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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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點法條條號口訣
用益物權人:★用益:永地佃(擁地墊)
◎地上權人832(★地上才有「花生兒」
◎永佃權人842(★「永」遠「佃」記:
「不死兒」)。
◎典權人911(★「911」事件是恐怖攻擊經
「典」事件)
擔保物權人:★擔保:鴨子留
◎抵「押」權人863(★抵押物品「不留身」)
◎「質」權人889(★人質:爸爸救)
◎「留」質權人889(★留人質:爸爸救)
用益債權人:
◎租賃421 (★租金五成「是21」. 添作5)
善意占有人:952(★口訣:善意占有(坐無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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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房客同意房東可以隨意進出房屋嗎】
之前看網路溫度計的調查
房客最討厭房東做的十大行為
第一名就是未經同意隨便進出租屋處
很多房東可能以為房子雖然租出去了
但我還是房屋的所有人啊
所以既然房子還是我的 我本來就還可以自由進出吧
但其實根據民法第421條
房屋租給房客以後
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其實就屬於房客的了
所以在租賃契約存續期間
#沒有經過房客的同意房東是不能隨意進出租屋處的喔
如果房東在沒有經過房客允許的狀況下
隨便進出租屋處的話
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宅罪」
這是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喔
另外有人會問說我已經跟房東溝通過好幾次了
但房東還是三不五時就跑到我家來檢查
這樣我該怎麼辦
除了上面用刑法處理
其實可以直接把門鎖換了
因為前面講過租賃期間房屋的使用收益是屬於房客的
所以是可以換鎖的
但記得要把鎖頭留下來
房屋歸還的時候恢復原狀把原來的鎖裝回去就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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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鵝特搜#361 刑法通姦除罪化/敦南誠品/川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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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如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未盡該義務,則承租人得拒絕給付租金。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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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民法EN. 生效狀態: ... 第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 民法§421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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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上查到的所有資訊都顯示:
房東有房屋的「所有權」,但沒有房屋的「使用權」。
房屋的「使用權」在房客手上。
所以根據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略) 」
,房東若未經房客允許進入房屋,則犯了侵入住宅罪。
請問以上的說法正確嗎?
我找不到哪一條法規說明了「房屋的使用權在房客手上」,
也找不到根據支持刑法第306條中所說的「侵入他人住宅...」是根據房屋的「使用權」來
判定住宅是誰的,而非根據房屋的「所有權」。
有一位曾在法律事務所工作過的人告訴我,
「房客擁有使用權」 是根據民法第421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以下略)」 。
我猜想她的意思是這樣:
民法第421條中,定義「租賃」一詞包含以下的意義:「甲方把事物租給乙方,讓乙方使
用該事物,或是靠該事物得到利益」,所以乙方擁有該事物的使用權。
房屋契約中使用的是「租賃」這個字眼,所以房客擁有房屋的使用權。
請問我的解釋對嗎?
另外,請問有什麼根據證明刑法第306條中所說的「侵入他人住宅」是根據房屋的「使用
權」而非「所有權」來判定住宅是誰的呢?
如果有法律專業人士願意回答的話真的非常感激!!
其實我碰到的完整狀況是這樣的:
房東擁有的公寓單位包含四間房間和公共區域:客廳、陽台、廁所。
我女友租了其中一間房間,還有另一間有人租,其餘兩間為空房。
已經有房客入住了,房東母子卻還常常擅入公共區域進行打掃、查看等活動。
因為對我女友影響不大,她對此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是今天房東說她進入房屋時常看到我女友的房間門未關,
要求我女友簽約同意以後每次出門都要鎖上房間門。
我女友不願意,因為她要讓貓自由進出房間。
我女友認為房東這麼要求是因為房東常進入房屋,房東想免除自己擅闖房間的嫌疑。
可是她認為房東本來就無權擅入房屋,所以反過來要求房東母子以後不得擅自進入房屋。
雙方為此爭吵,後來房東母子甚至帶了警察到我女友房門口敲門。
但是房東當然沒有強制我女友簽約的法規依據,
警察覺得沒有他插手的餘地,
於是說完:「好,那你們雙方好好溝通一下。」就走了。
留下我女友與房東母子。
我女友欲給房東母子看網路上宣稱房東無權進入房屋的文章,
房東的態度立刻大轉變,只瞄一下文章,不敢細看,
就答應以後進入房屋前會先通知我女友,也不再要求我女友簽約。
可能房東很不熟法律,所以一看到有關法律的文章就先嚇到了。
目前房東暫時退步了,但不曉得會不會又改變主意。
為了預防萬一,我想確認法律中以下敘述是對的:
「房東無權在房客不同意的情況下進入房屋。
在租約期間房東若解約,房客有權要求賠償。」
請問以上的敘述正確嗎? 法規依據又是什麼呢?
我很努力自己上網查法規,
可是法律條文都寫得文謅謅的我真的很難懂。
所以只好上網勞煩各位法律高手,不好意思!
如果有法律高手願意回答的話真的十分感激,謝謝各位閱讀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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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8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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