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台各地陸續發生特權施打疫苗亂象,不僅引發民怨,也打擊站在防疫第一線的醫護、警消人員的士氣。針對先前台北市 #好心肝診所 的施打案件,高檢署也責成台北地檢署偵辦。
然而,就在國人期待檢調勿枉勿縱,透過強力執法嚇阻特權施打疫苗之時,卻傳出台南地檢署檢察長,疑似明知自己並非「因接觸遺體造成染疫風險」之高風險防疫人員(同樣也顯非「第一線接觸不特定民眾之高風險人員」),卻混入「司法相驗相關人員」之注射疫苗名單內而接種完畢,引發特權爭議,甚至已有檢察官表示將主動告發。
面對這麼嚴重的爭議,台南地檢署僅透過新聞稿表示,第一線施打名單有事先提報至台南市衛生局並核可,安排在6/13進行施打。然而,並非第一線外勤人員的檢察長,為何也出現在施打對象中?台南地檢署的回應顯然是避重就輕。
至於主管全國檢察機關的法務部,說法更是令人傻眼。根據法務部昨(21)日針對此案的說法,個別地檢署與地方政府申請打疫苗如何決定,屬於地方政府的權責,予以尊重。
意思就是說:地方政府說可以,法務部就沒意見。既然法務部已經定調,可以預期檢察長即使向上級長官提出自請調查,最後也將不了了之。
時代力量認為,檢察長應正面說明:
1、到底自己是否列入「司法相驗相關人員」接受施打?
2、若檢察長並未執行司法相驗工作,接受施打的理由是什麼?
請公開透明接受檢驗,不要再以接受上級長官調查的理由繼續搪塞!
時代力量要強調的是,我們理解並體諒檢調單位有相驗等實務上需要優先施打疫苗的必要性。然而,本應最了解規範,也最應該要恪守規範的檢調單位也發生特權施打疫苗的狀況,法務部竟不願意深入查明,為國人樹立典範,未來國人如何信任檢調能 #公正執法,#遏止特權施打疫苗 的亂象?
時代力量呼籲法務部,應調整立場,徹查台南地檢署施打疫苗的情況,並釐清檢察長特權施打疫苗的爭議,以實際行動展現打擊特權的決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幾年,台灣廣受假消息、假新聞,或是有意為之的輿論風向煽動之苦,加深了對立,造成許多誤解和社會成本的浪費。 根據報載「法務部長蔡清祥認為有必要把資訊戰納入國安體系,日前與調查局長呂文忠兩度向總統蔡英文請命,盼能創設負責第一線作戰的「資安工作站」,終獲首肯,已於6號建置上線,宣告調查系統的第四軍正式成...
法務部上級機關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某警察群組傳出的上級指令。在我看來這還比較像「假消息」...
「法務部通令」各地檢署「配合」偵辦?
法務部有指揮檢察官偵辦什麼案件的權力喔?那總統和行政院長有沒有?#這是什麼檢察指揮理論?
#為什麼還扯什麼搜索票?
檢察官可以開搜索票?
台灣刑事訴訟法什麼時候修了,莫非是我沒跟上?
主管業務不做好,濫權排擠歧視特定行業者,越是這樣濫用警察權,這些人才會越往社會陰暗面躲。為什麼不能好好思考社會問題原因並且務實改善?
拎鄒罵繳稅養你們這些坐領高薪卻只會作秀的拉吉是不是?
再這樣下去,法治國真的會死。
去X的假消息!每天喊「狼來了」的光屁股放羊小孩可不可以把你們的防疫本業做好?
