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瓜生命教育協會 day 286 】
《社工常面對的監護權難題》
透過小傑一家所面臨的狀況
除了上週跟大家分享《人籍合一思維下的社會福利》
https://reurl.cc/2b0N64
這周,則是想分享第一線服務的社工
不免會面臨的難題「監護權」
這個或許對有些人來說
只是個在聽聞夫妻離婚時會出現的名詞
對許多服務兒童及青少年的社工來說
卻常是在服務孩子時讓人難以處理的法律難題
以小傑家的狀況來說
原先單親的他們,監護權在小傑爸媽的協定下交給了爸爸
而爸爸過世後,監護權則理所當然的轉移到了媽媽身上
若是媽媽無法照顧
後續可以再用委託監護的方式將監護權委託給其他家人
但這必須要是先找得到媽媽,
而且媽媽願意跟親友們討論監護問題並到相關單位辦理手續
然而在許多隔代教養家庭中
主要照顧孩子的是阿公阿嬤
但往往孩子的監護權還是在爸爸或媽媽身上
有些爸媽或許需要外出就業無力照顧
或許就是不負擔照顧責任
更有的可能早已離家不知去向
對阿公阿嬤來說
可能從來沒想過監護權這件事
往往要在遇到了問題時才發現監護權的重要
像是孩子需要辦理就學貸款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醫療上的手術同意書以及各種法律事項等等
服務孩子的社工可能常要面對的難題
就是如何找到擁有孩子監護權的這位爸爸或媽媽
並能夠說服他願意出面處理
在這個過程中,找人已經是不容易的任務了
令人氣餒的卻是,或許有時找到了人
卻因為各種原因而不願或無法出面
縱然只是請他來簽個名都困難重重
也可能就讓社工原本預計協助孩子的方式無法達成
亦或者可能發生的狀況是
社工希望協助孩子申請福利資源
卻因為監護權的問題
或許資源並無法送到實際照顧者的手中
而無法發揮我們希望協助照顧孩子的效果
因為在民法中,
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孩子有教養照顧的義務及權利
父母便是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無父母或者父母均不能行使及負擔教養照顧義務及權利的未成年人
才能夠另外設置監護人
這樣的規定,或許是保障了父母對孩子的親權
也或許是要求父母要盡到教養及照顧孩子的義務
所以我們常可以看見的是
當父母有任一方還在世時,縱使沒有負擔照顧責任
要將改定孩子的監護權另外設置監護人
是相當不容易的一件事情
然而,在服務的現場中
真的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有意願或適合照顧孩子
但在法律的規範之下卻又擁有孩子的教養權利
許多時候縱然有社工的介入協助
也很難改變這些法律問題
法律的訂定
可能因為很多外力如社會民情等而有很多的規範
然而在社工的實務面上遇到的狀況
有時可能跟法律的規範有所差異而無法適用
畢竟每一個弱勢家庭都有他獨特的生命故事
很多時候或許他們需要更多的彈性
或者多方的共同討論
才能一起找出協助這個家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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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41204中天 大學生冰的啦 陳泰源當來賓 【房東過濾房客,標準千奇百種?】 我有遇過比較好的房東,她的房子是公寓隔間雅套房,假設先住進來的是女生,剩餘房間房東就會要求性別統一,也是只讓女生進住,會過濾性別。 包含出租一些豪宅物件,屋主也會有各別的條件需求,比如說希望單純夫妻兩個人就好,如果有...
法定代理人夫妻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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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夠收養配偶和前妻生下的小孩嗎?
小陸因為前一段感情走得並不順暢,而走向離婚。
但春暖又花開,在感情路上小陸遇到了人生的另一盞光:斑比小姐,很幸運的,小陸和斑比小姐再婚了,斑比小姐也很喜歡小陸10歲的小孩小花(小花的監護權由小陸單獨行使),此時斑比希望收養小花,那小陸、斑比、小花應該要怎麼辦理收養呢?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用Q&A來告訴你吧!
Q:夫妻收養他方子女有甚麼要件?
A:除了要有收養的合意外,夫妻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即斑比要比小花大16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並且要將收養契約以書面訂立後,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後,方成立收養關係。
Q:小花被收養時,要得到生母和小陸的同意嗎?
A:因為小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除了小花同意被收養之意思表示,須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小陸同意小花的意思表示外,原則上還是要生母和小陸對於小花被收養之事情表達同意,且同意應以書面並經公證之方式,或於法院記載於筆錄上為之。
但當小花生母對小花「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小花之情事」而拒絕同意,又或者是小花的生母「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則例外不用得到小花生母的同意。
Q:收養時小陸和斑比可以協議小花的姓氏嗎?
A:可以,小陸、斑比如果要重新約定小花的姓氏,要在登記前,以書面約定維持本姓、或從小陸的父姓或斑比之養母姓氏。
Q:小花被斑比收養後,小花與斑比和生母間,在法律上的關係有甚麼改變嗎?
