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70期)
發行日期: 2017.04.21
法規期間: 2017.04.01~2017.04.15
主編: 盧偉銘律師
賦稅
1. 修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財政部於2017年4月5日修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1) 民間機構應於一定期間內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核准函;
(2) 經核准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所募集之資金,以支應該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所需者為限。如實際支應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金額與計畫不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送主辦機關備查;
(3)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該減資部分不得適用該辦法規定,應由民間機構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及
(4) 民間機構於終止投資契約及主辦機關認定不符合法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其營利事業股東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明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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