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論文門延燒國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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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78的網紅時事英文 Podcast by ssyingwe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月初,一項新法律在美國德州生效,禁止懷孕六週後進行人工流產,成為先進國家中最嚴格的墮胎法之一。反觀世界第二大羅馬天主教國,墨西哥最高法院週二裁定,懲罰墮胎違憲,成為墨西哥女性健康與人權倡導者的重大勝利。 講義 👉 本集限定公開下載 PDF:https://bit.ly/3Acfk2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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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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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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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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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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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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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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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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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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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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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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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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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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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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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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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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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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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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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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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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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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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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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知名台派精神科醫師分析:蔡英文是病了,還是壞?
http://taiwanus.net/news/press/2021/202109211921381871.htm
林進嘉觀點:蔡英文是個怎麼樣的人?
有人說,在台灣參加過選舉的人,好像被剝了一層皮,祖宗八代都會被挖出來。但是蔡英文似乎是一個異數。
蔡英文給人的印象:「出身富裕家庭、台大畢業、留學英美、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博士、政大教授、國際法學者」。也因為這樣,當2019年6月11日民報刊登曹長青一篇「蔡英文的博士學位是否造假」時,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樣,「打死,也不相信」。這不是因為蔡英文有多好,而是不相信世界上會有這樣大膽無恥的人!
其實,蔡英文的博士、論文造假疑雲,早在2015年選舉時就已被提出來過。只是,當時媒體報導很少,大家也都認為那一定是選舉抹黑。因為,如果是「野雞大學、選議員」,或許有可能;但蔡英文牽涉的是「倫敦政經學院、政大教授,而且是選總統呢」,怎麼可能會有這種烏龍?那是絕絕絕…絕對不可能!
在曹長青質疑蔡英文沒有博士論文的文章之後,同年六月蔡英文偷偷傳真了一本「博士」論文,在英國LSE婦女圖書館出現。隨後,林環牆教授在2019年8月6日親自去翻閱,並在8月27日發表轟動全台的獨立調查報告,「蔡英文博士論文與學位證書的真偽」。林教授的結論是,蔡英文頂多是「完成論文初稿,但未通過博士口試」的博士候選人而已。
接著,徐永泰博士在「四不一沒有」的嚴格限制下(「四不一沒有」:LSE聲明,這是根據作者的要求,不可以影印內容或用手機拍照其他部分,不可以帶鋼筆、原子筆,不可以帶水進去,也不可以帶手機錄音等,只可以閱讀和用鉛筆抄寫筆記,其他一概禁止。若需中途離開,需先交回論文,回來後再與館員一起拿出論文),於9月13日跟進至英國LSE婦女圖書館閱讀蔡的論文後,發表「蔡英文論文讀後感」指出,該本論文格式錯誤百出,竟有六頁缺漏,還出現了1990年代才有的電腦排版方式「微軟字間字句自動調整系統」,且該論文每個章節都有各自的小結論,但卻沒有最後的總結,比較像是一篇一篇的小文章、學術報告集結而成(這一點,童文薰律師在比對蔡英文國圖版英文論文,跟蔡發表在國內期刊的中文升等著作,發現後者幾乎是前者部分章節的英翻中,得到證實)。至此,蔡英文沒有博士論文已成定局。
雖然大選後,有關蔡英文的論文門報導變少了,但在彭文正、林環牆、賀德芬等人努力追查下,英國資訊委員會(UK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ICO)竟同意倫敦大學不公開蔡的口試委員名單,因為公布了會造成當事人的傷害和痛苦(Disclosing this information would cause that individual a degree of damage or distress)。今年九月教育部公布蔡英文的「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蔡英文自填的博士論文題目是「Law of Subsidies Dumping and Market Safeguards」,跟蔡英文號稱取得「博士」學位的論文(放在LSE婦女圖書館和台灣國圖)題目,「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完全不同。逼得總統府發言人特別聲明,履歷表填的論文題目是「博士」論文的Part Two。這又是另一個謊話:沒有人在申請教職時不填博士論文題目,只填第二部的題目。那只證明一點:當時申請政大教職時蔡英文根本沒有博士論文。
再加上,在蔡號稱取得博士學位(1984年3月)之前一年,蔡英文在1983年6月;1983年12月在「政大法學評論」刊登的文章,都已自己署名倫敦政經學院國際經濟法博士。1983年10月,在聯合報發表文章,也是自稱國際經濟法博士。蔡英文自27歲起即以假博士招搖撞騙,是毫無疑問的了。
這真是一件可怕的事。
27歲的你我,誰敢跟蔡英文一樣,沒有博士,卻在投稿的期刊、報紙四處謊稱博士,並在國立大學求職信上公然杜撰博士論文題目嗎?一個27歲,初入社會的新鮮人,為何會如此膽大包天?為何敢說謊成性?是爸爸有錢?可是有錢人子弟也很多,誰會這樣?還是爸爸有強大的黨國關係?可是有黨國關係的人也不少,誰這麼敢?而且,蔡英文說謊,不是只有27歲時假稱博士那一次而已。
我曾於2019年12月9日在某報發表一篇「小英說謊記」,敘述蔡英文親口說的謊話,摘要如下,
一、紐約辦事處大樓購買、啟用期間(2004/2005),蔡英文是不分區立委。但2019年8月17日,蔡英文在台中開講,「紐約辦事處…我們買了以後,現在已經漲了好幾倍,那你要說誰有那麼樣的願景呢?我告訴你,就是我啦,我在做行政院副院長的時候」。蔡英文講這段話時,眉飛色舞、得意洋洋。後來被阿扁打臉後,8月26日才在臉書表示記錯了。
二、2011年出版的《洋蔥炒蛋到小英便當》的口述提到,「初到康乃爾時,記得開學不久,有一次上『國際公法』的課程時,我被老師點名站起來:『妳來自那裡?』『那你們將來要跟中國怎麼辦?』…『嗯……』向來對隨堂抽問有問必答的我,剎那間腦袋裡竟然一片空白。…老師看出了我的猶豫。他很體貼、也很嚴肅地說:『這個問題沒有理所當然的答案。妳應該要花更多時間好好觀察、好好想想!』」
2019年9月20日「社群之夜」,蔡英文:「我到康乃爾大學法學院,去的時候,這個系主任就告訴我,就見我,看到台灣的學生他覺得很新鮮,他就問我說,『你是台灣來的?』,『那你們以後跟中國怎麼辦呢?』,我想了一想,我說『我們政府說我們要統一啊』,我們這個老師看著我說,『你真的要來唸康乃爾大學的法學院嗎?』……這個老師叫什麼名字呢?因為他已經過世了,我可以跟各位講,他的名字叫Barceló」。三天後,彭文正博士收到Barceló教授的電子信件!九天後蔡連任辦公室發言人表示經查證係口誤。
三、2019年9月18日徐永泰博士報告,政經學院的蔡論文有一書面的作者要求,「四不一沒有」的閱讀限制。
隔天記者問,為什麼論文的閱讀要有很多的限制。蔡:「這個我不知道,這個我也想去了解一下」。再問:「他們說是妳訂的」。蔡:「那當然不是我訂的」。問:「他們說是你要求的」。蔡:「不會是吧?」
四、2019年11月28日立法院公聽會,嚴震生教授指出,在國圖的「博士」論文有444個拼字錯誤。隔天蔡為解釋錯字太多,說:「35、36年前的論文了,那時候的打字都是用傳統的打字機,有打字的錯誤,其實也是在所難免」。
但,2011年,蔡在民主沙龍座談時親口說:(我的論文,)「尤其是你打字校稿整整花了一個月,因為那個年代我們還是可以用電腦打,然後用printer印出來。」
五、2011年民主沙龍,蔡說「你檢查了你的論文一個月以後,把論文交出去之後的那一剎那,我就覺得說我不要再考試了。……可是後來我爸爸說,你畢竟是學法律的,應該去考一張執照吧。…我又開始了我的考試生涯,我又去考了紐約的執照,考完以後……我又去考了台灣的執照。那兩張的執照就一直掛在我家的牆上。…我的考試生涯就結束了,那就開始我的教書生涯」。
其實,蔡英文的紐約律師是1987年登錄的,根本不是自稱倫敦政經畢業後(1984)先去考、再回台教書。至於蔡的台灣律師更是在1996年才通過檢覈取得,根本不是考試取得!
