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硬拗
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案即將在2/6登場,罷免方所提理由書中,其中一項稱黃捷「違反《國安法》第21條」,經中選會查證後表示 #台灣國安法只有10條。如果罷捷團體引用的是21條,那因據法條跟內容, #引用的可能是港版國安法。
不過稍早高雄市前新聞局長鄭照新先生在他的臉書上,指控民進黨顏若芳發言人找錯資料,罷免黃捷理由書引用的是國安法2-1條,並非外界指稱的港版國安法第21條。
但根據中選會的網站罷捷團體提出的理由書,白紙黑字寫的是國安法第21條,並非鄭照新所說的2-1條。
我以法律人的身份來跟鄭先生分享,在法律條文當中,差一個標點符號,法律釋義就可能差很多,更何況是條文第幾項,有沒有「-」可是差很多的,硬拗也不能解釋引用錯誤的事實。
我建議,鄭先生應該要先向本黨顏若芳發言人道歉,並且解釋你們罷免方所引用的國安法法條到底為何??勿再以錯誤言論製造紛爭。
法條引用符號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中秋連假後不久,高普考就要放榜了。不論成績如何,在準備司律以外的考試時,有一些心態是需要調整的。
就這幾年的考試變革來說,「司律」和「司律以外」的考題區隔愈來愈大。不只配分上有差異,連考點回答的深度也有極大的落差。這點對老師來說,上課的教學方法會愈來愈不同。同學當然可以選擇司律的課程來準備其他考試,但如果不是志在司法官或律師的話,其實很多內容不需要著墨過多,因為它就只是讓你患得患失,覺得很多東西都沒念,到頭來只是自己嚇自己而已。
詳言之,在準備司律以外的考試,老師認為,先把條文記熟,再去看實務見解,而不是耗費精力在學說見解上。由於司律以外的考試幾乎不會附法條,所以「條文」本身也是考點之一。其實很多題目只要把法條引出來,就能有基本分,再補充一些實務見解,其實就能拿蠻高的分數了,學說見解只是錦上添花,有能力、有時間再寫,沒寫也不會怎樣。但老師觀察,同學對於條文都很不熟,甚至連條號也不清楚,這在考試上是非常非常吃虧的。縱使寫了一堆見解,但條文、條號寫錯,是一定會被扣分的。因此,對於現在正在準備高普考、司法特考等考試的同學,麻煩條文(尤其是條號)務必要記,連冷到會讓你打噴嚏的條文(就是大家平常不會念的條文)也要記,因為哪天考題會突襲你,你並不知道。建議平常就要養成多翻條文、多記憶的習慣,對考試有非常正向的幫助。
不過,所謂「背法條」,並不是要一字不漏地背,而是記條文的「重點」即可。比如刑法條文只要熟記重要的構成要件內容即可,考試時能寫出條號和這些內容即可。此外,不要在考卷上用上、下引號標示你寫的條文,除非你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寫的是正確的,連標點符號都不能錯,否則不要輕易嘗試,不然引用錯誤是會被扣分的喔~~
再來,老師認為,條文記熟之後,最多再念一些實務見解就夠了,不用特別寫學說。一方面是作答時間很有限,沒時間寫學說見解;另一方面則是不必要(除非題目有特別標明要你寫)。與其浪費時間記憶學說,在腦袋裡全都搞在一起,錯上加錯,倒不如拿這些時間去背條文,還比較實在一些。
以上是老師的一些建議,希望對大家有些許幫助,同時預祝大家成功上榜,謝謝!
周易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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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欸都,老師這篇在講的是刑法和刑訴啦~~其他科目我不熟,無法提供意見,還請同學去詢問教授其他科目的老師唷!!
法條引用符號 在 申論法條書寫的方式請益 - 考試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想請問大家寫申論時遇到要引述法條內容的格式該怎麼寫,解題書是掛號後直接用羅馬符號寫第一項,但我很怕在考試這樣寫會被扣分,於是拆成申論 ... ... <看更多>
法條引用符號 在 [請益] 請教引用法條的寫法-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
我想請問下假如大家引用某些法條時
會如何寫呢
因為我看解題書可以完整寫出一字不漏的條文
所以他們都用引號如
(一)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訊問被告.......」。依題示,A未先行告知權利.......
可是老師說引用法條時要用引號就要有100%把握裡面能一字不漏
但是我無法將完整法條一字不漏背下來
是否可以用這種方式
(一)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
2、......
3、.......
4、........
依題示,警察A未先行告知權利...........
只是說第1款的一改成1這樣是否可以?
又可以用第2種寫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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