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律師參與,加強橫向聯繫,貫徹犯罪被害人保護】
這個星期三,我和法務部長、法務部保護司司長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討論了兩個在我心裡許久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願意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的律師,比願意投入法律扶助的律師,少了那麼多?
依據最近的統計資料,法律扶助基金會共有4,345位扶助律師,但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竟然只有205位律師,差異非常的明顯。
影響律師加入的意願,有一個因素是:犯保律師需要義務服務。
依據犯保的規定,每年需要「義務服務犯罪被害案件一定項次」。以我曾經服務過的台中犯保為例,每年的義務服務次數約為4次,並且在義務服務次數完成,才會有支付少少酬金的案件。
然而,服務過程中,無論是時間、努力甚至耗材的支出,無一不是成本。而犯保服務的對象,是死亡、重傷或性侵害等重大犯罪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心理壓力和疲累遠比一般案件沉重。
事實上,在這類案件中,律師除了法律服務以外,往往還要投入相當的時間,承接被害人及家屬的情緒。也就是說,除了專業服務的提供以外,還有相當程度的情緒勞動。
在這樣的狀況下,願意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這205位律師,幾乎都是靠自我犧牲,一路相伴被害人。
因此,我建議部長,可以考慮降低或取消義務服務次數。除了鼓勵律師加入以外,更不要讓願意付出時間心力,幫最弱勢被害人承擔的律師們「自費」擔任犯保律師。
第二個問題,是重大案件發生數量,和犯保開案數量的嚴重落差。
在我國,只有死亡、重傷及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才能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扶助範圍內。在2019年,地檢署起訴的案件,死亡或重傷的被害人有4,767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有1,802人。然而,犯保開案統計資料中,死亡或重傷的案件數只有1,526件,性侵害犯罪只有289件。特別是重傷及性侵害的被害人,犯保更是嚴重的「漏接」。
在高度的落差之下,不只表現出犯罪被害人對犯保制度的陌生,更突顯了相關機關與犯保之間橫向聯繫的欠缺。
以我在新竹殯儀館遇到的真實經歷,有些被害人的家庭非常弱勢,也不知道有相關的資源可以協助。而在案件發生後,一片慌亂之中,真的很難期待家屬自己去搞清楚哪些單位可以提供什麼協助。
此外,在通報系統上,主要是依靠地檢署的法警(死亡相驗案件、重大矚目案件)和警察局的犯罪被害保護官(殺人案件)。然而,各單位通報給的情況不盡理想,除了標準不一致,更以電話、傳真或書面等方式為主,沒有系統化和電子化,第一線人員也反映長期有漏接的狀況。
因此,我希望法務部和犯保協會,能夠建立更為標準而完整的通報機制,讓需要被保護的每一位被害人,都不會被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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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後,今年第三度為釋憲案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全程同步在司法院臉書平台實況轉播(https://bit.ly/362yNF1)說明大法官對此一爭議議題高度重視。
《報導者》今年8月間即推出《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專題報導(https://bit.ly/322HpJC),全面檢視此一制度的困境。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他們主張強制治療無設定上限,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於今年8月20日宣佈併案受理相關案件並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案代理律師:強制治療程序保障空白,形成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今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一開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宇修與薛煒育即猛烈批評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一種「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以治療之名將這些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能因換了招牌就說不是監獄,代理人引用「釋字第471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雖然屬於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之一,可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與刑罰無異,若無受到罪刑法定主義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對於刑罰手段的嚴格規範,將是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法官代表潘韋丞接續陳述意見,質疑法條所述治療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缺乏法律明確性,恐造成恣意認定的後果。張淵森對此持相反意見,主張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並再度強調,強制治療程序保障幾乎一片空白,雖可聲明異議,但心智障礙者完全不懂,嚴重弱化受處分者權利。相較於受處分人代理律師的批判態度,兩位法官強調非全盤否定強制治療制度,不反對高危險個案進行無期限治療,但不能不論犯罪行為輕重、危險性高低,全部不定期限,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潘韋丞並提出搭配轉向及分流設計的務實建議。
■官部門代理人:執行細節問題,並不構成違憲理由
機關代表方面,衛福部由前監察委員高鳳仙擔任代理人,她強調強制治療制度參考美國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基於矯正與社會防衛,性侵犯猶如煞車壞掉,沒專家幫忙會一直壞下去,現階段替代方案不足下(電子腳鐐監控還是能拆掉、化學去勢或以藥物降低性慾皆未立法),就算執行得再差還是有其必要。
針對代理律師對強制治療的質疑,法務部代表次長蔡碧仲尖銳回應,當舉國都因台南女大生性侵命案陷入風暴時,應該反思這一切問題都是由加害者所造成,並堅持現階段只是執行細節的問題,不構成違憲理由。只能把受處分者關在台中監獄裡的原因,是因地方政府把治療處所當成垃圾場一樣的嫌惡設施,不發使用執照、不增加床位,造成法治國的空隙,大家都有責任,現在培德還有56人,宣告違憲貿然放出去後果難以想像。
■專家鑑定人:再犯風險難評估,美、德亦曾提出違憲審查
