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濫用 #自由心證 ,該查證據辦案檢察官 #濫權起訴 人民,一般小百姓被這個國家光司法就拖死人,更況論清譽難以回復的問題,這樣的鬼司法,#司法院 還用媒體發新聞說,人民信任度創新高,真是狗屁不通。
#法務部 #檢察官 #法官 #吳景欽
新北市營養午餐案,涉及公立學校於辦理學生午餐時,承辦者如校長,是否收受廠商回扣之疑雲。因檢察官起訴被告七十多人,不僅纏訟日久,除情況類似的被告有判有罪、無罪者外,也有被告在不同審級於有罪、無罪間徘徊,法官自由心證濫用的問題,再度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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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50313東森 中天 TVBS 法官自由心證 凶宅認定不同 買主求償敗訴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TPTmRCVSGy8 感謝記者 曾鈴媛、吳俊葵、邵子揚、吳嘉文、林耿賢、蔡明勳的採訪。 請注意唷!「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其專有部分有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 關鍵字1: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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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
#司法改革 #國民法官 #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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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心證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比判決更重要的事:預防下一齣悲劇
王昱培/前監獄教誨人員(高雄市)
鐵路殺警案凶嫌一審原判無罪,日前二審逆轉改判十七年,網友紛喊:「正義和公平回來了!」筆者陋見,重刑判決並不代表正義實現,事實上,本案凸顯的結構性問題若不改善,悲劇只會一再發生。
一、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一審判決主要根據是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的鑑定報告,該報告認定凶嫌行凶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故判決無罪;而二審改判原因,是採納成大醫院認定凶嫌「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明顯降低」的鑑定報告,故改判十七年重刑,兩鑑定報告雖都認定凶嫌具精神障礙,但對凶嫌違法辨識能力見解差異甚大,雖然鑑定意見無法拘束法官,判決結果仍取決於法官自由心證;但法官不具醫學訓練,採納鑑定報告標準何在?
同樣犯行,出現無罪與重刑兩迥異判決,如果個案判定標準浮動如此巨大,勢必影響民眾對司法信賴,前述種種,反映我國的司法精神鑑定制度需建立具可信度及一致性的嚴謹標準,方能取信於民,相關單位應即刻就此著手改革。
二、重刑化的應報思想彌漫社會:本案發生後,要求「殺人判死」「重刑才能遏止犯罪」的訴求成輿論主流,一審無罪判決出爐後,質疑正義已死、精神病殺人就無罪聲浪更甚囂塵上;二審改重判後,網民才表示正義來臨,顯見社會普谝認為重刑才能懲治犯罪,實現正義。然而實證研究顯示嚴刑峻罰無法有效降低再犯,與監禁相比,協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才能真正防止其重蹈覆轍。
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名言:「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精障犯罪人要的是適當處遇和治療,而非監禁與汙名,當務之急應是盡速完善社會安全網,以接起類似本案凶嫌般的社政體系「漏網之魚」,才能避免犯罪慘劇一再發生。
三、特殊危險性質公務員的犯罪情境應對訓練亟待加強:本案凸顯警察執勤時隨時面對未知的犯罪風險,因此除完善裝備及補足人力外,加強其犯罪情境應對訓練,亦屬刻不容緩的要務。除警察外,只要是會面對犯罪人或潛在犯罪者的工作,如監所內戒護人犯的矯正人員,都應強化相關的訓練,惟有先確保人員安全,才能保護社會安全。
悲劇既已發生,太多情緒與謾罵都無濟於事,與其糾結於判決結果,筆者更希望這事件能讓社會思考,如何改善結構性問題,並促成相關部門著手改善,才能預防下一位加害人與被害人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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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13東森 中天 TVBS 法官自由心證 凶宅認定不同 買主求償敗訴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TPTmRCVSGy8
感謝記者 曾鈴媛、吳俊葵、邵子揚、吳嘉文、林耿賢、蔡明勳的採訪。
請注意唷!「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其專有部分有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
關鍵字1:產權持有期間
甲持有期間發生凶宅,然後賣給乙;
乙持有期間沒有發生凶宅,然後賣給丙;
於是丙告乙,但是乙持有期間確實沒有發生過凶宅,同時丙也無法舉證乙明知故賣,且蓄意隱瞞。於是乙當然敗訴。
