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俊凱曾為了準備這齣戲劇花了一年的時間做田野調查
試問:這一年該以什麼維生呢?....
是怎樣的熱情支撐一份對川伯與生哥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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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grnFUhQQLaUV1PTOJF7joUNoMTWxRs6b
#非常上訴
狂想劇場導演廖俊凱:
做為藝術創作者,我想我沒有任何權力或立場要為前輩們做政治平反,而是想透過 #法庭的形式 討論不法國家時期的國家暴力,讓它在劇場裡透過言說身體現形。
主持人:如何開啟創作計劃?
導演:「我原本唸復興美工,畢業後希望就當一個美術老師每天閑雲野鶴,2000年畢業後,無意間發現了前衞藝術家進駐廢棄空間的演出,頓時開啟了在閑置空間創作戲劇與世界溝通的想法,想回饋世界一份禮物....
2018年偶遇藝術策展人耿一偉老師,与耿老師聊起了一位也和我一樣 #住淡水同一個社區的老人,似乎與我一樣常常作息不定晝伏夜出。他一頭亂髮,常常在中庭社區走來走去看似怪異..原來他是耿念台大时期的老師,是台灣史研究的先驅楊碧川(川伯),也是台灣1970年代的一個政治犯,於是,我希望將這個角色寫進劇本裡..... 」
我試圖讓訪談輕鬆一點😆
但我其實真的不需努力,
因為兩位柔軟的劇場人(導演廖俊凱+演員斉藤伸一 Shinichi Saito)不是屬於激昂憤慨的社會運動者,而是以同理心探究暗流不公的底層,反而像說自己說主角故事般娓娓道來~
演員Saito已是我熟識的好友,平日才華洋溢身兼數職,戲劇表演出身,卻也做得一手好配樂..
這一次他專心演戲,卻也飾演了好幾個角色,更與劇中真實的政治受難者有不可思議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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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青漫遊 #狂想劇場
#演出形式是紀錄式劇場也有即時影像
#今晚午夜一點來聽光明的暗流
#11月24日我會進劇場感受因為我不覺得沈重反而想探索人性
#這天拍照拍的好開心啊劇場人掌鏡就是不一樣🥳
#播出專輯
Carlos Cipa /Retronyms
(卡洛斯·西帕 / 反璞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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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青漫遊 播出時間
每週五六午夜 01:00~02:00
漢聲廣播電台 全國調頻網FM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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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想劇場《非常上訴》
🔺演出內容
引文
「《非常上訴》透過蒐集判決書檔案、親身訪談的影像紀錄,搭配現場鏡頭轉播,以虛擬法庭的表現形式,由2位前輩扮演自己、7位專業演員扮演法庭人員及相關場景角色,並邀請觀眾擔任陪審團,投下自己的一票,表決的結果影響著演出的結局,藉此反思台灣實施長達38年戒嚴法的正當性,也許歷史無法被改變,但正義卻可以帶給生者一絲慰藉。」
狂想劇場 X2019桃園鐵玫瑰藝術節
11月23日、11月24日,下午兩點半
兩人同行75折
兩廳院售票 https://tinyurl.com/y58hut2a
兩位出生在1949年的老人,楊碧川在臺灣、陳欽生在馬來西亞。
1970年還是少年的他們,不約而同的成為中華民國眼中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的政治犯。
少年楊碧川如何著手實行顛覆國家?從馬來西亞到臺灣求學的陳欽生,只因祖籍來自廣東,就被當成中國人以中華民國軍法審判。1970年代的非法審判,2019年將在劇場裡以虛擬的法庭重啟非常上訴。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講講陪審員制度,因為昨日許仕仁案,選了三十多個陪審員,結果只選到9個。陪審員制度是一種很古老的東西,它源自希臘時,所有人都是陪審員。其實我們現在法庭的形式,都是來自古希臘而來,是一場辯論,由正反雙方,各自講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希望雙方講了有利自己的東西之後,由第三方能夠從中作出判斷。這種形式和中國法...
