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全球防疫而全球減碳,地球變漂亮了
但是愛護地球環境只有這樣是不夠的,畢竟這個減碳也只是意外的收穫,平常避免污染地球的措施一樣不能省,才能留給下一代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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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路面崩塌、天坑現世的情形時有所聞,去(108)年新北市 就有發生這種情況,新北市水利局調查後認為,可能是因為電鍍廢水腐蝕排水管線造成地面下陷等情況,故就該區域的電鍍工廠進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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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新北地檢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水利局、保七總隊在昨(11)日即查獲 #新北市 #電鍍工廠,有繞流排放電鍍廢水及排放廢水中有害物質超標的情形,雖然該區域電鍍工廠有規劃廢水處理措施,但是部分業者為節省成本,時常排放未處理的廢水至雨水溝及下水道。
先前沒被抓到的原因則是,因為業者會透過監視器來躲避查緝,人真的很差!這樣違法排放廢水是會影響當地民眾健康的,難怪大家都不喜歡住在工廠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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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台灣在防止污染地球上有許多規定,但在稽查方面不夠積極,因此許多業者會有僥倖的心態,再加上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影響可能不是一時半刻就顯現出來,就會有像天坑這樣的事發生!
只能說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大家要盡量當個好人阿,能不違法就不違法吧~
希望環保署也多多來查高雄,高雄的路上有奪多洞你們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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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看一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
前項廢(污)水須經處理始能符合本法所定管制標準者,不得於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
前二項繞流排放、稀釋行為,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並維持正常操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37條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
排放廢(污)水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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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 黃國昌:『請問新北市政府:為何放任違法混凝土廠持續經營?
雖然正在全國巡迴,該做的事,還是要繼續做。
事情是這樣的:
兩週前我接獲檢舉接獲檢舉,新北市五股一處混凝土廠,長期非法經營牟利。飛揚的塵土、污染的環境,讓周遭住戶苦不堪言。
經不斷檢舉,新北市環保局2016年4月11日、6月14日二度到現場勘查後,確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於該年11月7日、11月15日命其停工。
然而,業者並未遵守停工命令,繼續亂搞。雖然環保局將其移送新北地檢署起訴,但最終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僅處負責人有期徒刑三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科公司罰金30萬元。
檢舉人控訴,如此輕罰,加上新北市府後續態度消極,該混凝土場迄今仍持續非法營業。
12月30日,本辦公室實際到現場察看,該不肖業者真的大剌剌地開門營業,為了龐大的混凝土利益,置法令於無物。
不勝其擾的住戶,縱然已另外分別向新北市經發局與城鄉局提出檢舉,但兩個單位皮球踢來踢去,做做表面工夫。讓不斷提出檢舉的住戶相當憤怒的是,明明依法得斷水、斷電;且城鄉局已明確認定該混凝土廠違反《都市計畫法》,依法可命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但新北市政府就是不切實執法,放任不肖業者繼續胡搞。
為了搞清楚新北市政府到底是有什麼困難,我辦公室在12月30日正式發函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然而,到目前為止,新北市政府仍未提供。剛剛致電新北市政府承辦同仁請教,得到「仍在等待長官核准」的回覆。請問侯友宜市長,這樣的行政效率及格嗎?
住戶前後檢舉長達四、五年的時間,該混凝土廠違法情事明確,根本不把法令當一回事,新北市政府為什麼還不依法進行斷水、斷電?背後是誰在撐腰?
請新北市政府積極作為,還給附近住戶一個安寧乾淨的居住環境,別再縱容不肖廠商胡作非為。』
[爆卦] 黃國昌又開新戰場惹 https://disp.cc/b/163-bY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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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北市政府:為何放任違法混凝土廠持續經營?
雖然正在全國巡迴,該做的事,還是要繼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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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前我接獲檢舉接獲檢舉,新北市五股一處混凝土廠,長期非法經營牟利。飛揚的塵土、污染的環境,讓周遭住戶苦不堪言。
經不斷檢舉,新北市環保局2016年4月11日、6月14日二度到現場勘查後,確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於該年11月7日、11月15日命其停工。
然而,業者並未遵守停工命令,繼續亂搞。雖然環保局將其移送新北地檢署起訴,但最終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僅處負責人有期徒刑三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科公司罰金30萬元。
檢舉人控訴,如此輕罰,加上新北市府後續態度消極,該混凝土場迄今仍持續非法營業。
12月30日,本辦公室實際到現場察看,該不肖業者真的大剌剌地開門營業,為了龐大的混凝土利益,置法令於無物。
不勝其擾的住戶,縱然已另外分別向新北市經發局與城鄉局提出檢舉,但兩個單位皮球踢來踢去,做做表面工夫。讓不斷提出檢舉的住戶相當憤怒的是,明明依法得斷水、斷電;且城鄉局已明確認定該混凝土廠違反《都市計畫法》,依法可命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但新北市政府就是不切實執法,放任不肖業者繼續胡搞。
為了搞清楚新北市政府到底是有什麼困難,我辦公室在12月30日正式發函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然而,到目前為止,新北市政府仍未提供。剛剛致電新北市政府承辦同仁請教,得到「仍在等待長官核准」的回覆。請問侯友宜市長,這樣的行政效率及格嗎?
住戶前後檢舉長達四、五年的時間,該混凝土廠違法情事明確,根本不把法令當一回事,新北市政府為什麼還不依法進行斷水、斷電?背後是誰在撐腰?
請新北市政府積極作為,還給附近住戶一個安寧乾淨的居住環境,別再縱容不肖廠商胡作非為。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 在 有繞流排放電鍍廢水及排放廢水中有害物質超標的情形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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