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軟性規定到硬性法律,中國網信辦如何用「#網絡安全」馴服互聯網?】https://bit.ly/2TTfBay
2009、2010年,微博等應用程式出現時,中國政府針對內容監管的政策也隨之嚴厲。有學者研究發現,到2017年為止,中國的互聯網政策主要都只是較低位階的法規。
但2016年是轉變的開始,「網絡安全」成為了互聯網政策的重點,受監管的不只是網上內容,還有全體網民的個人資料。從2017年到2021年,《#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一部部新法相繼出台,由商務數據到個人信息,都置身於嚴格審查之下。
更多以「網絡安全」為名的法律和條例正在被制定中,#網信辦 獲得法律授予管理互聯網每一個角落的權力網也越編越大,籠罩著每一個中國互聯網使用者,和各間網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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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過去立法院一直依據「準則」來行使同意權,不過若擁有一個完善、更嚴謹的法律基礎,將有助於我國對外的簽定重大的協定。癥結點包括條約與協定之間的差異與認定,法律與協定之間的位階是不同的,必須有更明確的界定,以避免人民權利受損。另外,兩岸的部分,因對岸對我的政治與軍事敵意始終存在,因而兩岸之間的各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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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法理建國的這183天,我遇到好幾種大拳教信徒。
大拳教信徒大概可以分成這幾種:
政治實力至上(以為政治手段能凌駕國際法劃下的紅線)
武力實力至上(以為武力強大就能橫行無阻)
經濟實力至上(以為光靠經濟實力就能得到國家地位,然後分辨不出成為主權國家與還不是主權國家可以與他國建立怎樣的合作外交的差別)
道德高度至上(民主無敵論者,無法意識到民主是體制,但不是主權國家必要條件,國際上承認你是主權國家不是因為民主體制。)
學歷至上(嘴只有菁英才可以談論法理。)
我不想維持在「中華民國光復台灣的騙局」上,所以毫無懸念的走上推廣法理建國路,「一中兩政權」的框架一直籠罩在台澎人身上,這只能台澎人自己釐清問題所在自己解開才能。
這幾週出現了一個政治至上的人,雖然這些都回答過了,但他不願意看我給他的文章,又一直自顧自地說,我就來單獨發一篇吧(˶‾᷄ ⁻̫ ‾᷅˵)
-
蔡先生主張「國際法離不開國際政治的範疇。請務必了解一件事,法律是為遂行政治目的而存在的。」、「妳連政治與法律的位階高低都分不清,談國際法能不偏頗?」
我就簡單的用社會規範舉個例好了。
就好比這個社會運作有一個無形跟有形的規範,有形是大家看得到的立法,無形則是當前社會形成的普遍價值觀。
你知道不可以殺人,不全然是殺人會犯法這種簡單邏輯,更重要的是知道守法背後的意義,是因為人權、重視生命,還有沒有人可以有資格踐踏他人生命,或者你不可能背負一個人的生死等等。
這些價值觀形塑是你從小到大學習來的觀念,不是法律告訴你不能做你就不能做。
社會上的政治精英也沒辦法單靠一群政治精英政黨來改變當前社會形成的習慣,不可能強硬的去改變,因為現代社會運作對人權觀點也成形了,不可能會🈶️透過政治操作來去直接完全扭轉社會上所有無形的價值觀。
社會凝聚的聲音仍舊是必須每個人體現出來的結果,這不難理解吧?
人活在社會上,不是原始人狀態,每個人依循的框架就是社會框架,也許是從小到大父母告訴你的規範與道德觀念,也可能是你自己思考的倫理觀點,更重要的是你知道這個框架是伴隨著責任的,你受到社會化的牽制。
你不會說社會框架不重要或是不存在。你不會說要夠聰明有肌肉,就可以橫行在社會上呼風喚雨,因為大家都知道在社會上要讓人信服,不是單靠外表壯碩,不是靠說話大聲就可以。
換句話說,國際法天花板也是這樣。
國際法源自國際之間形成的慣例,當別國質疑你做法不同時,你就會需要論述你的主張,因此國際法就是各國透過實踐,以及對共同認知的是非對錯所形成的運作規則;通常慣例形成需要十年起跳,一旦形成後也不容易改變。
[實踐->習慣->慣例+法之確信->成為國際法規範]
大多數人不知道國際法其實是國際政治的天花板,但我們必須意識到國際法的規則怎麼形成,還有框架之下的運作模式是什麼,才有辦法運用國際法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正是因為國際法法理是透過各國實踐長久下來的慣例才被各國重視,而有機會成文化,但也有些國際法法理是沒有具體化成公約的喔!
