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的不同之處(2)
至於何謂現有巷道,我們參考了台北、台中、台南這三個在《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清楚定義的縣市:
1、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2、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關於供通行公用地役權之取得時效,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二十年為準,惟若符合同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以十年以上視為公用地役權之時效年限。
3、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綜上可知,現有巷道的定義,可分為以下四點:
1、需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不必為聯外必要道路)
2、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
3、依《民法》第769條延伸規定,供公眾通行須達20年以上
4、非私設道路(除了具公眾通行同意書、或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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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爸爸媽媽跟小孩散步,
「爸爸」撿到一隻鳥,
(加引號是因為爸爸堅持是他撿到的)
然後附近有人在找她走失的鳥,
「兒子」就把鳥還給人家,
結果被爸爸臭罵一頓,
說那是他撿的,兒子憑什麼擅自作主?
案情分析:
1.大家一定以為我要講遺失物規定,
可是我偏不講(任性),
我要講的是
小孩可不可以幫爸爸還東西?
2.這隻鳥是爸爸撿的,所以爸爸取得占有,
小孩只是幫忙保管而已,
理論上要不要還是爸爸說了算,
不過呢爸爸如果不還,那就是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小孩擅自決定還給人家,
其實是避免了爸爸犯罪的可能,
是對爸爸的無因管理。
3.可是民法第176條無因管理必須「不違反本人的意思」,
爸爸不同意,
小孩就沒辦法構成適法無因管理,
還是要對爸爸負賠償責任。
4.不過呢法律早就想到
「本人」的意思有不善良的可能,
所以民法第174條另外規定:「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今天爸爸不想還,
這個決定不但沒道理,還違反法律,
那兒子擅自幫他還,還是可以的,
不用對爸爸負什麼責任⋯⋯
今天的法律教室就講到這裡⋯⋯
#案例很瞎概念很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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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李毅和何韻詩的不同,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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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認為集會遊行法就集會遊行的申請程序、範圍等相關事項,已作規範,可供民眾遵循,但集會遊行法並沒有限制在我國停留的外國人,不得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
移民署表示,為跟上國際潮流趨勢,保障在台合法停留的外國人參與合法集會、遊行的權益,移民署已參酌部分立法委員意見,研提移民法第29條修正條文(草案),明定停(居)留外國人得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草案已提報行政院審查通過,目前尚未核定。
對於李毅和何韻詩的不同,移民署說,大陸地區人民李毅申請觀光來台,卻主張武統台灣,是危害台灣國家安全,違反兩岸條例及觀光辦法規定。反過來說,何韻詩所發表的是捍衛民主自由的政治性言論,二者有所不同。
最後移民署強調,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尊重國際社會共享人權自由的普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