其他部門務實做好本業不要作秀,是不是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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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獨立、檢察事務與檢察行政──傻傻分不清?〉https://bit.ly/353qd85
「檢察事務和檢察行政 (司法行政) 是不一樣的事情。檢察事務是刑事司法核心,只有本於法律專業良知辦案,才能確保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這就是檢察獨立之所以重要的原因。至於檢察行政,是指就一般檢察行政事務頒布行政規則,督促全體檢察官注意辦理。但是就個案—偵查的開始、進行、終結──那是檢察事務核心,行政官員不得置喙,這也是法官法第94條第2項明文所揭示的原則。
法務部負責的是包含檢察行政在內的行政事項,例如:預算、經費、跨部門資源整合、研擬檢察相關法規(含法律草案)……等一切通案性而非關個案決策之行政事務。
至於個案偵查的開始、進行、終結;公訴的論告與求刑;個案執行 (例如決定是否易刑處分、如何易刑處分、傳喚、拘提或通緝到案發監執行等) 的決策,均由檢察官指揮 (除了目前在我國爭議很大的死刑執行具有特殊性,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令准、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從該條法條文義也可看出司法行政與掌管司法事務的檢察機關不一樣) 。偵查、公訴、執行的檢察事務 (刑事司法) 並非法務部能夠干預與過問,遑論實務上曾經出現民代妄圖透過法務部對檢察官指手畫腳的亂象。」
法務部上級機關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法務部上級機關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這幾年,台灣廣受假消息、假新聞,或是有意為之的輿論風向煽動之苦,加深了對立,造成許多誤解和社會成本的浪費。
根據報載「法務部長蔡清祥認為有必要把資訊戰納入國安體系,日前與調查局長呂文忠兩度向總統蔡英文請命,盼能創設負責第一線作戰的「資安工作站」,終獲首肯,已於6號建置上線,宣告調查系統的第四軍正式成形。」
資安工作站的設立,隸屬國安系統,上級機關為國安會。可處理假訊息查處、偵查資訊犯罪、境外勢力以科技影響台灣等。有別於後勤單位資通安全處,是調查局第一支有系統的正式辦案組織。
這無疑是面對資訊戰與訊息戰所跨出的第一步,並讓國安會增加了一個可直接管控的接戰單位。
但如果從報載的訊息來研判,成立調查局第四軍的規劃,在於對資訊站的攻擊與危害,比較像是以被動、防禦等方式進行假訊息的防制。
然而,我們必須認知到,除了個人行為之外,這類資訊戰、訊息戰是一種在認知領域的作戰行為。實際上真正對我們構成最大威脅的,是以這類行為所進行的組織性行為。而作為組織性行為,必然是有偵測、評估、策略、規劃、協作、整合....等等的系統性與積極性作為。也就是,我們台灣其實是面對國家或準國家型態的戰爭行為!從本質上來說,這就是戰爭,而不僅僅是個人或集團犯罪的作為。
面對戰爭,有時候「攻擊是最佳的防衛策略」!與其百般防守,不如化被動為主動,進行「攻勢防禦策略」,或許才是在我們資源有限,編制不多的小國最好的應對策略!
戰略上來說,必須要有洞察、設計、規劃與執行「反擊」能力的單位規劃,才是個有效的策略與作為。
如果把資訊戰當一回事,只由調查局資安站做現在被賦予的任務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必須有在上位做指揮跟協調工作的組織。
現在的攻擊是全面性的,過去年代就是發傳單,或巷口市場傳播耳語。現在是透過資訊網路,在多個社群、封閉群組大量散播。或對硬體的攻擊,比如DDos。這類新世代的複合式攻擊,可能包含民生、政治、議題、新聞、特定人物等等,方方面面的要滲透台灣。
若以過去的狀況來看,我們的資訊戰相關單位,並不具前期預警與長期規劃的功能。又或者是,僅僅定位在司法行政性質的設定,這在設計規劃階段就已經自限於被動角色,必然受制於能動性強大的對手而左支右絀病苦苦追趕、補漏。
目前台灣被公認是資訊戰第一線,在台灣實驗運作的手法,通常在半年至一年後,會複製至歐美等國家進行攻擊。坦白講資訊戰之於國安,我認為跟處理高傳染性病毒一樣辛苦,它是長時間、綿密的、延續性地對台灣進行攻擊。因此,我認為公私網路部門的合作、跨國際的合作、資訊戰相關人力的需求,這幾個項目非常緊迫且重要!特別是國安會、國防部資通電指揮部、國安局、調查局第四軍、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等,如何衡向聯繫、如何業務分工,以及如何主導組織,這事關這場資訊戰的存亡勝敗!
「我們只是技術上沒有正式開戰而已」美軍前海軍代理部長這麼說。
和唐鳳政委討論資訊戰時,他拋出了一個大哉問:「要怎麼定義資訊戰的開戰?比如,軟硬體遭受到怎樣程度的攻擊?網路社群遭受怎樣程度的滲透?我們其實尚無法有明確的定義」
而或許,我們早身在戰火之中。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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