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讓小編以一個有點俗氣的方式開頭好了:還記得小時候『我的志願』作文中,你的志願嗎?
小編小時候其實對世界與對人的想像有限,問來問去都是『醫生』、『工程師』、『老師』、『科學家』這類的答案。
(黨國教育遺毒?在場有沒有從事教職的朋友呢?
跟我們分享一下現在的小孩都想當什麼吧!)
青春期開始挫折,開始失戀、開始發中二病:
全世界沒有一個人懂我,我才不要把自己貢獻給這個世界,世界毀滅了也沒關係!
把好像該讀的書讀完、該考的試考完,
你成了上班族,每天抱怨,可每天也有一點期待;
每天憤怒,可每天也有一點小確幸。
你明白了自己除非中樂透,不然大概是要與這不上不下的狀態共度餘生了,
你在通勤時猛然看見國小六年級的自己坐在右前方的位子,他在看科學小百科叢書、關於銀河系的章節,
你想起來了,你曾經想當太空人,你想過去跟他打招呼,但是說什麼呢?
他讀得起勁,臉上充滿你已經沒有的光彩,
你猶豫間才發現到街景變了樣子,那是.....二十多年前的樣子,
於是你知道再兩站他就會起身--下車去上學,然後再三年,他將考上不理想的高中,
下一個三年,他將首次離家去念一個不是特別有興趣的科系,然後.... 然後......
公車停了,你不知道你要去哪裡。
阿,這是不是不僅和這篇有關,也有點像伊老師寫的顧城那篇呢?──
「沒能暴烈若此的我們在此消耗著一份又一份不誠實的生命配額」......
────
原文:
天真和世故的差別究竟是什麼呢?
在表面詞義上,它們佔據著光譜距離最遙遠的兩端,帶著仇敵般彼此憎惡的目光。
但我想事實並非如此。我的意思是,有時我們不無訝異地發現那些我們喜愛的大師以敘述所召喚而來的兩極,所說的竟是同一件事──
首先是瞎眼老人波赫士的慨嘆:「當我醒來,看到的是糟糕的事情。我還是我,這令我驚訝不已」;
而後是米蘭˙昆德拉引用畫家法蘭西斯‧培根:
「人類現在明白了,人就是個意外,是個毫無意義的生命體,只能毫無理由地將這個遊戲玩到最後」。
*
波赫士的話聽來故作驚訝,天真無比;而法蘭西斯‧培根在昆德拉的筆下則清澈、哀傷而黑暗,毫不遲疑地向世故趨近。
然而他們說的難道不是同一件事嗎?
「我還是我,這令我驚訝不已」:
瞎眼的波赫士調動了最原始的目光,而原始的目光恰恰質疑了記憶
(在失去意識一段時間之後,當你醒來,意識如何瞬間「接上」你陷入睡眠之前的意識?何以你終究未曾像卡夫卡的K一樣醒來後突然變成一條蟲?何以你竟「還是你」?),
質疑了人之自我;將意識之存在還原至哲學的原初,當然,亦即生命之原初,那難以迴避的三連問──
我是誰?我從何而來?我往何處去?
至於法蘭西斯‧培根
(在畫中,在他筆下,人物身份不明,肢體分離,面目模糊扭曲,
而激烈的線條與筆觸則暗示著那分離、模糊與扭曲均肇因於兇暴無比的痛苦),那透徹世情的斷語則彷彿簡答了上述重如泰山的三連問。
是的,我們是誰?我們從何而來?我們將去至何處?
抱歉,就我所知,一切毫無理由,一切皆是意外──「人就是意外,是個毫無意義的生命體」。
然而,難道不正是這般無因由與無意義招致了波赫士的訝異?正因其意義不明,缺乏脈絡,無處問責,生命因此令人驚異、惶惑、不知所措──
「我還是我,這令我驚訝不已」。
於此,天真與世故二而為一;思路之殊途亦同歸為一。
於我看來,這幾乎證明了此一命題即是真理;遂令人意外聯想到攝影藝術家杉本博司的「劇院系列」──
於長時間曝光(錄像完整播畢之時間)之屏幕上,呈現的是光與光無數次疊合的暴烈重曝──一片空白。
那是聲音與憤怒的話語,愛與冷漠的交織,情節與故事的交媾,羞恥與尊嚴的擷抗,動作與激情的狂想;
而一切的一切,在時間的調製之下,終究重曝為一片空白。
那正是「只能將這個遊戲毫無理由地玩到最後」──
遊戲是什麼?遊戲就是屏幕上被放映的影片,行進中的敘事,聲音與憤怒、愛與冷漠、情節與故事、羞恥與尊嚴、動作與激情,
而遊戲的終局即是無可迴避的空白。Nothing。
無怪乎這令波赫士驚訝不已。
或許正像〈環墟〉之情節,一生擅於作夢(或說,一生皆身處夢中)的波赫士終究明白,自己也是那夢裡的人物,「生命」這場夢裡的角色,被造者──
「他朝火焰走去。火焰沒有吞噬他的皮肉,而是不燙不灼地撫慰他,淹沒了他。他寬慰地、慚愧地、害怕地知道他自己也是一個幻影,另一個人夢中的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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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斯培根科學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經哲法 jurisprudence 漫談】理解法律須靠經驗
普通法由案例為主所構成,是人所共知的,也是與大陸法基本上不同的理解法律思考方法。高院及上訴法院不理立法會十多年來處理議員宣誓的經驗,而只是用機械的字面理解及目的論去解釋法例,屈從於政治現實壓力是悠悠之口的質疑;也是明顯違反了自普通法在英國出現時就有的傳統,那就是重視經驗(legal empiricism)。這簡直就是離經叛道。筆者要為這羣高智低能的法律動物補補課!
法蘭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的大名相信人人皆知,他是文學家、政治家、科學家、哲學家,是經驗論的重要人物。較少人留意的是他還是一名法學家,他在1613年是英國的律政司,1617年是法律御前大臣。他將他的經驗論學說應用於法律的運作,強化了普通法重視案例的傳統。
所謂經驗論,是強調科學的歸納思維方式 (Inductive Method)在大量的先例作支持之下,就可以引申出有力的法律原則,大量的法律原則就成為普通法能穩定可靠運作的基礎。在今天的法庭,儘可能引用相關而有力量的先例成為說服法官的最普遍形式。
培根指學習是需要大量閱讀而不是只追隨幾個學術上「獨裁者」的學說,例如亞里士多德之類,便可以得到智慧。培根對在學院中混的學院派 (schoolmen)評價甚低,他說學生應在自然中學習自然(nature),而不在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及其在文藝復興後的追隨者及演繹者的學說中去理解自然。
他在文章「何謂司法(Of Judicature)」中叫法官謹記,法官的責任是宣示法律(jus dicere),而不是制定法律(jus dare),那是議會的責任。法官應在學習而非表現智慧;似神職人員的謙卑,聆聽,不是灌輸道理;要聽意見而不是表達自信。法官應準備將不平變為公平,以達成公義的裁決。有耐性而認真地聆聽是公義重要部份。在聆案過程中過份多言的法官(overspeaking),或多多問題以阻止意見表達的法官,與嘈吵的街頭藝人無異。
讀到這裏筆者不禁笑了起來,400年前的法律先賢預見到法官的通病,他的告誡更似在教訓今天香港高院及上訴法庭的法官:區慶祥,張舉能,林文瀚及潘兆初,他們不停地駁斥辯方的觀點,拒絕聆聽,是有預設立場,有違公正!◇
《 黃覺岸 2016年12月23日 __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