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2014年執行死刑的杜氏兄弟案(杜明雄、杜明郎)。
那是在馬政府聲望最低迷時,被羅瑩雪挑選槍決的兩名死囚。
我曾經為杜氏兄弟寫過長篇文章。簡單來說,他們的案子
1⃣️ 一審曾經獲得無罪判決。
2⃣️ 最終判決有罪的證據,大部分來自中國公安局的鑑定,以及一份找不到證人,無法在法庭上對質詰問驗證的中國公安局筆錄。
你可以google到很多資料告訴你這個案件有什麼疑點。有興趣的人,我整理了幾篇文章放在最後。
我只講一個最新發展:
2012年最高法院說,來自中國公安局的證人筆錄是可以直接採信的。因為這個關鍵的認定,杜氏兄弟被判處死刑定讞。
然而近年來最高法院變更見解,認為法院必須透過司法互助、遠距視訊等方式,竭盡一切所能,境外證人仍然不能作證,才能符合「難以傳喚」「證人無法到庭不可歸責於國家」的要件,而採信中國公安局的證人筆錄。(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2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556號刑事判決)
白話講,如果杜氏兄弟的案子依照現在最高法院的見解再審理一次,那份致命的中國公安局筆錄和其他公安局鑑定可能被排除,可能獲得和一審相同的無罪判決。
杜氏兄弟在2012年判的死刑,按照2020年最高法院的最新標準,如果重審有機會獲判無罪。
但羅瑩雪在2014年做了一個永遠無法補償的決定。
為什麼想到杜氏兄弟案?
昨晚被執行死刑的罪犯,我看了他的案情和生平,坦白講,罪行非常兇殘,而他的個性也相當令人厭惡。我能理解那種人人皆曰可殺的情緒。
支持死刑的人心中,每個死刑犯都是這樣人人得而誅之的可惡至極。
為了除掉可惡至極的人,你是不是同意可以付出像杜氏兄弟案這樣的代價?
自從2010年恢復執行死刑至今,中華民國政權處決了35個死刑犯。其中就有杜氏兄弟兩人是高度可疑的冤錯案。
2/35,約等於5%。
臺灣的死刑制度,絞碎95%你認為的人間垃圾,但要付出5%像杜氏兄弟這樣可疑的案件做為代價。
這樣的比例可以接受嗎?或許你覺得是可以接受的。但我認為生命的珍貴,不能開這種5%的玩笑。
你會跟我說「罪證確鑿就該死!不要拿冤錯案來講!」
嗯。在我跟你介紹杜氏兄弟案之前,你看新聞,應該也覺得他們罪證確鑿真是該死吧?
我懂你的邏輯。
但請你告訴我,如果現在的制度真的能夠精準分出誰是真正罪證確鑿該死,請問杜氏兄弟怎麼會在2014年被處決?
杜氏兄弟會被處決,正好就證明了現在的罪證確鑿判斷正確率,並不是你想像的100%。
那怎麼辦?
反對死刑的人會告訴你,我們用其他的制度取代死刑。
支持死刑的人呢?