再加上蔡英文在《洋蔥炒蛋到小英便當》一書中,說明姊姊蔡英玲陪她去倫敦參加博士口試的照片,後來被網友比對出,背景是波士頓的教堂。以及最新出爐的謊言,日前賀德芬老師公布的,蔡英文的「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蔡英文自填的博士論文題目,跟蔡英文號稱取得博士學位的論文題目,不一樣。事實上,這題目也跟蔡英文於2011年在各大學(開南大學、交通大學、彰師大、靜宜大學)演講,侃侃而談介紹自己的「博士」論文題目「Safeguarding Domestic Market」又不一樣。更是跟2011年10月出版的「小英便當與洋蔥炒蛋」一書的論文題目(「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elfguard for Domestc Market」)不同!怎麼有人連自己博士論文題目都會連續講錯、寫錯?
一個人可以在公開場合,口沫橫飛,神采飛揚,說謊,而且不止一次,不怕被抓包,也不怕這些場合可是都有錄音錄影。一個人可以在求職履歷表上謊稱博士,一騙近四十年,也不怕東窗事發。這可能有兩種狀況。一種是壞:她知道自己在說謊。就是愛說謊,隨口呼攏,說謊可以得到利益;另一種是病了:其實她不知道自己是在說謊。
在精神醫學有一少見的精神病理現象,英文叫Pseudologia fantastica(有人翻成「謊話幻想」),又名pathological lying(可翻成「病態性說謊」)。精神醫學教科書是這樣描述的:「有限的事實,混合了大量、生動的幻想。聽者的興趣使當事人很高興,於是又更強化了本症狀。這些症狀不僅是事實的扭曲,有時還會偽造一些自相矛盾的過去生活,如聲稱父母已死,博取同情」。另也有這樣的描述;「流利、似是而非的說謊,通常是浮誇、極端事物的不真實敘述。這些敘述隱隱約約被當事人相信是真的」。但本現象不是妄想,因為如果有人找出事實來質疑時,當事人還是會承認錯誤。又,他們說謊,主要不一定為了得到實質利益或逃避責任,而是為了滿足內心某種需求,或許從中可提升自尊與自信。
我曾經一度以為,蔡英文會不會是後者,病了。如果是,我認為我們應該包容她,並給予治療。但蔡英文,博士未完成,帶著博士班筆記回國,將該筆記依章節分次翻成中文投稿期刊,署名倫敦政經學院國際經濟法博士;進政大教書,繼續把該筆記依章節分次翻成中文投稿期刊,藉以升等副教授、教授。這位法律學者教授,終其一生,除了將博士班筆記翻成中文外,沒有其他著作發表。所以就說謊的本質,蔡每次說謊都是為了得到利益或逃避責任,而且還運用各種方法去遮掩謊話,如放在LSE的論文不讓人影印、引用,把教職升等資料封存至2049年。由此觀之,蔡英文應該是壞、不是病。
有人一定會說,當總統又不一定要有博士學位?當然沒錯。問題是,我們談論的不是「總統有沒有博士學位」,而是「讓學術詐欺、說謊成性的人當總統,對我們社會及下一代的教育意義是什麼?」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原載台灣《風傳媒》網刊 2021年9月21日
https://www.storm.mg/article/3947891?mode=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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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 timestamps
0:00 Intro
1:37 第一遍英文朗讀
4:00 新聞 & 相關單字解說
18:22 額外單字片語
24:34 第二遍英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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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社團 (朗讀文字):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ssyingwen/posts/301461465073433/
朗讀內容參考了
VOA: https://www.voanews.com/americas/mexicos-top-court-decriminalizes-abortion-watershed-moment
NPR 1: https://www.npr.org/2021/09/07/1034925270/mexico-abortion-decriminalized-supreme-court
NPR 2: https://www.npr.org/2021/09/01/1033202132/texas-abortion-ban-what-happens-next
The Dallas Morning News: https://www.dallasnews.com/news/world/2021/09/07/mexico-lifts-abortion-ban-even-as-texas-embraces-it/
The 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us-news/2021/sep/09/biden-administration-sue-texas-abortio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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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提到的單字片語:
Texas 德州
SB 8 (Senate Bill 8) 德州參議院第八議案
Abortion(s) 人工流產、墮胎
Near-total abortion ban 幾乎完全的墮胎禁令
Rape 強姦
Incest 亂倫
Pro-choice 捍衛選擇權
Pro-life 捍衛生命權
Forced pregnancy 強迫懷孕
Democrats 民主黨
Republicans 共和黨
Heartbeat 心跳
Fetal heartbeat 胎兒的心跳
Scientists 科學家們
Embryo 胚胎
Ultrasound 超音波
Fetus 胎兒
Border 邊境
Mexico 墨西哥
Brazil 巴西
Roman Catholic Church 羅馬天主教會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
Unanimously一致通過的
Decriminalizes 除罪化
Legalize 合法化
Latin America 拉丁美洲
Conservative 保守
Illegal 違法的
Argentina 阿根廷
Irony / ironic / ironically
Sarcasm / sarcastic
Coahuila 墨西哥北部與德州鄰近的州
Mexico City 墨西哥城
Trimester 三個月
Restrictive 嚴格限制的
Insidious 陰險的
Draconian 苛刻的
Cruel 殘忍的
Abortion rights 墮胎權
Roe v. Wade 羅訴韋德案
Landmark decision / judgement
Viability 胎兒在母體外有生存能力
Governor 州長
Attorney general 司法部長