但不代表沒有可循的知道國際社會怎樣看待哪些事情。
國際法不是一本聖經或是一套法律。
他是世界各國運作、外交、戰爭過後產生的慣例,是與時俱進地構築來的,平常看到的都是國際政治運作,所以會讓人誤以為政治超越國際法,事實上是所有的政治實體都存在在國際法框架之中。
國際法是可以被具象化成國與國的條例,也可以是兩國衝突時產生的後果與處理方案,再透過過往歷史產生的影響來思考國際觀。
以為政治可以凌駕國際法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理建國派論述時說的國際法是什麼,這不是你認知上以為國際法等於某政權頒布的法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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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看完我每次不厭其煩的貼上這些,他回說:「決定台灣最終前徒的,還是國際政治勢力,但不表示台灣人不能有自己的主張。」
好的,法理建國派主張台澎人可以做些什麼?先了解客觀史實: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透過這個理解而產生建國意志,體現在參與中華民國政權舉辦的選舉,促使本土政黨奪權實質掌控中華民國政權使其承認盟佔代管機構的身份。
台澎人可以主張的是依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建國。
二戰後世界國家不超過60個,現在將近200個,多增加的一百多個國家裡面,超過一半以上原本都是殖民地,就是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
所以台澎就依據這個成功案例來完成建國,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絕對會比幾個人到聯合國大樓前面拉布條說要讓台灣入聯來得有力。
建國後不一定要入聯,入聯則一定要先建國。
那些以為聯合國是世界政府的人拜託去把頂置文中國際例子看一看,去殖民化完成建國的沒有都是靠聯合國完成。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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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法理建國派要論述的對象是台澎人 https://wp.me/pd1HGm-3M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 https://wp.me/pd1HGm-3U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盟佔身份買疫苗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30699915178563/
👉🏻Q&A1+2自決建國依據是什麼?國際法對領土主權重要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15463501819899/?d=n
Q&A26:國民主權是?: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82327711800144/?d=n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法律條例位階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因為北市發生議員要求市府提出好心肝調查報告一事,議員索資(文件調閱)的問題再度被關注。
早在去年,我就提案《文件調閱自治條例》,結果連獲得一個公正表決的機會都沒有,不給投票就是不給投票,直接被KO。
就像呱吉提到的情況,目前機關在面對議員索資,很可能會直接拿出90年內政部的解釋函令來說,議員本來就沒資格來拿任何資料,少靠杯。
但這個行政機關一直引以為傲的尚方寶劍,有什麼問題?
1️⃣法律位階的問題,簡單來說,解釋函令的性質,基本上是拘束行政機關自己內部的規定,現在這個行政機關內部的規定竟然反過來阻擋外部的監督。這都是非常奇怪的超譯方式。
2️⃣現實運作起來的狀況很可能是,一般民眾來要資料,行政機關還可能要考慮《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要不要給?如果不給要用什麼理由答覆;但「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行政機關會說,議員你本來就沒資格來拿任何資料;或是,要看看你跟縣府的親疏遠近,才能決定你能不能拿到資料。
我就問一句,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文件調閱,則是取得正確資訊最起碼的方法。就像邱顯智說的,如果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是在哈囉?
我完全支持要有一個適當的遊戲制度來講清楚規則,如果連地方議會透過提案立法的方式,都無法獲得一個公正的表決程序,這是不對的。
法律條例位階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過去立法院一直依據「準則」來行使同意權,不過若擁有一個完善、更嚴謹的法律基礎,將有助於我國對外的簽定重大的協定。癥結點包括條約與協定之間的差異與認定,法律與協定之間的位階是不同的,必須有更明確的界定,以避免人民權利受損。另外,兩岸的部分,因對岸對我的政治與軍事敵意始終存在,因而兩岸之間的各種協議,應用更嚴格的標準來審議。目前內政委員會所主導的兩岸監督條例,是朝野的共識。
▶雖然國人對我國參加國際組織已有共識,條約締結法雖然風險不如兩岸高,但是還是需要受到監督。在各種談判中或是簽署前,是否有具體的一套與社會溝通之機制、資訊透明化之機制?
外交部次長高振群回應:…
經濟部:經濟部102年奉行政院核定的「經濟合作協定諮詢的溝通協議要點」,已明定談判中、談判前須向立法院進行簡報;除此之外也加強跟產業、學術界進行溝通、舉辦公聽會。
▶馬總統日前倡議南海和平協定,這與東海倡議有何不同? 有無國家回應?基本上,台灣一直都不被各國納入,我們是否有何具體的計劃來執行?
