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井症鼠和糕剪鼠官癌末期高官們手拉著手一起搞出來的專案績效又要來啦!
現在各地開始上演「搶檢察官」保(官)位戰。
各位準備好大拜拜了嗎?
學法律沒有什麼好「塊陶」的,但是所有的司法人員看到這個訊息才要快逃!
《扭曲的正義》書中第二部場景( 參見:https://linkingunitas.com/B184634 第二部內容),又即將在現實社會中傾情上映,各位準備好爆米花了嗎?
「所謂的檢警關係,是指在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偵查主體)與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應該坦誠相對,共同為案件的發展而努力,一同合作透過程序正義來發現實體正義。檢警關係是檢察學理論與實務的大哉問,然而在政治、媒體與輿論壓力、升官因素等錯綜複雜的現實環境中,實務運作與理論往往漸行漸遠。臺灣的「檢警關係」,不知從何時開始變得扭曲,導致許多虛與委蛇、互相隱瞞或欺騙的情況發生,而在民意之手肆意試探伸入偵查程序予以干涉的常態下,檢察官需要花最多苦心面對的壓力,其實是來自檢警體系外部和高層的力量,要說是這兩股力量把檢警關係擠壓得變形也不為過。」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P.179-180
但這場大戲的背後主導者,是誰呢?
難道只是警政署高官嗎?
不,不是的,還有一些久不讀書、也不辦案,忝居高位幻想作秀權力慾望的檢察高層,跟著警政高層一起作怪,把本來立意良好的「毒品溯源」,硬生生搞成了「群鴿亂舞」、「比賽爭奪檢察官」、癱瘓偵查資源的年度大戲。
而這些檢察高層又是誰呢?
他們是檢察官,十幾、幾十年前,也曾經坐在法學院的教室中,跟大家一樣曾經有過發光發亮的夢想。
「我在進入司法官學院前的學生生涯時,和多數法律學院研究生一樣,意氣風發的批判實務見解,例如批評最高法院決議與某些判決僵化的見解、批評實務上證據排除法則一面倒的傾向檢警、批評實務見解沒有照顧到人權公約、批評刑事程序僵化而缺少人性關懷……這些我過去曾經在課堂上和同學們同聲一氣的批評,想必現在正在法學院上課的學弟妹們都不陌生。
然而,身為學生的我們,在批評的過程中忽略了一件事。那些我們批判的「實務見解」是誰生出來的?不就是那些跟我們一樣,當年曾經意氣風發坐在教室裡高談闊論,倡議法律理論與理想的學長姊嗎?為什麼他們進入體制後,會變成那種被我們批判的樣子?
直到我進入實務,進入那個鐵板一塊的體系中(我行我素的)闖蕩一遭後,終於深刻體悟到,問題不是「法律見解/解釋」這麼簡單,而是在於文化與結構的病灶。#人性中追求慾望與軟弱的一面、#愈形扭曲的制度交互作用下,使得體系與社會問題積重難返,這已經不是當年那個意氣風發、充滿理想、學了好多新進理論的年輕法律系學子們一己之力所能處理的了。」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P.269
============
對於法律有興趣,唸個法律沒有什麼好「塊陶」的。只要以後進入職場記得勿忘初衷,不要滿腦子只有買車買(好幾棟)房,為了升官發財發財不擇手段就好。
那些跑去飲宴、收襯衫的「老前輩」們,或許也是做著這種隨便發財的夢,所以才會忘記初衷吧。
當然,如果在學生時代不願意踏實地把基本功(法學方法)練好,反而把發大財當成人生唯一目的,或是幻想著「隨隨便便賺好幾棟房子」,那還真的不適合唸法律。
▍追伸:
〈正義何以被扭曲?法律人「信念與實踐的距離」〉:https://bit.ly/39Ra6xU
「 正如我在燦爛時光會客室第306集與管中祥教授談話時,談到學校教育和實務倫理之間的落差,正如警察學校不可能教學生為了績效而違法、傳播學院不可能教學生為了獨家與點閱率而與公務體系相互為用或為不實報導,法律學院也不可能教育學生為了升官而跟風作秀、不擇手段。實務上的各種荒腔走板現象,往往不是學校沒教,而是在人們進入實務工作後,在人性慾望下所「產生」出來的理論之外的產物。
在學術殿堂之上、試卷報告之中,人們永遠可以侃侃而談發光發熱的道理;但進入社會的染缸,沾上體系的醬缸之氣後,能不能實踐理論,又是另一回事。說穿了,不是不懂道理,而是對於許多人而言,在 #個人利益與職涯前途的考量下,「知行合一」好像變得很難。」
「......在檢察官生涯之中,不同的人生態度,決定了不同的高度。而這個高度,不是以權力、薪水、階層來區分,而是在人的一生走到終點之後,歷史會蓋棺論定。
