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01:違約金與時效>
大家好,我是賴川。司律二試剩一個月,接下來幾週,我會從手邊的資料,擷取一些我覺得重要的單元,分享給各位,相信在倒數階段,我所貼出來的回顧大家多少都要已讀過,但滑臉書看到時,還是可以順便重新讀一下,加深記憶。
本則貼文要複習的是最高法院107年第3次民庭決議,本則決議涉及違約金與消滅時效一事,主要處理三個問題:
一、違約金是否為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
二、違約金之請求權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之短期消滅時效
三、違約金數額之計算與時效抗辯之關係
(一)違約金是否為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
民法第146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關於本條但書所稱之法律另有規定者,如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債權時效雖已完成,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者。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買賣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債權),並非買賣契約之從權利。因此,違約金債權之請求權與買賣契約之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買賣契約之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民法第146條而隨同消滅。
就此,吳從周教授指出,我國民法第146條是參考(舊)德國民法第224條(現行德國民法第217條)而來,此所謂的「從權利」係指「與主權利具有發生上內在關聯性之從屬給付」,如法定與約定利息(特別是遲延利息)、收益或果實等天然孳息,以及費用與佣金等,但如果從權利在主權利罹於時效前,就已經起訴請求者,則不屬之。此外,德國實務與通說特別強調,(舊)德國民法第224條之從權利並不包含「替代契約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已經發生的違約金請求權」,蓋違約金一般而言被認為是具有「獨立性之給付」。
(二)違約金債權之請求權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之消滅時效?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是指各自獨立之債權,而於一定間隔期間上反覆繼續發生,且間隔期間在一年以內之情況。舉例而言,按月給付之租金債權,即為每一月份反覆繼續發生之債權,則各月份之租金債權均為各自獨立之債權。
本件違約金債權是否為民法第126條之「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而有本條之五年短期消滅時效的適用?最高法院認為,違約金債權,在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即已發生而獨立存在,則違約金債權並非是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至於本件契約對於違約金數額之計算方法約定為「按日計算」,此也僅是在「一個違約金債權」下去計算其賠償金額而已,並不使違約金債權成為按每日反覆繼續發生,故違約金債權仍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
(三)違約金債權數額與時效抗辯之關係?
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金仍陸續發生,債務人必須要在為時效抗辯之日以後,始不負遲延責任,故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是以,給付遲延之違約金債權數額的計算,應從債務人遲延給付始起,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天。
最高法院本項見解是採取時效抗辯「不溯及」之看法。詳言之,不僅是債務人未行使時效抗辯前,並無排除給付遲延責任之效力,且債務人即使事後已提出時效抗辯,債務人之遲延責任亦「不」溯及消滅,而是於時效抗辯後向後消滅其遲延責任。
對此,吳從周教授認為,該決議第三點提及的「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實在難以理解,因為違約金債權既然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違約金之給付,且債務人應直到其給付完畢時,始免其遲延之違約責任,與債務人是否為時效抗辯,應無關聯。以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時點,免除債務人在此之後的違約金債權,理論上尚有疑義。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
院長提議:
甲向乙公司買受乙製造之機器1臺,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清償期為民國97年12月31日,如逾期未清償,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乙於103年6月1日起訴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期間無中斷時效事由發生),甲則為時效抗辯。試問:乙之違約金債權是否已因本金債權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請求?