外交部次長高振群回應:原則與精神一樣,都要堅守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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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例位階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立法委員李俊俋表示,2014年12月25日馬總統說兩岸服貿協議「一個字都不能改」,但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在備詢時鬆口表示,如立法院審議後最終的結果是修改條文內容,則陸委會將試著與中國大陸重啟談判。顯然,馬總統公然說謊,整個政府就是自打嘴巴!
2、立委李俊俋強調,未來審查服貿時,將會「逐條逐項嚴格審查並做相關修正」,確保台灣人民權益,並請王主委可以開始和中國溝通如何重啟談判。
3、李俊俋委員也另質疑,行政機關為便宜行事,任何兩岸協議都屬於法律位階的層次,立法院有審議的規定,行政院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竟然又想採用行政命令的審查方式進行兩岸協議的審查,明顯想偷渡闖關。
4、自經區特別條例迄今尚未完成立法,行政機關竟然已經完成28項行政法規修正與公布,法律尚未通過,然而行政命令卻早已偷跑!為了通過自經區條例而擅改行政命令的作法,實在不妥!立委李俊俋要求陸委會在整個立法程序上不可再「能省則省,能轉則轉,能拗則拗」,否則將會引起更多的社會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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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例位階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女子籃球國手出身的體委會副主委錢薇娟關於運動彩券相關問題,錢副主委卻表示自己不曾下注,對於運彩投注項目和玩法亦不熟悉,甚至上任至今不曾看過運彩公司的報表。林佳龍委員搖頭表示對於錢副主委對於主管業務仍未嫻熟感到吃驚。
林佳龍委員表示去年運彩發生監守自盜弊端在運彩公司報表早現端倪,而立院預算中心和監察院的報告相繼點出體委會的缺失,身為主管機關的體委會副主委竟然對主管業務完全不清楚,更不用談論有沒有記取教訓,漠視監督管理之責。運彩是體委會的重要業務,林佳龍委員呼籲錢副主委要花心思趕緊補課,不要成為另一隻政院小白兔,錢則表示會惕勵自己再加油。
因為錢副主委無法掌握主管業務,林佳龍委員只好轉而質詢戴遐齡主委關於運彩公司保證盈餘的繳庫進度,戴主委表示富邦銀行已將97年及98年盈餘40億繳交財政部(實際數字應為36.4億),99年及100年盈餘70億繳給體委會(實際數字應為75.7億),總額110億已全數繳庫。林佳龍委員表示,過去依據財政部公告事項,「每年彩券盈餘除有不可抗力因素,並經主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定外,應達指定銀行財務規劃盈餘80%」,然而富邦銀行卻要求調降98年的保證盈餘額度,戴主委表示當時配合財政部調降保障盈餘是因金融海嘯所致,林佳龍委員質疑,現在這次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院版修正草案第四條「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依主管機關所訂之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將保證盈餘納入法律位階的同時,卻可能開了一道後門,擴大了行政裁量權,何謂正當理由?應予以嚴格定義或規範,如遇天災或金融海嘯,並列入本次會議紀錄,不可任主管機關無限上綱解釋。此外,對於廠商可能因年年銷售不佳而不願繼續經營,林佳龍委員要求體委會需要評估由政府收回自營的可能性,戴主委則表示在明年底契約到期前若廠商退出經營,仍需繳交保證盈餘,林佳龍委員認為體委會不要消極地坐收保證盈餘,或在組織改造後推責給教育部,應在明年中公告前將自營設置或遴選廠商都納入評估方案。
上屆(2008年)奧運成績遠較2004年退步,不但獎牌數由2金2銀1銅掉至4銅,而對照歷年的參賽項目和人數,2004年59項89人,2008年36項80人,今年僅剩10項27人,對於持續退步的成績,林佳龍委員詢問上任迄今已超過四年的戴主委今年倫敦奧運所設定的奪牌目標數,戴主委表示目前已有10個項目共27人獲得奧運入場門票,將全力以赴超越上屆成績,拒絕透漏目標數字。林佳龍委員將目光轉向主席台,憶起當年他當新聞局長時舉辦慶功遊行黃志雄委員還站在花車上遊街、大肆慶祝,大大提振國家形象和士氣的美好往事,呼籲戴主委既身為政務官,若國家投注了那麼多的預算和資源,卻無法超越上屆成績,戴主委應該下台負責。對此戴主委卻推諉其詞,不願預設目標,語出驚人地說:「若我今天承諾沒有達到成績就下台,那情何以堪,以後所有體委會主委只要負責競技?」林佳龍委員認為戴主委的邏輯錯亂,主委並非只須做競技業務,而是國家投入那麼多預算,成績卻一直退步,難道不須負責?當年陳全壽也曾承諾未達目標數便下台,戴主委的卸責反應令人失望不已。