法庭的形式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就這樣,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所有在2014年所發生的「刑事藐視法庭案」有關定罪的上訴經已終結(目前只剩黃之鋒及劉鐵民就刑期上訴的案件)。
本案的背景是2014年10月學聯及政府對話前夕,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及兩個的士業工會入稟申請臨時禁制令,11月25及26日旺角正式清場,當日我、黃之鋒及岑敖暉等被捕,控以「刑事藐視法庭」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後來控方因被我等指「一罪兩告」而撤銷「阻差辦公」的控罪)。
審訊中,黃之鋒及岑敖暉等公民抗命,承認控罪;而我及社民連另外三名成員及幾位被告則不認罪,打算循司法途徑鬥爭,當時的想法是,這是一宗香港史無前例,民事程序而具刑事性質的案件,這也是特殊罪行,有法律觀點未釐清,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在審訊中處理,並在審訊中透過盤問證人反映更多當日的情況,所以決定抗辯到底。
在審訊中,控方證人執達主任承認我所提出的問題(例如「人是否障礙物?」或「紅帽子(清場人員)有沒有授權書?」)合理,並進一步同意他們由頭至尾沒有回答我的提問,一路走避,他們亦在庭上清楚說明我沒有攔阻他們去路。最終因為紅帽子清場不力,造成混亂,執達主任請求警察協助,而早已準備清場的警隊就入場驅逐群眾,終將我等拘捕;被捕時更將我拖行至亞皆老街,壓倒地上拳打腳踢,弄得我耳朵流血,眼角有瘀傷。可惜,原訟庭陳慶偉法官最終判我有罪,指責我「奚落申請人律師」及「煽動示威者對抗」,並處之4個月15日監禁。我繼續上訴至上訴庭,結果亦被上訴庭潘兆初法官指是「干預司法,侮辱法治」。
然而,我已多次說明:論政見,梁振英及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推行民主普選,亦有責任與抗爭群眾對話;論執法,警察有權力有能力執法清場;結果,政府為免直接與公眾對抗,遂由親建制組織出手入稟法庭,利用法庭權威驅散佔領群眾,消減政府面對的群眾壓力。很遺憾,法庭的角色退後到與執法者同一陣線,沒有為香港公民的示威權普選權說句公道話,自是,我當然成為藐視法庭的兇徒,我不介意,亦不後悔。
這次上訴要爭議的,是「刑事藐視法庭」在這類型的情況應該要有比其他藐視法庭的情況有較高的檢控標準;原因很簡單,因為其他藐視法庭的形式,不是在法官面前扔鞋,就是將法庭的相片放上網,清晰直接,簡單易明,所以只是講「基本意圖」即可;但今次,禁制令內容複雜,但若只講「基本意圖」,即有路過的、阿媽搵仔的,一律都是「藐視法庭」。為此,為甚麼不要爭議這個法律觀點?
的確,終審法院大老爺們都很聰明,他們直接指出我最不容易爭拗的觀點,就是即使要加上「特定意圖」的標準,以我的作為,也是充份證明我已違法,因此在無勝算的基礎上,不批准上訴;我不會說他們極不合理,我只能說他們沒有開明的心和眼界去釐清這個重要的法律觀點,而且,我也許不是個很好的上訴人,但我希望別人明白,除我以外,即使我花了些時間說服,比我有更好的事實背景的人仍不願意上訴,因不想再糾纏訴訟,而願意上訴的又不能得到法援,最終因不能應付龐大訟費而被逼放棄。對我而言,既然能夠仍在司法上有爭議空間,就要每一步都做到最盡,這樣才對得起已服刑的自己及其他同案戰友。
在本案,我早已服刑完畢,因此我渴求的不是減刑,亦不是脫罪逃避刑責,而是終審法院能將此類型的「藐視法庭」罪行檢控標準提高,以免讓更多人墮入法網,我亦希望提高政權檢控成本,以後不容易透過此法來驅散群眾,踐踏我們的集會權利。然而,我失敗了,多少有點失望,但縱使如此,抗命行動絕對會繼續蘊釀及發生。正如美國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所言:「We cannot assume, in other words, that the Constitution is always what the Supreme Court says it is.」,以及他所提到的第三類型異議份子,我認為抗命者最終服從的不是政府權威,也不是法庭命令,而是服從自己的良心及理性判斷。誠如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早前所言:「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無論你想做什麼,為了法治,我們一定要推進民主,但法治不應成為延遲民主發展的藉口。」
真正尊重法治的是追求民主,敢於抗命,承擔刑責的我們;真正侮辱法治,藐視法庭的,是以法庭為擋箭牌來踐踏人權,阻撓普選的梁振英!
*最後,必須感謝李柱銘資深大律師、潘熙資深大律師、鄧鈞堤大律師、黃宇逸大律師及所有協助本案的戰友(包括黃啟暘博士)和同案戰友們。
附載: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法庭不是政治工具──佔旺(彌敦道)刑事藐視法庭案陳情書(案件編號:HCMP 798/2015)
https://bit.ly/2lTXJaQ
Ronald Dworkin, 1968, "On Not Prosecuting Civil Disobedience" from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https://bit.ly/2EDEnT6
「法夢」黃啟暘 Edward Wong 就本案評論
https://www.facebook.com/EdInDisguise/posts/2007948432651764
包致金:香港民主停滯不前 急需重新啟動
https://bit.ly/2Gr9DWP
法庭的形式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劃時代司法改革,加碼人權保障】
20181218民進黨團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名:憲法訴訟法)自1993年2月3日修正通過以來,司法院再提出之修正案,由於未排案審理或審查未果,25年來五進五出立法院。