Abortion providers 提供墮胎的醫療機構
Sue 起訴、吿
Whistleblower 吹哨者
Mum 沈默
Clearly 明顯的
Unconstitutional 違反憲法
Kamala Harris 賀錦麗
Not negotiable 不容商量的
Jen Psaki 白宮發言人
Unequivocal 毫不含糊的、非常明確的
Irrational 不理智的
Super Typhoon Chanthu 強颱璨樹
Philippines 菲律賓
Hurricane Ida 颶風艾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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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上週,美國情報分析師預測,Taliban 至少還需要幾週時間才會攻下阿富汗首都。事實上,短短幾天後,Taliban 週日火速佔領 Kabul,美國支持的阿富汗政府迅速瓦解,總統倉促逃離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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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https://ssyingwen.com/sse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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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新聞 & 相關單字解說
18:16 額外單字片語
24:23 第二遍英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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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社團 (朗讀文字):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ssyingwen/posts/285659919986921/
朗讀內容參考了
The 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21/aug/17/afghanistan-striking-image-appears-to-show-640-people-fleeing-kabul-in-packed-us-military-plane
AP: https://apnews.com/article/afghanistan-taliban-784681c4400b097cf73b93cec34c5c61
CNN: https://edition.cnn.com/2021/08/16/middleeast/taliban-control-afghanistan-explained-intl-hnk/index.html
VOA Learning English: https://learningenglish.voanews.com/a/kabul-airport-in-chaos-biden-defends-us-withdrawl/6004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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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提到的單字片語:
Go down the rabbit hole
Afghanistan 阿富汗
Taliban 神學士 / 塔利班
Kabul 阿富汗的首都
President Ashraf Ghani 阿富汗總統
Vice president 副總統
Senior officials 高官
Tarmac 柏油
Interpol 國際刑警組織
Afghan 阿富汗人 / 阿富汗的
Desperate 絕望
Interpreters 口譯員
Military jet 軍用飛機
Land-locked state 內陸國
South Asia 南亞
Central Asia 中亞
Neighboring countries 鄰近國
Iran 伊朗
Pakistan
巴基斯坦 Uzbekistan
Tajikistan 塔吉克
Turkmenistan 土庫曼
Chaos 混亂
Air traffic control 空中交通管制
Soviet Union 蘇聯
Civil war 內戰
Islamic law 伊斯蘭法律
Haven 避風港、安全的地方
Sanctuary 庇護所
Women’s rights 女性的權利
Chief international correspondent 首席國際通訊記者
Badass 很厲害的人
Commander 指揮官
Hijab 頭巾
Niqab
Burqa
Gut-wren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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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文law 在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每日法學英文】 element /ˈel.ə.mənt/ (n.) 要素;要件—————————————— ➤element of crime 犯罪構成要件➤element of law 法律要件—————————————— ... ... <看更多>
法律英文law 在 Re: 「Law or Act?」--關於法規英譯- 看板translator - 批踢踢 ... 的推薦與評價
raylauxes追根究底的精神實在令人佩服啊!
既然r大起了個頭,我也來補充一下先前法律翻譯課學到的知識吧。
誠如r大所言,「Law」是描述性用語,是泛指一般的「法律概念」,
而「Act」則較為具體,指經由國會立法程序通過的成文法律,
亦即實體的法律(如勞動基準法);簡單來說,「Act」是含括在
「Law」的概念之下的。
除了「Act」以外,具基本法之性質的「法」則譯為「Code」:
民法:Civil Code
刑法:Criminal Code
民事訴訟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
刑事訴訟法: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行政訴訟法:Cod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Proceedings/Litigation
(註: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為「行政程序法」)
而某某「施行」法則譯為Enforcement Act of...