大部分人不承認可能會有錯誤,就算有,反正被錯殺的人是少數。少部分人會說,我們來改革死刑制度吧。
「死刑的存廢」和「死刑的執行」是兩個相關但各自獨立的題目。
今天我不想跟你辯論到底死刑要存還是要廢,我們相互尊重。
我想找到我們的共通點。
不管是支持死刑的人,還是反對死刑的人,我們應該可以取得一個共識:
如果死刑要存在,執行的程序必須極端嚴謹,以符合正義原則。
臺灣有死刑制度。社會上有很多人在談支持死刑,但卻很少人在談「如何讓死刑制度變得更完善」。
如果把現行的死刑制度比喻成一台有故障的車子,不想換車的人,卻也不想修車,就讓故障的車子在路上繼續跑;反而是主張換車的人,為了怕故障導致出車禍,還一直想把車修好。這是一個很弔詭的現象。
目前死刑的執行有三個問題:
審核不夠嚴謹;執行順序隨機,沒有具體標準;執行時間隨機,視政府需要而定。因此導致像杜氏兄弟案的發生,以及過去被詬病的「民調提款機」等問題。
有沒有人在推動改革?有。
上屆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新的《監獄行刑法》,新增第145條規定,法務部必須制定「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並於今年7月15日施行。
也就是說,按照新監獄行刑法,我們在今年7月,法務部會訂出一套新的執行死刑程序規定。
但法務部因為某些大家不知道的原因,似乎等不到七月中新程序的誕生。
最近臺灣人很努力。我們很努力防疫,保護自己和心愛的人。我們很拼命,想讓全世界知道,臺灣和中國不一樣。
然後法務部拒絕等到自己新制定的死刑執行程序出爐,用一套從中國帶來、跟中國很像的死刑執行標準,不小心讓世界看到,臺灣和中國還是有某些地方是很像的。
2014年杜氏兄弟被執行死刑的時候,有很多人跑到我的臉書留言說,被槍決的都是該死。
我想他們到現在根本不會知道自己可能做了錯誤的判斷。甚至大部分的人也都忘了自己曾經在網路上罵過什麼。
我只希望大家能認知到,你要的死刑正義,是有代價的。
這個代價,可能是那5%的生命。這份生命的重量,應該值得宣稱要追求正義的你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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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氏兄弟案的參考資料】
勿枉勿縱,只是遠在天邊的傳說~與談人台南地方法院、杜氏兄弟案陪席法官陳欽賢
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2685
香港反送中之際,莫忘台灣杜氏兄弟「送終」案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3876797
杜氏兄弟案:中國公安的調查,可作為台灣起訴與判決的唯一證據嗎?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0807
兩岸黑箱協議 ─不只影響你的生計,更會影響你的性命
https://www.taedp.org.tw/story/265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新竹議事風雲錄(2)染白色恐怖 #違法審提案竟然有 #時代力量 #竹市議會聯合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權 #議會審提案在場「議員只有五名」 #議會審提案「依法需經討論程序」 #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竹市多位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 新竹市議會第十屆市議員自本報導於今年...
法院審理程序順序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敲槌通過,法律是怎麼制定的?】
第10屆立法委員在2月1日報到並宣誓就職,有不少新科立委第一次走立法院表示歡迎而舖上的紅地毯,立法委員是民意代表,顧名思義要幫人民立法,我們在新聞上常常可以看到立委開會的樣子,究竟立委在開什麼會?一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正,會經過哪些流程?
🎸立法委員什麼時候開會?
立法委員的任期一屆4年,一屆有8個會期,所以每年2個會期,會期通常在2月到5月、9月到12月,其他不需要開會的時間就像是放寒暑假,立委通常會回到選區做選民服務、考察、出國或者研究政策和法案。(憲法第68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條)
開會期間,每週一、三、四開委員會,每週二、五開院會,每週二中午開程序委員會,這些「會」就和法案的制定有關係。
目前立法院的委員會依照專業區分為以下8個,會期間每位立委就會在各自所屬的委員會審議不同的法案。(憲法第67條、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
1⃣內政委員會
2⃣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3⃣經濟委員會
4⃣財政委員會
5⃣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6⃣交通委員會
7⃣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8⃣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法律是怎麼訂出來的?