我在檢察實務體系打滾一圈後的真實感想是——人在體制中都是會變的。知道理論是一回事,但能不能實踐又是一回事。「體制/文化」與「人」之間的問題糾結難解。人創造了體制與文化,但體制與文化卻又如影隨形的影響著我們,背後在於人性本有貪欲的弱點。我們只能希望,越來越多的人能夠看破權力遊戲背後的迷霧,體悟到人的生命有限,權位與財富終究帶不走,並思考生而為人的價值,堅持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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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最近有一篇文章在Dcard很紅,
雖然我不太喜歡使用那個平台,
但很多讀者轉文給我看,希望我發表看法。
稍微看了一下新聞整理的,
那位學姊在《DCARD》PO文內容大致是:
當初花了幾個月時間準備特考,
考上之後卻發現幾個缺點,包括:
排好的休假可能被取消
造成很多預排好的事情無法實行,
而且如果不同意取消休假,
可能就會被長官列為黑名單。
長官無法被挑戰,思考過於迂腐,
所說的話就是金科玉律,反對就是忤逆,
容易被點名作記號,就此在單位黑掉。
輪班制,晚班過幾小時就要接早班,
身體負荷太大,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同事間素質落差太大,素質參差不齊,
不只不好溝通,上起班來事倍功半。
對女警不友善,有些長官會叫女警應酬陪笑,
還會言語上開黃腔,甚至無意間透露歧視。
社會對警察不友善,像是開罰單,
很多人下意識脫口而出「警察缺業績喔」等等。
文末也提到,遇到攻擊警察,只能消極抵抗,
「再危險的事情也不能開槍」
因為開了槍,你面對的是無數的報告,
爹不疼娘不愛,倒楣的還要上法院纏訟數年。
然後表示她已經離開警界,
找了一個薪水少一點點、卻快樂很多的工作,
並表示給她月薪十萬元也不願意回來當警察。
其實這位學姊說的完全正確,
提到的缺點也非常寫實,感同身受,
能夠離開警界是十分勇敢的決定,
我敬佩她,因為我沒有她這樣的勇氣。
BUT,同為不當警察不會餓死的人,
成為警察,薪水也許是個誘因,
但不會是最主要的原因。
常常停休是事實,這在成為警察前就知道了,
基本上當上警察就是把自己賣給國家了,
契約一簽三十年,且有提早中斷的可能;
長官思想迂腐也是常態,也眾所皆知,
但不得不說,很多有想法的年輕人慢慢覺醒了,
再過個幾年,等到低能兒死的死退的退,
只要熬到有心改革的人上位,上下一心,
警界制度才有可能慢慢改善,很慢很慢的那種。
輪班制跟素質都是不爭的事實,
畢竟派出所必須24小時不間斷運作,
唯一能改善的就是拉長休息時間跟一段班制,
不要再天地番、拆班拉班、上六休四。
同事間素質我倒覺得每個職業都差不多,
有好的,自然就有壞的,良莠不齊,
只能管好自己、督促自己不要往壞的那邊靠。
至於對女警的不友善及歧視,
我必須很主觀的說,看個人。
如果一個警察憑著自己的外貌而非能力,
享受因外在條件帶來的優勢而有所懈怠,
不管性別,在職場上都容易被說閒話。
警察是個需要體力的工作,極度需要,
本身性質對女性就已經無法公平或友善,
簡單來說,女警要被認同需要花更多力氣,
但相對的,男警工作能力一樣會被放大檢視,
這時候調整好自己的心態就很重要,
無法控制別人會用什麼樣的眼光看自己,
就是把自己份內的事情做到最好,然後放寬心。
我可以理解官方找正妹女警去拍宣傳照,
但叫一個從來沒交整過的巡官去站路口,
假裝穿著勤務腰帶(全身空裝)去指揮交通,
然後叫大家注意保暖,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沒辦法,這個世界就是這麼現實¯\_(ツ)_/¯
最後講到,這個社會對警察的不友善,
我認為警察自己要負一半的責任,
另一半是台灣媒體需買單。
前面說到,警方高層思想迂腐且固化,
在科技進步及自媒體發達的狀況下,
被攻擊時無法第一時間出面反擊或說明,
甚至慢了好幾拍之後又提油出來滅火,
加上愛打自己小孩給外人看的亙古作法,
警方自己要負一半的責任。
扣除直接接觸,民眾對警察的觀感來自媒體,
台灣媒體不負責任帶風向已成陋習,
而民眾被聳動的標題及腥羶色吸引也是事實,
所以我支持將媒體不適任淘汰的制度。
只有同時提升人民、媒體及警察的素質,
警民對立才會有真正消弭的一天。
很難我知道,長官知道,獨眼龍也知道,
很難很難掛在嘴邊,說到現在民國109年了,
若還只停在說的階段,我們還在白色恐怖。
就是因為很難,卻還有人願意投身進入改革,
這個社會、這個國家才會慢慢進步,不是嗎?