甲說:違約金為從權利,乙已不得請求給付。
(一)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命運,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權利,違約金之債權與主債權有從屬之關係,主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違約金請求權,雖尚未罹於時效,亦隨同消滅,此觀民法第146條之規定甚明。
(二)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27條第8 款所明定。債權人逾上開期間行使其請求權,經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其請求權即歸於消滅。乙所請求者為製造人所供給之商品之買賣價金,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 年,本件買賣價金請求權之時效起算時點為97年12月31日,上開時效期間應於99年12月31日屆滿。而系爭違約金請求權,係因甲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所產生者,自屬價金請求權之從權利。乙對甲之價金請求權業罹於時效,經甲為時效抗辯,該請求權即歸於消滅,甲免其責任,其效力並及於違約金請求權,是乙請求甲給付上開違約金,為無理由。
乙說:違約金債權非從權利,且未罹於15年時效期間,仍得請求。
(一)查消滅時效完成,債務人僅取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其請求並非當然消滅,原本債權已罹於時效,但於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違約債權仍陸續發生,而已發生之違約金並非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其請求權與原本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原本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而隨同消滅。
(二)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 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為15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參照)。系爭違約金請求權乃獨立於本金債權,並於逾期給付後陸續發生,甲未依約於97年12月31日給付買賣價金,乙自98年1月1日起得請求甲按日給付違約金,至乙起訴之103年6月1 日尚未逾15年,是乙請求甲給付買價金100 萬元雖已罹於時效並經甲為時效抗辯,而不得請求,惟違約金部分尚未罹於時效,乙仍得行使其違約金債權。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一、本件設題之違約金非屬從權利。
二、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三、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應自98年1月1日起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計算其違約金額。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4
民法224舉例 在 張哲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共電視節目《法窗夜語》於1987年5月5日(星期二)至1992年6月22日(星期一)在台視頻道播出,一開始是在每週二晚間9點3分至9點半播映,後來改到每週一的同時段,近5年的時間裡共播出224集,曾於1991年獲得第26屆金鐘獎「電視教育文化節目獎」之肯定。
《法窗夜語》透過戲劇的表現方式,把和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傳達給觀眾,引導觀眾深入了解以保障自身權益,其主要演員包括:江明、趙家蓉、沈孟生、劉德淑、夏靖庭、鄧程惠。
這是《法窗夜語》第二集「誰來當家」,其演員與幕後工作團隊如下:
演員:陳志珍、鄭孝緯、簡俐麗、何昌達、何剛、許文全、游湘凌
製作人:張曾澤、李堂英
導演:宋存壽
編劇:蘇月美
製作群:陳傅旼、楊亞玲、陳興國、薛常明
攝影:高瑞龍
燈光:鄭錦泉
視訊:王偉廷
音效:鄧紀華
剪接:楊金明
錄製:祥麟小組
諮詢顧問:吳啟賓、林雅鋒
製作:大涵影視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監製:公共電視小組
公視片頭製作:賈成達
影片來源: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
VHS影帶數位化:張哲生
相關新聞報導:
1989年4月17日《聯合報》第24版
法窗夜語涓涓細水慢慢流
【記者/張文輝】「法窗夜語」是公共電視少數幾個長命節目,原本只有作一季的打算,現在企劃案已經推展至第八季,而且還有欲罷不能之勢。
把法律問題以生活化短劇,剖析得如此簡明清晰,「法窗夜語」不僅是草創階段中公共電視節目成功的例子,甚至也是電視界頗具可看性的知性節目。
電視劇一直苦於題材難尋,美國有個「天才老爹」、「黃金女郎」,台灣只能依樣畫葫蘆,很難有所突破,「法窗夜語」則旗幟鮮明靠六法全書找靈感,僅是民法、刑法就填滿了八季劇情,果真六法逐一登場,「法窗夜語」的綿遠流長,可能要趕過另一個公視節目「愛的進行式」。
公視節目製作班底經常出現夫妻檔,「法窗夜語」張曾澤、李虹是典型的例子,張曾澤是金馬獎知名導演,電影不景氣後改作電視,李虹是電視「老人」,小兒子上學之後復出相夫,一個負責硬體,一個張羅軟體,夫唱婦隨,四季民法作畢,如今正為接續的四季刑法忙碌。
公視作節目仍難脫「教化百姓」的一貫作風,「法窗夜語」難免以耳提面命為「規範」,這這或許是現階段公視節目一個拋不掉的意識包袱吧!
1992-06-26日《民生報》第12版
《螢幕情報》
公視招牌節目 和你說拜拜
製播多時翻不出新點子 "法窗"﹑"孫叔叔"﹑"愛的進行式"不如見好就收