由法學者、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組成的鑑定人意見陳述中,主要圍繞著兩個議題,一是在醫療專業上要如何以及是否能可能評估再犯危險,二是如何從本土的經驗檢視這個移植自美國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
台大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坦言,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永遠牽涉著價值判斷,無法一刀切,根據國內外實證研究,並無法得到證據支持何種治療方式較有效,但依個人需求在知情同意狀況下的「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fe Model, GLM)或許是可參考採用的方法之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則指出,目前實務上主要綜合量化統計及臨床判斷預測再犯率,但在有限的治療空間中有其侷限,即受處分人無法在現實環境中試驗是否真能有所改變。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提出美國與德國也都曾遭遇多次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違憲審查,前者以民事庭審核而非刑事的方式解套,確立其為治療而非刑罰的本質,後者則在修法以法官保留以及定期評估審查機制,後於2011年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符合人權公約。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則指出,強制治療在美國法上與繼受德國法的台灣有非常不同的前提,相較我國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的「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因其框架限制,非應報嚇阻的刑罰,只能放置在民事程序,再來美國適用的對象為極端嚴重犯行的「性掠奪」( sexual predator ),且除再犯危險性還要有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才能構成要件,反觀我國規範的對象涵蓋過廣,從《刑法》221到227條所有犯罪行為都包括在內,即使輕微猥褻也有可能被強制治療,不能因爲美國合憲,我們就合憲。
法思齊於回覆大法官詢問時更指出,美國立法的背景都是在遭遇極端個案後因應民意而生,並產生性犯罪高再犯的迷思,但特殊案例無法反映此類犯罪全貌,事實是一般性犯罪除戀童癖外再犯率通常不高,近年美加兩國的研究已指出嚴格的性犯罪政策強制是失敗的,甚至如梅根法案(Megan's Law)衍生更多問題。
■司法院:一個月內宣布大法官釋憲日期
在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黃虹霞、楊惠欽針對各爭點詢問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後,各方再做最後的意見陳述,最後一名發言者為代表相關機關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她強調法官跟每位國民一樣對不幸的犯罪事件感同身受,但當坐上法檯時,法官就不能只考慮自己,而需更深層的探究為什麼加害人會犯罪、什麼樣的處遇能讓其負起責任,而強制治療經過逐步修法後愈趨嚴苛、剝奪人身自由的力道加大的同時,程序保障卻明顯不足。
「當性侵害加害人已接受刑罰後,國家是否仍以剝奪人身自由來排除此一群體,猶如古代流放隔離痲瘋病人,或是應該將其當做一個人,以治療為核心促其回歸社會?」彭幸鳴總結說道。
會後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佈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案日期。 (文/張子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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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會新竹分會遷竹北今啟用 成立原民法律服務中心充分保障原民權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於今年8月遷至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105號之新會所辦公,並同時成立全台第二個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的西部辦公室,今(19日) 法扶會舉辦新會址落成啟用揭牌典禮暨感恩茶會,新竹縣長楊文科、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新竹地方法院院長周煙平、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鄒茂瑜在內的各政府機關、社福機構及各界代表均到場參與揭牌活動並祝賀新會所啟用。
楊縣長表示,法扶基金會新竹分會從新竹市遷移到新竹縣竹北市縣政特區內,相信對於竹縣不山不市鄉鎮也能夠得到更多幫助,法律確實對於鄉親來說較為複雜,鄉親不知道如何打官司等問題,法扶會的律師都是義務律師,也是一線律師,相信能夠幫助需要法律協助的鄉親,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未來訴訟案件數也能降低。
法扶會於新竹地區設立新竹分會已逾15年,15年來由初期每年派任律師扶助將近500件案件,增長到今天每年派任律師扶助案件包含委託專案及檢警陪同偵訊案件已超過2200件,另外每年在新竹縣市各地提供約2800件左右法律諮詢服務,已成為除執業律師外,新竹縣市民眾尋求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最重要的機構。
隨申請扶助民眾及服務志工人數的增加,原有會所已不敷使用,經新竹地方法院鼎力相助提供所屬少年觀護大樓一樓供作新會所使用,新會所雖遷至新竹縣竹北市,但法扶會仍與新竹地方法院合作在新竹簡易庭派駐法扶律師,維持每周兩次的法律諮詢。法扶會新竹分會長陳恩民表示,法扶會服務目的為幫助弱勢民眾,如經濟狀況不許可,無能力打官司時,他們會運用國家資源,指派律師協助所有中低收入戶,只要是法律紛爭大致都能協助,包括訴訟、債務等,呼籲民眾任何法律都能來做諮詢,承辦人一定會提供最專業的協助。
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辦公室是具有原住民族文化意識及敏感度的法律服務中心,以專責辦公室配置專職律師,能夠顧及原民訴訟案的特殊性,進一步確保法律扶助目的,法扶會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委員蔡志偉也特別說明,服務中心是為減少類似像尖石鄉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等,在沒有充分理解原住民族原有的傳統慣習和制度下衍生的司法衝突案件而設置,在維護原住民族民眾權益同時,也做為原住民族民眾與各級司法及行政機關溝通的橋樑,2年前將總部設置於花蓮,無法兼顧西部地區原住民,因此特別在新竹縣設置西部辦公室,服務範圍將擴大至新竹、桃園、苗栗、台中的原住民族民眾,未來也會考量在南部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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