對於戴主委在上次委員會承諾林佳龍委員將就高爾夫球免徵娛樂稅一事盡快與財政部協調,戴主委不但坦承未親自與財政部聯繫,更說出「根據報章雜誌報導,財政部打算已規劃其他方案」等語,林佳龍委員對於戴主委看報治國的行徑大呼不可思議,要求戴主委不可再跳票,下次來委員會報告時須提出協調結果和遇到的困難。主席黃志雄委員也表示,在委員會上答應委員的事一定要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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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例位階 在 淺說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陳誠- 精華區R923220PA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法教室-淺說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我的老師吳庚大法官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2003年版)的書中,有鑒於國
人在適用法律時很容易就混淆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於是特別添增了「法源位階
與適用順序」的章節(頁73-74與79-81)。
吳庚老師提及法律適用與法規之位階有密切關係,以效力優先而言,其順序為憲法、法律
、命令等,其中上位規範之效力固然優於下位規範,於發生法規競合時,上位規範可推翻
下位規範,然適用於個別事件之際,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剛好與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順位,恰
屬相反。
實際上,吳庚老師說的恐怕還不夠清楚,就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適用於自治事項的個別事件
與適用於委辦事項的個別事件為例,並不相同。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
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
規則,惟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效力仍優於中央的行政規則,而非中央的行政規則必然在
效力上優於自治法規,儘管法諺有云:「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但法諺亦云:「有原則必
有例外」。亦即,原則上中央法之效力在地方法之上,但仍有所例外,此即我們現行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條之立法用意,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查看。
不同於此,再就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
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效
力復優於委辦規則。如果不敢置信的人,可以再看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的意旨,以及德
國、日本、美國、英國的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經驗。
遺憾的是,在國內有些教行政法課程的老師,竟有在國家考試的選擇題中,出現「重大明
顯瑕疵」的答案者,民國九十二年度的國家考試裡頭,像是若干類科的憲法、法學緒論與
行政法試題中,就有考選部公佈的答案為:『(中央的)行政規則效力優於(地方的)自
治法規』,且還仍不斷在出現中。
據個人初步的判斷,很有可能是出題者中了「中央法擊破地方法」的毒蠱過深,已搞不清
楚僅是「委辦事項」部分,才必然是「中央法擊破地方法」(即:中央的行政規則優於地
方的委辦規則)!若是「自治事項」之法規操作,已有「因地制宜」理論之適用,自不能
再採『(中央的)行政規則效力優於(地方的)自治法規』的錯誤觀念,除非我們改提倡
我們國家應為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
當然,由於可憐的考生也一時不察,就呆呆地接受考選部所公佈的「標準答案」,眾口鑠
金的結果,上至國家考試的出題者,下至國家考試的應試人,就認為『不僅中央行政規則
之效力在委辦規則之上,也在自治法規之上』(筆者須再度強調,這種見解不是不能存在
,但只能在中央集權的國家存在﹔問題是,我國不應也不該是個中央集權的國家,我們是
實施地方自治的民主法治國家呢)。
對此,英明的吳老師暗藏機關添增「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的論述,在不鑿痕跡的推論中
,就是為了修理那些不用功的國考出題者。個人也曾忝任國家文官,就是在做中央法規標
準法、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的解釋工作,也深深體察到:有時候實務運作比學術研究
更先進!
因為我的實務運作經驗是,當我及我的同仁們曾不斷地為地方自治團體澄清「自治法規的
效力優於中央行政規則」時(儘管多數地方官員還不一定相信我的論述,因為他們就是受
國家考試荼毒而被任用的受害者),來自學術界的出題者竟還主張「中央行政規則的效力
優於自治法規」。不知那一天,萬一這特定且某些來自學術界的出題者竟然又說:在法律
的個案適用上,就其適用順位而言,亦分別為憲法、法律、命令等,與效力順位相同。斯
時,我想我的老師吳庚,儘管那時已是卸任的大法官了,他一定會再把「法源位階與適用
順序」單獨成立一章的,好好講清楚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中
,有關法規範層級體系的重大課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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