另外,雖然甲持有期間發生過墜樓事件,但卻是送到醫院急救過2小時後才斷氣;換言之,有可能斷氣不是因為墜樓,而是因為急救過程可能有瑕疵而造成的。
這個部分屬於法官的自由心證,有的判凶宅,有的認定不是,而此案例,買方最主要也是因為無法舉證自己的房子價值受損(除非他賣掉才能比較/舉證),所以判敗訴。
以下是新聞報導……↓
東森新聞
未在林口開發新建案,每戶近千萬,不過卻有住戶質疑買到凶宅,怒告前屋主和房仲。
記者 曾鈴媛:一名林姓男子買下高樓層住宅,入住之後才發現陽台曾有人跳樓身亡,認為前屋主跟房仲沒有善盡告知義務,因此告上法院。
林姓男子在102年花990萬買下六樓住宅,結果事後聽鄰居口述才知道前前屋主兒子曾經從自家陽台跳樓,怒告要求減價200萬,但法院認為跳樓男子是在送醫後2小時才身亡,住家非陳屍處,不能算是凶宅。
同棟社區其他住家貼出出售公告,鄰居說這裡的房價每坪24~25萬,一戶大約近千萬,法院認定住宅沒有因為跳樓事件而跌價,加上當初是前前屋主的兒子發生跳樓,前屋主在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跳樓事件,並不算隱瞞。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屋況說明書裡面,有一個就是說產權持有期間有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第二個屋主確實她持有的期間沒有發生過。
凶宅認定,必須要是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房屋,關鍵就在死亡陳屍地點是不是住宅本身,因此法院判決買主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中天新聞
位在林口副都心不到10年的房子房價正好,但這個社區林姓屋主買房之後才知道,99年前前屋主的小孩墜樓輕生,他因此認定自己買到了凶宅。
老鄰居都曉得這裡曾發生意外,但林先生認為買房前,房仲、屋主都沒有告知。
記者 邵子揚:林姓男子買屋之後才發現他的住家曾經發生墜樓死亡事故,因此他向前屋主、房仲以及房仲業者提出控訴,但法官認定這戶並不是凶宅。
當時發生事故後,原屋主急著脫手,第二任屋主透過仲介以1000萬元賣給了林先生,買屋當時,原告林先生並不曉得曾發生意外,氣得提告,但法官認為,六樓非陳屍處,而且男子送醫後才傷重不治,因此認定不是凶宅,原告也沒有舉正房價受到影響,加上第二任屋主持有時並不曉得,判決原告敗訴。
一般凶宅認定分為三大類,房屋內發生了凶殺命案,輕生,或是一氧化碳、藥物等中毒非自然死亡。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屋主持有期間,產權持有期間,有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換言之,乙在持有期間確實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於是他賣給丙當然就沒有任何問題。「專有」處跳到「專有」處,那可能這兩個地點都認定是凶宅。
房仲強調凶宅認定法官自由心證,但住戶如此計較,除了心理因素外,就怕買到凶宅,房價受到影響。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entry/570876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7384161
法官自由心證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40514東森 買屋約定鄰居不得為凶宅 法官判定包含公設及頂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oKh1aEjR9_M
感謝記者 曾鈴媛 的採訪,說真的,如果連「上下左右鄰居都不能是凶宅」條款,房仲都答應了,整棟大樓哪裡有凶宅,都有可能面臨解約的風險,因為這可以依照法官自由心證來擴大解釋了!以後整棟大樓只要有一戶是凶宅,整棟大樓都會遭殃了。
以下是新聞報導......↓
板橋市區大樓林立,因為黃小姐第一次買房,看上這兒的環境,花1200萬買下其中一樓,才剛交付325萬後卻從鄰居口中得知頂樓曾有人跳樓,憤而提告解約。
管理員:他自己跳下來的。記者問:在哪裡跳?管理員:在樓上、頂樓啊。
對於跳樓事件,管理員低調不願再談,這位黃小姐當初透過房仲買下這棟大樓的四樓,買賣前曾交代房仲「上下左右不得發生命案」,命案現場,警方拉起封鎖線,鄰居們議論紛紛,大家買房一般都害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下凶宅。
原本依照內政部公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保障的是在建物或附屬建物,也就是房子專有部分不得發生凶宅兇殺命案,不過雙方簽定契約卻「另約定」同棟其他樓層包含上下左右都不能有兇殺或自殺,法官審理因此認定「沒有排除公設」。
記者 曾鈴媛:根據買賣契約,房子不是凶宅不只頂樓,還有大樓的樓梯間甚至含整棟建物的走廊公共空間。
雖然賣方認為,這是黃小姐和房仲間約定的特別條款,沒有記載合約上,還覺得是黃小姐擴大解釋成整棟社區不是凶宅。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依照上下左右)你從頂樓跳下去,頂樓也算凶宅,你跳下去的地點也算凶宅,民法的規定是說連口頭上的約定也具有法律效益,只是能不能被證明。
不過法官根據黃小姐和房仲的通聯,認定約定有效,非凶宅條款包含公設,判黃小姐可以退錢解約,全案還可上訴。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4645266
法官自由心證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30626東森 墜樓非凶宅 討不回150萬簽約金
影片網址→http://youtu.be/JreqmddgtQc
感謝記者 楊佩琪 的採訪,說到凶宅,法律的定義非常簡單,為了避免類似政治上的「實質影響力」可以各自解讀,法官自由心證擴大or限縮解釋,必須嚴格規定,那就是以斷氣地點來判斷嚕!
