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以欺瞞被害人的方式獲取其同意,因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應如何評價?王皇玉老師參考承諾瑕疵的效果,來決定被害人同意的效果,亦即採取「法益關聯性理論」,做為區別的標準:
倘若被害人對於個人性自主權受侵害的種類、方式、範圍或同意後可能面臨的自身危險性均無錯誤,只是對於給付目的或對待給付有欺瞞,但因為這些都不是個人性自主權保護的核心內涵,則該同意即屬有效,產生阻卻構成要件該當的效果。例如「目的欺瞞」(以結婚為前提而發生性關係,實則不想被婚姻綁住)、「給付對價欺瞞」(以取得對價為前提而發生性行為,但完事後卻不付錢),均應認為被害人的同意是沒有瑕疵的,因而行為人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但是,如果是侵害個人性自主權本身,或與其有直接關聯之行為,被害人如果是在發生錯誤的情況下同意,此時同意的效力就會受影響。例如實務上曾發生的「拔罐案」,被害人同意的部分是「拔罐、背部推拿和淋巴排毒」,但行為人卻擴張到按摩被害人的陰道,此部分被害人並未同意,且該部分與個人性自主權的核心內涵有直接關聯,故行為人未得被害人同意而侵害其性自主權,自應成立強制性交罪。
* 以上改寫自王皇玉,強制手段與被害人受欺瞞的同意:以強制性交猥褻罪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2卷第2期,2013年6月,頁422-423、425。
法益關聯性理論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陣子在寫一本刑總解題書,名稱暫訂為「周易的基礎刑總解題書」。雖然名為「基礎」,但其實裡面難寫的題目一大堆啊~~比如以下這題,雖然是政大轉學考的考題,但這難度......如果你沒唸過文章的話,其實會寫得很淺QQ
姑且不論這一題是哪位老師命題(猜這個很無聊,也不重要),可以確定的是:本題非常適合接下來要準備司律二試的同學練習,真是一道好題目啊!!
題目如下:
甲與乙原來極為友好,但甲因乙橫刀奪愛而心生怨懟,向友人訴苦後,甲決意毒打乙一頓給他一個教訓。某日晚上甲拜訪乙,乙的管家開門讓甲進入乙家,甲進入後看見「乙」持槍接近自己,甲心想是否其友人走漏消息,以至於「乙」事先有所防範並要先下手為強,情急之下甲為了保護自己,拿起桌子旁邊屬於乙的古董大花瓶,擲向「乙」頭部,「乙」立即死亡。惟實際上死亡之人不是乙,而是長相與乙極為近似的雙胞胎兄弟丙,丙不知甲、乙已鬧翻,以為甲來找乙串門子而上前歡迎,並且要向甲展示他剛入手的珍貴擬真玩具槍,卻不幸被甲誤認為乙而殺死。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50分)
【109政大轉學考(二年級)】
簡析:
本題涉及三大考點。首先,乙的管家不知道甲的來意,放他進來,實際上甲想殺死乙,此時甲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關鍵在於是否該當「侵入」之要件,涉及「法益關聯性理論」的操作。這雖然是分則的考點,但跟總則也是有一點關係啦~~涉及「構成要件同意」該如何認定的問題(法益關係錯誤v.動機錯誤)(註1)。當然,這邊不是甲直接以作為的方式施用詐術,而是「不告知其來意」,筆者認為仍可討論此爭點,答題會更為詳盡。
接下來就是甲殺丙的部分。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部分,涉及「等價客體錯誤」的法律效果,無論依照傳統的「法定符合說」,或是現今多數學說以「對應理論」來思考,都會認為甲主觀上誤丙為乙的事實錯誤,只是不重要的動機錯誤,不會影響甲的殺人故意,不法構成要件該當;而在違法性部分,則要討論「正當防衛」與「誤想防衛」的界線,也就是「防衛情狀」的認定,究竟是「事前認定」還是「事後認定」?多數學說係採「事後認定」,惟亦有對其內容進行修正(註2)。此處應肯認存在防衛情狀,之後就是探討防衛手段必要性的問題,也就是甲的防衛手段有沒有過當,要討論甲當下有沒有先行退避(履行退避義務)的問題(註3)。寫好寫滿才是王道!!
綜上,這真是一題充滿文章見解的考題,無論讀者接下來是否要準備轉學考,都應該好好練習,因為難度跟司律二試差不多,甚至堪比法研所考題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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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變質的友情:侵入住居與妨害性自主之個案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66期,2016年8月,頁24-26。
註2: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論誤想防衛,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111-193。
註3: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退避義務與防衛手段的必要性,月旦法學教室第193期,2018年11月,頁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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