1⃣提案
立委開會很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立法或修法,立法或修法的第1個步驟是提案,就是提出想要訂立或修正什麼法律,目前台灣是五權分立,所以可以提案的有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還有立法委員及黨團。
2⃣送程序委員會
提案會先送到程序委員會,安排開會日程和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並將法案分類,看屬於哪一個委員會審理。
3⃣一讀
程序委員會排好以後,法案就會被送到院會進行一讀,立法院長就會在院會裡朗讀法案名稱,問立委們,程序委員會這樣排有沒有人有意見?有人有意見,就會打回程序委員會,或是進行表決,沒意見就會完成一讀,簡單來說就是讀一下然後看大家有沒有問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
4⃣送委員會
一讀之後,基本上法案就會送到分配好的委員會,除非是重大議案並經過法定程序,才會直接跳級「逕付二讀」,不然二讀之前都要先經過委員會的立委審查,而在審查法案時,可以邀請專業人士來說明或發表意見、舉行公聽會,作為立委審查法案時的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54條)
👉黨團協商
不過有時候法案內容會有爭議,很難在委員會開會期間讓所有人都有共識,這個時候,就需要先將法案送交「黨團協商」,也就是俗稱的「朝野協商」,黨團協商的結果,會經過所有參與的黨團代表簽名,表示形成決議拍板定案,簡單來說,就是「各黨都說好了,就這樣決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 8條~第74條)
5⃣二讀
當法案通過委員會或黨團協商後,就會再回到院會進行二讀,二讀一樣由院長朗讀法案,立委們對法案深入討論,並在最後進行表決,做成決議的法案,就會進行三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
6⃣三讀👉公布
三讀除了發現法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和憲法、其他法律牴觸以外,只能做文字修正,完成三讀的法案會由立法院函送行政院,並請總統在收到10日內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憲法第72條)
但如果行政機關發現法案很難如實執行,經由總統核可,立法院要進行覆議,看法案是不是要維持原樣,決定不改維持原樣,行政機關就得執行,決定改,或是逾期沒審,法案就會失效,一切白費功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第35條)
所以立委在立法院不只是在搞杯葛佔領主席台,法案也不是灑麵粉丟水球就生出來,每一部法案都經過好幾次的討論,如果你有關心的法案或想提出修法建議,都可以找自己選區的立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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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中國沒有分散式違憲審查的概念,所以我把這幾個字翻譯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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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歸酸,還是要認真一下。以下是個人理解,歡迎討論。
先說明一下用語,中港的用詞應該是「合憲性審查權」。此外,中國法條的順序是「條、款、項、目」,款項順序和台灣不同。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之所以有空間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不是人大常委會,是人大常委會下面的一個工作委員會)指責無權解釋,並認為相關法律未違反基本法(註1),應是因中國的憲政架構和《基本法》的規定使然。在中國的憲政架構下,憲法解釋權和合憲性審查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基本法》,也有該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並部分授權予香港法院行使(《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第2款)。此外,回歸前的法律,於回歸後已依據《基本法》第8條及第160條規定,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為與《基本法》抵觸外,保留、採用為香港法律。又對於已經依據《基本法》第160條採用的法律,事後發現與《基本法》無效時,《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均規定如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牴觸者,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在上述前提下,發生以下幾個爭議:
1.香港法院有無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解釋權與合憲審查權?
2.已依據《基本法》第160條未被人大常委會宣告與《基本法》牴觸而採用的法律,是否必然符合基本法?
3.已依據2.之程序採用之法律,法院能否行使1.的權力?
首先,基本法第158條第2款已明確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因此香港法院至少享有部分的《基本法》解釋權,應無疑義。而最終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與香港法院於個案中有無解釋權甚至審查權是二件事,換言之,有一個最終的權威解釋機關,不足以推論出香港法院必無解釋權與審查權。在合憲審查權上,於回歸前香港即有普通法之分散合憲性審查制度(包括宣告法律無效的救濟方式),香港法院在回歸後,此一制度並未被宣告違反基本法《基本法》或被立法修改,事實上香港法院也在數個個案中,行使過合憲性審查權,並於第一件涉及此一爭議的案件中確認:「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若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註2、3)。因此,所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的表述,恐怕不符和現有制度與向來的情況。
其次,依據《基本法》第160條而採用的事實,並不當然導出被採用的法律當然符合《基本法》,這點從《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後段及前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可確認。故法工委所謂「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之推論,可能也過於速斷。
最後的問題是:已經依據《基本法》第160條而採用的的緊急法,法院能否行使合憲性審查權?救濟方式是否要受到《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的限制呢?這個問題,在理解「依據《基本法》第160條採用的法律未必符合基本法」,以及「香港法院具有法律之合憲審查權」後,已經解決了大半。最後要說明的是:《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是規範立法程序,並不適用於司法程序(註4),普通法下的合憲性審查權(與宣告無效的權力)還是存在的。
(當然,如果人大常委會要運用握有的權力改變現況,那就無話可說了。規則你說了算,怎麼和你玩?)