換句話說,10樓的屋主墜樓,斷氣在2樓住戶的露臺,那2樓就是凶宅,就是這麼簡單!(ps:所以我有錢,也覺不買低樓層有露臺的房子)
但是普羅大眾的心裡層面就非常廣泛了,就以這一則新聞為例,就算陳屍地點不在屋內,但是只要事前讓我知道的話,我根本就不會考慮買這間房子,感覺會被帶衰。連我都會有這樣的感受,所以當然嚕~~~~
不過為了避免買到凶宅,有幾個事情可以做,例如,找可靠信用的房仲(像是我,XD),問管理員、問鄰居、問主委、上「凶宅網」網站查詢,還有就是別買法拍屋,因為法院不擔保瑕疵責任。
以下是新聞報導......↓
就是看中這棟大樓正對美麗淡水河,賴姓婦人去年底花了1400萬買了15樓其中一戶,沒想到今年初才知道原屋主的女兒從頂樓19樓墜樓。不滿遇到凶宅被蒙在鼓裡,賴姓婦人對屋主提告,求償150萬。
到底算不算凶宅,法院判決結果不算,因為法官認為死者陳屍的地點不在建築屋內,既然不在賴姓婦人買的房子內,就不能算是凶宅,還特別調出事發地和屋子的相對關係圖。
墜樓地點在大樓後方巷子空地上,賴姓婦人的房子在大樓前方面對大馬路,陳屍地既不在屋子裡,也不在婦人每天必要活動範圍,加上時間過了三、四年這麼久,無法證明影響居住品質或是嚴重損害房價,因此判決賴姓婦人敗訴。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其實很簡單,我們就是以斷氣的地點,如果她是墜樓落在二樓的露臺死亡的話,那當然就是二樓,她斷氣的地點是凶宅。
也就是說,法律上對於凶宅的認定,是以亡者斷氣的地點為準,看是不是發生在住家內的「非自然死亡」。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人家在買房子的時候,畢竟也會覺得毛毛的,會不會買在那邊好像也會諸事不順。
專家建議,最終還是自己在買房子的時候,自己多做功課查訪,房仲業者也應該盡到詳盡調查的義務,兩方多確認、多考慮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6522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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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法盲最愛掛在嘴邊的就是嗆說什麼法官都自由心證、權力太大巴拉巴拉的,問題是法
盲真的懂「自由心證」是什麼嗎?他們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證據法則在訴訟法上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議題,尤其是民事訴訟,證據通常是雙方當事人攻防
的最大戰場,各式各樣的爭議都由此而來,學說上也是眾說紛紜,要融會貫通其實要花點時
間的(邱派、黃國昌、姜世明都寫過不少證據法則的文章)
每次看法盲嗆自由心證,但根本講不出他在哪個爭議點上的哪一家學說見解有什麼樣的意見
,單純只是想嗆恐龍法官,自己根本什麼東西都不懂,難道自己都不會覺得自己很可笑嗎?
我還以為在民主社會,公民提升自己的素養是一種對自己和社會的責任呢。不知道為什麼還
是有一堆法盲在面對社會議題的時候,拒絕了解相關法律,只憑鄉民感情說話,然後嗆恐龍
法官,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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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怎麼用,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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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ggssi (1.169.199.113 臺灣), 12/08/2019 02:42:40
※ 編輯: poggssi (1.169.199.113 臺灣), 12/08/2019 02: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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