A:
小花被斑比收養前,雙方的關係為直系姻親,而收養後則變為直系血親。
所以當小花被斑比收養後,因身分改變後,權利義務也會有所不同,如小花對斑比即有扶養的義務,同時也對斑比有繼承權。
而與此同時,小花對於生母即不負扶養義務,同時也不具有繼承權了。
法定代理人夫妻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41204中天 大學生冰的啦 陳泰源當來賓
【房東過濾房客,標準千奇百種?】
我有遇過比較好的房東,她的房子是公寓隔間雅套房,假設先住進來的是女生,剩餘房間房東就會要求性別統一,也是只讓女生進住,會過濾性別。
包含出租一些豪宅物件,屋主也會有各別的條件需求,比如說希望單純夫妻兩個人就好,如果有帶年紀過小的小孩子,就不願意出租,擔心小朋友會亂畫牆壁搞破壞。或者不要租給老人,年紀太大擔心會出意外,還有規定只租給外國人/外商公司,台灣人不租,因為可以對房子有加持效果。......↓
【誇張的出租經驗】
我曾經出租過三重(非大直區)的房子,簽約承租兩年,結果只住2個月就退租,首先是簽約人與承租人不同,再來是房客疑似在屋內拉K吸毒,因為房客幾乎天天被鄰居檢舉,三不五時警察也會上門檢查,但是苦於證據。
所以很多包租公/婆現在都寧願多支付一筆房仲服務費,多一層把關,多一層過濾,例如我們也會要求房客拿出名片,知道對方的工作背景,收入是否穩定?當然,當雙方有糾紛時,至少有房仲居間協調當潤滑劑。
【租期未到不得用押金扣除】
過往有發生過承租1年,住滿10個月剩餘2個月,有的房客就會要求房東乾脆直接從2個月的押金直接扣除折抵租金,建議不要這樣做。
我們通常都會建議房東,要求房客,在承租期滿後,檢查水、電、瓦斯、管理費是否結清,同時檢查屋況,家具家電是否毀損不堪,這些都可以從押金去扣除,剩餘多少錢再退還給房客,這樣比較有保障。
【房客忌諱與房東住同一社區】
一般我們在租房子時,房客都會問「房東是否住同一棟?或者住很近?」因為現代人多半注重隱私,都不希望跟房東住太近,有時候也會發生房東過份關心房客,這個都讓承租人感覺很差。
【凶宅難查證】
凶宅基本上除非「很兇」,才能查資料查到,一般凶宅分成兩種:一種是自殺,另外一種是他殺。
一般我們去警察局詢問某戶是否為凶宅?警局的標準回答就是:涉及個資不便透露;就算透過管道可以查詢,也只能查「是否有刑事案件」發生,換言之,只能查得到是否有發生過他殺,如果是自殺,在警局也是沒有紀錄的。
我個人處理過類似凶宅的糾紛,朋友承租房子,越住越不順、身體越來越糟糕,後來鄰居好心告訴他原來這是間「凶宅」,他就去找房東要求返還押金,他要退租。誰曉得房東剛好是黑道,全身刺龍刺鳳的,還反嗆我朋友說:誰告訴你這是凶宅?你叫他來!……誰敢來作證啊?於是我朋友就只好摸摸鼻子趕緊退租閃人。
【凶宅可以投資嗎?】
只要你不信邪,當然可以投資,反正也可以賣給基督徒。
有些投資客買凶宅是因為可以兇宅可以透過法拍市場來漂白,買了之後很便宜,故意不繳房貸流落到法拍市場,反正法院又不擔保物件的瑕疵,海砂、輻射、漏水、凶宅,都不擔保,只要法拍沒有註明是凶宅,購買人再用市價買回,就會以為買到一個乾淨的房子。
但如果今天這個法拍屋已經明擺著告訴你是凶宅的時候,有些人買來投資並不是從房子本身增值的角度去買,而是從租金投報率去買,因為台北市目前也只有套房勉強破2%,其餘正常三房兩廳的產品租金投報早就已經在1%多了!但是凶宅因為購入成本低,加上買來出租又不是自住,很多房客未必介意凶宅,畢竟只是租房子,投報率就至少5%以上。
【惜命條款】
現在很多租約都會在附註條款載明,如果房客承租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影響房價下跌,法定代理人需按照市價的兩成賠給屋主。這條至少有一個嚇阻作用,讓想輕生的人,覺得死就死在外頭,不要拖累到家人。
【租比買划算】
政府要做的是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都可以買得起房子,房子可以是種商品,價格就讓市場機制自己去控制漲跌,其實我們可以把房子當做是骨董、名畫、跑車、遊艇、私人飛機,今天就算這些東西一個就要上億元,我們老百姓沒有這樣的需求,自然也就不會有「相對剝奪感」,你漲你的,關我屁事,對吧?
不過現在確實租可能比買划算,畢竟要買新房子,1000萬頂多就是套房,但是你有可能每個月才1萬多元就可以承租到,比屋主要繳給銀行的利息還低,畢竟房價與租金行情是完全脫軌的,對於小資男女而言,租房子反而是一個容易存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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