離開警界,很棒,我支持,也給予祝福,
我認為你很勇敢,你有勇氣向未知踏出第一步;
留下來的人也很棒,我支持,也給予祝福,
不管你是為了穩定薪水,為了混吃等死當肥貓,
為了懲奸除惡、為了報復社會,其實都可以。
若是為了實踐心裡那一點點尚未被磨滅的理想,
那就一起加油,因為你並不孤單。
沒有什麼事情是忍一下過不去的,
努力了,忍耐了,受夠了想清楚了就離開。
剩下的人,腰帶揹起來,槍枝裝備領一領,
繼續出門,去守護你的轄區吧。
📷MD 張麻子
Photo by 一線三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Refine by Jun
延伸閱讀:
建議不要考警察
https://www.dcard.tw/f/job/p/234880533
法警薪水最高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關於刑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
(B) 刑法係以故意犯之處罰為原則,過失犯之處罰為例外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只要有預見者,即依故意犯處罰之
(D) 若未設有對過失犯處罰之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犯
⒉甲持刀砍殺乙,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因發現對象不是乙,乃中止其犯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行為客體並非甲原本想殺之人,應阻卻殺人故意
(B)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普通未遂犯
(C)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不能未遂犯
(D)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中止未遂犯
⒊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B) 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C)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法條競合論處
(D)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⒋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明知此事違法,原欲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一家老小都仰賴這份薪水,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不得已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依實務見解,關於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但甲仍可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⒌關於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凡是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B) 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C) 來自非人為因素之緊急危難,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亦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D)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於實施公務或業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
#詳解
⒈
【答案】(C)
【解析】
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尚須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始屬間接故意犯;且依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而確信其不發生,則屬有認識過失,並非一概論以故意犯,答案選 (C)。
⒉
【答案】(B)
【解析】
甲之行為不成立中止未遂犯,僅成立普通未遂犯,參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故答案選 (B)。
⒊
【答案】(D)
【解析】
實務認為,若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由於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論處,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論述可知,答案選 (D)。
⒋
【答案】(B)
【解析】
依題意,乙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有製作檢測紀錄文書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卻明知而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另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之論述可知,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無法成立間接正犯,(A)、(D) 均錯誤。
又乙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筆者認為,乙所面臨的是困境是「工作不保」,是否為「財產」法益受到危難?退步言之,縱承認屬於危難,然是否緊急,亦有疑問;且縱使肯認,則乙所實行的避難行為,能否通過衡平性(利益衡量)檢驗,更有問題。綜上,乙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C)、(D) 均錯誤。
基此,唯一能選的只有 (B)。
⒌
【答案】(D)
【解析】
(A) 錯誤,刑法第24條第1項僅規定「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B) 錯誤,無論是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面臨緊急危難,均可實施緊急避難。
(C) 錯誤,由於刑法第23條規定「現在不法侵害」,而只有人類行為才有不法可言,故僅對於人類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非人類行為僅得對之主張緊急避難。
(D) 正確,參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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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朋友po
各位公職版的前輩好
暨上次朋友託我問高考和警特三等選擇後,
現在朋友又想請問高考和法警的選擇,
我還是先簡述一下他的背景,
他是高考行政類科,任職不滿半年,
在中央三級機關服務,業務繁重大概平常都要八、九點下班,
所以他也想離職重考法警,
想要到沒有公文壓力的地方工作,可接受輪班,
如果是這樣大家會推薦他辭職重考嗎?
還有法警薪水最高能到多少呢?
再次謝謝大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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