2018年3月29日六度提出,最重要的是降低釋憲門檻,由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大法官會議將法庭化,「大法官解釋」改由「判決」為之。並且當人民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六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這項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司法院能從上屆國會堅決反對到本屆國會主動提出,實屬不易,經司法法制委員會審理後,繼12/11、12/13及12/14三次朝野協商,今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這是各政黨與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呂太郎秘書長以及大法官書記處王碧芳處長,齊心努力合作的成果,絕非一人所能主導或攬功,也不必爭功諉過。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此次之修正,民進黨團提出三大堅持和主軸:
一、司法改革的一大目標是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贏得人民信任的基本前提,正在於司法審判程序與相關資訊的公開與透明化。司法院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是司法體系的一環,也必須落實人民對「有感司改」的期待!本黨樂見並全力支持司法院大法官全面以憲法法庭的形式與嚴謹的訴訟程序行使職權,同時也期許憲法法庭與憲法訴訟新制能贏得人民高度的信賴,成為有感司法的領頭羊。為此,憲法訴訟法明定憲法法庭所作成的裁判,無論是實體判決或是不受理裁定,一律應附理由,以昭公信,且判決書中應明示主筆大法官姓名,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意見,如此一來,參與大法官之人均會列名,同意、不同意甚至棄權者均會清楚揭露。
二、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為法律違憲之審查,具有調節憲法優越與民主制度之重要功能,有其莊嚴與獨特之意義,不應恣意限縮。為保障少數立法委員之聲請權,本黨主張立法委員聲請門檻應由現行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降為四分之一以上。本黨同時主張,為維護國會自律與民主之精神,凡有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聲請法律違憲審查者,憲法法庭即應受理,不應有聲請期限之限制。此外,本於權力分立與國會自律原則,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不應以各立法委員於立法過程之職權行使方式與態樣區分其聲請權之有無(例如限制須曾參與聲請標的之表決且投下反對票者,始得計入有效聲請人數中),以免憲法法庭屆時不得不介入調查立法院法律案或其他法律位階法規範之內部審議程序,反招致違憲疑慮。
三、司法院大法官每年作成十餘則憲法解釋,其審理績效向受訾議,且若干大法官積案情形極為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至鉅。司法院大法官位高權重,人民有權知悉每一位大法官的職責表現情形。為此,本黨提出附帶決議,為貫徹憲法法庭公開透明,司法院應建立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進度查詢系統。
最後對立法院而言,重中之重為四十九條但書規定,有關法律必須在六個月內;以及戒嚴令、緊急命令、法定預算、條約及其他具拘束力之決議需在三個月內提出釋憲案,這是顯然憲法偷襲行為,限制立法委員提出釋憲之時間,,如此矮化、閹割立法院,對國會自主造成嚴重傷害,明顯違反憲政權力分立原則。因此民進黨黨團強烈主張全予刪除,以維護憲政原則及國會自律。
法庭的形式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我講講陪審員制度,因為昨日許仕仁案,選了三十多個陪審員,結果只選到9個。陪審員制度是一種很古老的東西,它源自希臘時,所有人都是陪審員。其實我們現在法庭的形式,都是來自古希臘而來,是一場辯論,由正反雙方,各自講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希望雙方講了有利自己的東西之後,由第三方能夠從中作出判斷。這種形式和中國法庭的審訊是是不同的,中國法庭的假設是沒有控方和辯方,而法官是中立的去聽雙方意見。中國法庭中,官就是檢控官,它是不中立,也不會給人請人幫忙辯論。那麼那些講話不叻的人便會很傻,那個被告人只能夠自己辯解。而且還要給人虐待,更會受到私刑。
陪審員制度在香港已用得很少,因為現在在香港已不太流行。香港比較不流行陪審員制度,因為這被認為不太有效率。因為有些很複雜,一些技術性強的東西,白領犯罪不是一個普通人能夠聽得明,那這個就不是真相。但美國用陪審員制度用得很多,甚至有兩種東西是美國才會用,就是起訴要經過陪審員,大陪審團去到十多人,indicted by the grand jury,陪審員看完證據才決定是否起訴,有些案件是不經過大陪審團是不能夠起訴。
第二,是民事案件都用陪審員,這是英國制度所沒有的。陪審團的好處是法律之外還有情在當中,為何要這樣?因為要聽聽普通人的意見,聽聽一般人對詃事件的看法。用普通人的常識去判斷這件事,法官作出判案的指引,是怎樣才成立,怎樣不成立,分析案件。陪審團根據法官的指引去投票作出判斷。這個制度要保存,但也有不少流弊。好像在以前美國南部,永遠都判黑人有罪。白人強姦黑人總是無罪。陪審團會有很大的文化偏見,如巴西若老公殺了老婆,陪審團多是判老婆無罪,他們認為老婆損害了老公作為男性的尊嚴,老公就有權可以殺她。
但是又要講到做陪審員,會對生活做成極大的傷害,好像這案件4個月也不知能否審完,結果一定會超時。那個人會4個月不用上班,打工仔可能很開心,因為不能因為做陪審員而被解僱,要給有薪假期,因為這是公民責任。但如果是老闆或者是專業人士便很慘,因為「自己食自己」,法庭只會給幾百元一日,但是不足以彌補。所以很多人都盡量逃避,聽一兩個星期,有些人覺得有興趣,如果聽謀殺案或者風化案便有興趣。這些行賄,只是看文件,看銀行戶口來對,看哪一日入了錢,出了多少錢,來檢查,這是非常悶的。若在庭上玩手機,可能會被法官警戒,因為那沒有心機聽。而判決的時候更要困在那裏。而且陪審員之間是不能夠談論案情去影響其他人,又不能跟外人透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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