【記者陳民峰/報導】經常位居公視節目收視率前三名,也是「常青樹」型的三戲劇節目──「法窗夜語」、「孫叔叔說故事」、及「愛的進行式」,在分別播出三到六年之後,終於敵不過求新、求變的壓力,將在一個月內陸續下檔。從在文化唸書起就參加「愛的進行式」演出的鄭宜雰覺得,「好像在跟童年說拜拜!」
這三個戲劇節目是公視的招牌節目,「愛的進行式」播出已超過六年,預定播到309集結束;「法窗夜語」已播出四年半,共224集,定本月29日下檔;「孫叔叔說故事」已播三年多,定7月21日結束。
公視製播組表示,「愛」劇及「孫」劇收視率平均都在22%到23%,有時達25%,比有些八點檔的連續劇的收視率還高;「法窗夜語」也都在20%以上。收視率高連帶廣告也創佳績,由於三個節目都安排在台視播出,另外兩台早有意見,但製播組表示,當初誰也料不到!目前台視尚未接到「孫」劇也要下檔的消息,製播組擔心「台視知道後可能會叫。」
「孫」劇昨天錄最後一集,孫叔叔(孫越)將工作人員請到鏡頭前向小朋友道別,現場氣氛感傷。孫越錄完後即將啟程赴衣索匹亞了解世界展望會的活動。製作人徐忠華表示,很遺憾不能與小朋友共度暑假,不過將與孫越再度合作,開闢新的兒童節目「案子會更大」。
鄭宜雰六年前剛出道就接下「愛」劇,飾演此一「模範家庭」姊姊的角色,由於「乖女兒」角色一演六年,使她很難扭轉既定的形象,接其他戲時也很難突破,目前只等華視拍攝中的「軍官與淑女」播出時,她才有機會以「年輕媽媽」的角色呈現新形象。
公視製播組表示,同一節目做久了,製作單位就技窮無法翻新,加上庫存節目多,品質也不錯,因此換新。不過,「孫」劇是製作單位主動要求下檔的。
製播組舉例指出,如「愛」劇經常在室內拍攝,公視要求出外景以增加變化,但頂多只「出」到公園,且牽涉到預算,劇中爸、媽永遠不出外景,變化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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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節目《法窗夜語》於1987年5月5日(星期二)至1992年6月22日(星期一)在台視頻道播出,一開始是在每週二晚間9點3分至9點半播映,後來改到每週一的同時段,近5年的時間裡共播出224集,曾於1991年獲得第26屆金鐘獎「電視教育文化節目獎」之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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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987年5月5日在台視首播的第一集「損人不利己」,其演員與幕後工作團隊如下:
演員:沈孟生、劉德淑、江明、馬玲、何偉、劉濟民、張大鈞
製作人:張曾澤
導演:宋存壽
編劇:大涵編劇小組
法學顧問:吳啟賓
電子攝影:蔡登嶽
成音:莊明路
剪輯:李木
燈光:王舜輝
音效:鄧華
製作助理:陳興國
製作:大涵影視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監製:公共電視小組
影片來源: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
VHS影帶數位化:張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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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一直苦於題材難尋,美國有個「天才老爹」、「黃金女郎」,台灣只能依樣畫葫蘆,很難有所突破,「法窗夜語」則旗幟鮮明靠六法全書找靈感,僅是民法、刑法就填滿了八季劇情,果真六法逐一登場,「法窗夜語」的綿遠流長,可能要趕過另一個公視節目「愛的進行式」。
公視節目製作班底經常出現夫妻檔,「法窗夜語」張曾澤、李虹是典型的例子,張曾澤是金馬獎知名導演,電影不景氣後改作電視,李虹是電視「老人」,小兒子上學之後復出相夫,一個負責硬體,一個張羅軟體,夫唱婦隨,四季民法作畢,如今正為接續的四季刑法忙碌。
公視作節目仍難脫「教化百姓」的一貫作風,「法窗夜語」難免以耳提面命為「規範」,這這或許是現階段公視節目一個拋不掉的意識包袱吧!
1992-06-26日《民生報》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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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招牌節目 和你說拜拜
製播多時翻不出新點子 "法窗"﹑"孫叔叔"﹑"愛的進行式"不如見好就收
【記者陳民峰/報導】經常位居公視節目收視率前三名,也是「常青樹」型的三戲劇節目──「法窗夜語」、「孫叔叔說故事」、及「愛的進行式」,在分別播出三到六年之後,終於敵不過求新、求變的壓力,將在一個月內陸續下檔。從在文化唸書起就參加「愛的進行式」演出的鄭宜雰覺得,「好像在跟童年說拜拜!」
這三個戲劇節目是公視的招牌節目,「愛的進行式」播出已超過六年,預定播到309集結束;「法窗夜語」已播出四年半,共224集,定本月29日下檔;「孫叔叔說故事」已播三年多,定7月21日結束。
公視製播組表示,「愛」劇及「孫」劇收視率平均都在22%到23%,有時達25%,比有些八點檔的連續劇的收視率還高;「法窗夜語」也都在20%以上。收視率高連帶廣告也創佳績,由於三個節目都安排在台視播出,另外兩台早有意見,但製播組表示,當初誰也料不到!目前台視尚未接到「孫」劇也要下檔的消息,製播組擔心「台視知道後可能會叫。」
「孫」劇昨天錄最後一集,孫叔叔(孫越)將工作人員請到鏡頭前向小朋友道別,現場氣氛感傷。孫越錄完後即將啟程赴衣索匹亞了解世界展望會的活動。製作人徐忠華表示,很遺憾不能與小朋友共度暑假,不過將與孫越再度合作,開闢新的兒童節目「案子會更大」。
鄭宜雰六年前剛出道就接下「愛」劇,飾演此一「模範家庭」姊姊的角色,由於「乖女兒」角色一演六年,使她很難扭轉既定的形象,接其他戲時也很難突破,目前只等華視拍攝中的「軍官與淑女」播出時,她才有機會以「年輕媽媽」的角色呈現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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