(例如老師、保母等)不當處罰時,還可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向校方、園方、托育中心等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這是法律為了保護被害人所受損害能實際取得賠償,因為一般受僱人常常無資力負賠償責任,故規定僱用人〈即僱主〉負連帶擔損害賠償責任發生。
--------------------------------------------------
或許有些孩童真的有點「皮」,但身為教育、輔導孩童的成年人,確實需要更多的智慧與耐心,也要有良好的情緒管理「傷人易,樹人難」,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父母看著自己的孩子一暝大一吋,沒人希望自己的小朋友被人欺侮,或是做為發洩的工具。
而父母平時除了工作之餘,也要多和自己的子女對話,關心近況,有許多的傷害、虐待、甚至是對於兒童及少年的猥褻、妨害性自主,在事情還沒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前,孩童們多少會反映在生活日常,如果有發現孩童有異樣,請務必多花一些時間,關心他們的身心發展,並與校方或園方多一些友善的接觸、了解孩子的學習或生活情況,盡可能避免憾事發生。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26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