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連假都在做什麼呢?
來分享一下最新一期經濟學人所報導的最新研究:女性地位和國家治理的關係,相當有趣,值得一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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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迫女性會造成國家不穩定和貧窮?!
#分享外國學者研究
最新一期的《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有兩篇相似的文章,一篇的標題為 #為什麼讓女性失望的國家會失敗,另一篇為 #壓迫女性的代價。
兩篇都是在談「父系社會」壓迫女性,對於國家整體不利,主要是對「減少社會衝突」、「維持政治穩定度」有不利影響。
他們引用美國德克薩斯農工大學Hudson、楊百翰大學Bowen與Nielse三位學者的研究指出,壓迫女性傷害的不會只有女性,男性也會受到波及。
三位學者提出了 #父系社會症候群(patrilinealsyndrome)的概念,症狀包含:
在財產權及家庭法中對女性的不公平待遇、女性過於早婚(童婚)、女性婚後與男方家族同住、一夫多妻制、結婚的聘禮制度、重男輕女、對女性的暴力,以及社會對這種暴力的態度。
這研究將176個國家以症狀的嚴重程度,打0-16分的分數。0代表無症狀,16代表病入膏肓。
例如:
澳洲、瑞士、瑞典皆為0分;
伊拉克、奈及利亞、葉門和塔利班奪權之前的阿富汗被評為15分;
南蘇丹則獲得最糟的16分。
他們估計,約有120個國家還是受到父系社會症候群不同程度的影響。
#父系社會症候群與脆弱國家指數
接著,學者們借用智庫和平基金會Fund For Peace所做的2021年 #脆弱國家指數 (註)的數據,來探討該國家父系社會症候群的程度,和脆弱國家指數之間的關聯性。
統計分析的結果顯示:
父系社會症候群和一個國家的劇烈動盪高度相關(比「收入」、「都市化程度」甚至是「世界銀行用來衡量良好政府治理的標準」都更相關)!
例如,脆弱國家指數中前20名最動盪的國家,#都有實行一夫多妻制。
這可能是因為重男輕女、實施一夫多妻制的國家,容易造成大量適婚年齡男性找不到配偶,進而導致社會問題。
研究證據也指出,家父長制和貧困息息相關。
因為傳統父系社會常為了聘金把年輕女孩「嫁掉」。
少女早婚極有可能造成學業中斷;假如她面對的是一個惡質的丈夫,也較難起身抵抗。
這些年輕女孩們,在艱困的情境下,也較難養育出健康、受到良好教育的下一代。
台灣女性結婚平均年齡達30歲,我們恐怕很難想像,這世界上仍有五分之一的年輕女性,未滿18歲即步入婚姻;有二十分之一的少女,結婚年齡更是不到15歲。
#父系社會文化在全球衰退中
#性平上的進步仍需小心呵護
經濟學人文章指出,若從全球整體趨勢來看,父系社會文化正在式微中。
針對女嬰的選擇性墮胎已經大幅減少。過去性別比高度不均的國家,如南韓、喬治亞、突尼西亞,都已回復到正常水平。中國和印度的失衡情形也在趨緩中。
童婚的問題也受到正視。2000年以來,有超過50個國家將法定結婚年齡提高到18歲。
即使如此,近期 #塔利班在阿富汗、#美國德州心跳法案 的例子,也提醒我們,女性權益上的進步並非不會倒退。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相對穩定但父系社會症候群嚴重的國家,也可能存在較高的社會動盪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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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父系社會文化也在衰退中
#我們還可以做更多
讀完後,回想台灣,台灣在各種國際性別平等指數上,一直名列前矛。
「父系社會症候群」的童婚、一夫多妻制等「症狀」已經很少見,民法對女性的不公平也大幅改善,雖然還是有結婚聘禮習俗、婚後夫家期待,以及性別暴力等問題。
做為立委,我在立法院已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私密影像條例、刑法權勢性侵相關條文、行政院組織法內閣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等法律提案。
上會期處理到一半的《跟蹤騷擾防治法》非常迫切,本會期ㄧ定要三讀通過💪,補上台灣性別暴力防治法治的重要一塊拼圖。
當然,法律是社會的共同道德底線,落實性別平等的文化,還是需要我們大家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共同反思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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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脆弱國家指數由美國《外交政策》等每年根據政府的控制能力、人權、治安、經濟等12項指標,評估各國的不穩定程度。指數愈高,意味該國家的不穩定程度愈高
民法774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這個不孝子,我要跟你斷絕親子關係!!>
我們常常在鄉土劇上看到母親與不孝子斷絕親子關係的劇情,
也因為這樣,
劉哥在法律諮詢時常常碰到民眾前來詢問要如何斷絕親子關係,
所以今天就來和大家分享一下到底我國是否有斷絕親子關係的這種程序。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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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74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