另外,「條例」、「通則」都譯為「Act」。
中文的法規名稱琳瑯滿目,除上述的「法、律、條例、通則」外,
尚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等等,
又該如何翻譯呢?政府近幾年致力於法規名稱英譯之統一,
上述法規名稱都可以找到對應的譯法,以及針對該譯法所做之解釋,
詳情請參照:
https://law.moj.gov.tw/standard.asp
最後,如果不確定某某法規怎麼翻譯時,可以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檢索,藉由對照法規原文和英文譯本,也可學習法律翻譯特有的行文方式喔。
以上,資料來源為中央法規資料庫與敝人的筆記,如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 引述《raylauxes (熱血的翻譯夢!)》之銘言:
: 老媽住院了,因為身體健康的因素,這陣子一直住在醫院裏接受檢查。
: 昨天,我的寶貝老媽突然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查公務人員如何辦理提早退休的相關法規。
: 雖然心裏想著「老媽妳明明四肢健全而且還不到五十歲,現在辦退休會不會太早了點」
: ,身為乖兒子的我還是幫她查了。
: 在高雄縣政府勞工局的網站查到「勞動基準法」(就是「勞基法」啦),其中有關退休的相
: 關規定出現在第六章:
: https://www.kclab.gov.tw/CmsShow.aspx?ID=634&LinkType=3&C_ID=600&PartID=395
: 嗯,老媽未滿五十五歲,看來提早退休是無望了。
: 又想到,自己除了之前翻過幾個合約,在美利堅修政治學的時候唸過美國憲法,平常實在
: 很少接觸法律類的翻譯;不如英文版也順便查一下,學學法律英文吧。於是,我在新竹市
: 政府的網頁查到勞基法的英文版:
: https://labor.hccg.gov.tw/condition/page5-b-1-2.htm
: 嗯,英文版好像翻得…還不算爛。
: 因為我自己看得懂的地方好像都沒錯,看不懂的地方…雖然覺得「怪怪的」,但是畢竟自
: 己專業不夠,總不能大筆一揮就冠上「翻得好爛」的評語吧。(這句早已被無智之士浮濫使
: 用的話,不知傷過多少認真譯者的心啊)
: 但是,有一個地方我怎麼看就是覺得怪怪的。
: 那就是「勞動基準法」英文翻成「Labor Standards Law」。
: Law?Law?Law?到底哪裏怪怪的?可是我一時又說不出來。
: 再拜拜Google大神,發現也有人翻作「Labor Standards Act」。
: 我才想到,印象中好像沒看過「law」這個字放在法規的標題裏,倒是「act」這樣的用法還
: 不少。
: 再拜一次,卻發現勞基法翻成「Labor Standards Law」的比「Labor Standards Act」多
: 。
: 嗯,是我太孤陋寡聞了?還是台灣人英譯的積非成是?
: 三拜Google,找到幾篇大陸學者談法律漢譯英的問題--
: 「英漢法規法律名稱的翻譯」(宋雷/朱琳):
: https://www.lawtrans.com.cn/Article/fylw/9.asp
: 「規範性法律文件名稱英語翻譯若干問題的思考」(江國勇):
: https://www.sowto.com/ks/yyxx/yyxx/xxxd/200612/ks_10037.html
: 原來,不是我太孤陋寡聞,而是法律翻譯真的常常將錯就錯!
: 其實law跟act雖然都有「法規、法令」的意思,但law是描述性用語,通常不會用作法規標
: 題,而且law的意義範圍比act更模糊、更廣泛。
: 美國的「Fair Labor Standards Act」這部法令,用的正是「act」這個字。
: 想起來,台灣(還有中國大陸)在搞中翻英的時候,真的很喜歡把英文的描述性用語放在標
: 題裏面,尤其是路上的招牌,真是俯拾即是啊:
: 「XX書局」 -->「XX Bookstore」
: 「XX餐廳」 -->「XX Restaurant」
: 「XX百貨公司」-->「XX Department Store」
: 這種號稱「忠於原文」的逐字翻譯,真是折煞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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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0.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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