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瓜生命教育協會 day 286 】
《社工常面對的監護權難題》
透過小傑一家所面臨的狀況
除了上週跟大家分享《人籍合一思維下的社會福利》
https://reurl.cc/2b0N64
這周,則是想分享第一線服務的社工
不免會面臨的難題「監護權」
這個或許對有些人來說
只是個在聽聞夫妻離婚時會出現的名詞
對許多服務兒童及青少年的社工來說
卻常是在服務孩子時讓人難以處理的法律難題
以小傑家的狀況來說
原先單親的他們,監護權在小傑爸媽的協定下交給了爸爸
而爸爸過世後,監護權則理所當然的轉移到了媽媽身上
若是媽媽無法照顧
後續可以再用委託監護的方式將監護權委託給其他家人
但這必須要是先找得到媽媽,
而且媽媽願意跟親友們討論監護問題並到相關單位辦理手續
然而在許多隔代教養家庭中
主要照顧孩子的是阿公阿嬤
但往往孩子的監護權還是在爸爸或媽媽身上
有些爸媽或許需要外出就業無力照顧
或許就是不負擔照顧責任
更有的可能早已離家不知去向
對阿公阿嬤來說
可能從來沒想過監護權這件事
往往要在遇到了問題時才發現監護權的重要
像是孩子需要辦理就學貸款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醫療上的手術同意書以及各種法律事項等等
服務孩子的社工可能常要面對的難題
就是如何找到擁有孩子監護權的這位爸爸或媽媽
並能夠說服他願意出面處理
在這個過程中,找人已經是不容易的任務了
令人氣餒的卻是,或許有時找到了人
卻因為各種原因而不願或無法出面
縱然只是請他來簽個名都困難重重
也可能就讓社工原本預計協助孩子的方式無法達成
亦或者可能發生的狀況是
社工希望協助孩子申請福利資源
卻因為監護權的問題
或許資源並無法送到實際照顧者的手中
而無法發揮我們希望協助照顧孩子的效果
因為在民法中,
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孩子有教養照顧的義務及權利
父母便是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無父母或者父母均不能行使及負擔教養照顧義務及權利的未成年人
才能夠另外設置監護人
這樣的規定,或許是保障了父母對孩子的親權
也或許是要求父母要盡到教養及照顧孩子的義務
所以我們常可以看見的是
當父母有任一方還在世時,縱使沒有負擔照顧責任
要將改定孩子的監護權另外設置監護人
是相當不容易的一件事情
然而,在服務的現場中
真的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有意願或適合照顧孩子
但在法律的規範之下卻又擁有孩子的教養權利
許多時候縱然有社工的介入協助
也很難改變這些法律問題
法律的訂定
可能因為很多外力如社會民情等而有很多的規範
然而在社工的實務面上遇到的狀況
有時可能跟法律的規範有所差異而無法適用
畢竟每一個弱勢家庭都有他獨特的生命故事
很多時候或許他們需要更多的彈性
或者多方的共同討論
才能一起找出協助這個家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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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是爸爸還是媽媽 在 中醫師 李嘉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童年的創傷,大部分的人要用一輩子來療癒。關於個案,我無法評論,從影片中,我們可以看到小男孩光著身體、哭著找書包的樣子,又不斷哀嚎,不要再打我了。繼母則是對孩子大吼,你閉嘴啦!據議員公布的資料,這孩子是列管的高風險群,曾經有11次通報傷痕,但是現在還是沒有安置。
我知道大家看到影片都會很心痛,畢竟許多人都活在被體罰的年代,多少都有我們童年時候的記憶。這還是輕微的,曾經接觸過一個個案,是爸爸在女兒面前性侵媽媽,而且不只一次。後來媽媽錄音,才讓檢察官與社工得以介入。錄音裡,可以清楚聽到孩子無力控訴的口吻:「你不要這樣對媽媽好不好?你很過分、很過分,我不會原諒你的。」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那是一句屁話。天下不是的父母多到你無法想像。如果你沒遇到,是你運氣好,但是,這些悲劇就是存在。而我們小時候遇到那種情形,應該都會這麼想:
「當時如果有人來救我就好了。」
關於這件事,雖然我們都很難過與氣憤,但請保持冷靜的心,我給大家一些建議參考:
1.疫情嚴峻,大部分人都不好過,失業、收入銳減都會使人抓狂,但孩子是無辜的,請不要把氣出在孩子身上。
2.要懲戒孩子之前,請先想想,是因為生氣,想發洩怒氣,還是因為真心想改變孩子的行為。如果是生氣,你憑甚麼打別人來解決你的怒氣?如果是改變,你讓我痛毆一頓,來改變你的行為好不好?
3.孩子如果是因為生理或心理生病,才會哭鬧不休,甚至很皮好動,請不要以為打罵可以讓他變乖,而是要帶去兒童身心科門診讓醫生診斷。有些疾病需要在黃金幼年時期早期治療,可以讓孩子大幅改善。
4.社會安全網,是很複雜的問題。包括社工、警察、檢察官、法官、醫生,缺一不可。不是想要安置、停止親權,立刻就可以做到。法律程序都是冗長的,法律已經盡力簡化通報程序,但是任何一個環節出錯或延遲,都會讓孩子得不到快速的保護。
5.請不要苛責社工,他們真的不會故意忽視孩子遭受暴力對待。每個行業當然都會有不適任的工作者,但是社工,尤其是保護性社工,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大多數人真的是領著低薪、拼著命,在保護這些孩子,盡量希望一個都不能少。
6.如果配偶有暴力傾向,一旦決定離婚,無論如何都請不要把監護權給他。法院不會因為配偶沒有經濟能力,就把監護權判給有錢的那一方。請勇敢的保護孩子,不要讓孩子在無助的環境下長大。
7.保護令,如果是未成年的孩子,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只要到警察局,就可以辦理,家事法院會盡快開庭審理。請記得備妥驗傷單、簡訊、錄音、錄影,法官才能儘速裁定。
8.看到有孩子受虐,如果在現場,請勇敢的靠北施暴者,然後撥打113專線或110,請警方到現場。如果對方不爽,就大聲呼救,施暴者通常是膽小鬼,擅長欺善怕惡,你比他惡,他就會退縮。他跟你說是家務事,你就跟他說,你家就是我家。
9.如果經常聽到家附近有孩子哭鬧聲、看到孩子身上有傷痕、孩子會無故哭鬧、生氣、情緒不穩定,請協助通報。再說一次,社會安全網,仰賴的是我們每一個人,多一分注意,就會少一分遺憾。
10.如果男孩的家屬找我,我會義務免費幫忙,但是這只能解決個案,我還是希望大家可以一起幫忙通案。是的,家暴不是家內事,關於孩子,與受虐的家庭成員,我們雞婆一點,好不好?
抑止家庭暴力,沒有人是局外人。
法定代理人是爸爸還是媽媽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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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一個問題
關於學生平安保險受益人的問題...
小孩的父母離婚後,約定爸爸為監護人
後父母各自再婚
現在爸爸因故將小孩殺害身亡,爸爸喪其受益權沒錯吧?
依條款約定受益人順序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之人
現在的受益人應該是誰?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已離婚的媽媽還是法定代理人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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