最後的最後,香港大律師公會發布了「香港大律師公會(「公會」) 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評論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的法庭裁決的聲明」(註5),與其聽沒有香港律師牌的鍵盤大律師說法,還是看香港大律師的說明比較保險XD。
參考資料:
註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就香港法院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http://www.xinhuanet.com/2019-11/19/c_1125246732.htm
註2:香港的違憲審查制度 (戴耀廷、楊曉楠教授關於司法審查權的分析):http://legalsandwich.blogspot.com/2007/…/blog-post_1891.html
註3:Ng Ka Ling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1 HKLRD 315(首件涉及司法審查權之香港最高法院判決)https://www.hklii.hk/eng/hk/cases/hkcfa/1999/72.html
註4:HKSAR v. Hung Chan Wa CACC 411/2003 and CACC 61/2004,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HKSAR v. Hung Chan Wa and Another [2006] 3 HKLRD 841,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
註5:香港大律師公會(「公會」) 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評論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的法庭裁決的聲明,https://www.hkba.org/…/20191119%20-%20%20Statement%20of%20H…
#StandwithHK
法院審理程序順序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新竹議事風雲錄(2)染白色恐怖
#違法審提案竟然有 #時代力量
#竹市議會聯合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權
#議會審提案在場「議員只有五名」
#議會審提案「依法需經討論程序」
#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竹市多位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
新竹市議會第十屆市議員自本報導於今年(6月1日)已報導「竹議事風雲錄1」之無黨籍議員田雅芳,因議長許修睿藉擔任主席時,不准田雅芳發言及邀請竹市府官員質詢,認顯已侵害議員的職權而至「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議長許修睿。
該案尚在審理當中,竹市議會竟又發生「聯合在場議員霸凌田雅芳,不讓田雅芳對提案發言」,田雅芳直呼這是「不可理喻的違法行爲」。
對在場的議員竟配合議長許修睿的霸凌行為,形容是在「議會民主殿堂」有史以來,從不曾出現的「白色恐怖」事件。
由議會直播影片看到,議會在場的各黨派議員,為了在審提案時不讓田雅芳發言,竟以「舉手表達提案應照案通過,再由議長詢問在場議員附議並說已全數通過,接著宣告該提案不經討論,照案通過」。
各黨團聯合以違法審提案的方式審議,時代力量黨團竟名列其中,尤其舉手配合的更為「以台大法律系當選的香山區議員廖子齊」最讓田雅芳直呼這是不可思議的議會大團結,卻已錯失議員監督市政的能力,形同「府會大和解」以往市議員為人民把關,「以犀利的問政質詢市政」看來已蕩然無存。
在地報導「竹議事風雲錄(2)之白色恐怖」-記者徐榮域風城報導
🗣新竹市議會於109年8月召開第十屆第11次臨時會審竹市府提案時,因在場議員僅有五位,議長卻宣布開會,遭在場議員田雅芳依「議事規則」審理提案規定,要求議長「清點人數」,進而引起審議竹市府提案後續之波瀾。
竹市議會當天所排定議程為審議市府提案及議員提案,按議事規則,秘書長之公職應先確實清點人數,達法定開會人數(應達半數即17人以上)方得以開會;但當時在現場議員僅5位。
據本報導採訪 議員田雅芳說,當天排定審議市府提案,但因議場內議員僅有「無黨田雅芳、時力林彥甫、綠黨劉崇顯、國民黨吳青山、顏政德」5位,田雅芳因此提出要清點在場議員人數。會議主席即議長許修睿,不僅搞不懂議事規則,竟堅稱已達法定人數,更頻頻以錯誤的規則,想迫使田雅芳無法依規清點人數,但在田雅芳搬出議事規則後,議長還喊出議會法治想讓田雅芳知難而退,不料議會法治所解說的議事規則,皆證明田雅芳依規而行,議長應按程序清點人數。
進入清點人數後,因人數不足,議長依規本應宣告散會或改為談話會,但議長卻讓議事組以廣播、聯絡未到場議員進議事廳,更有議員李國璋提出休息十分鐘等拖延手段,最終才讓在場議員人數達法定開會標準。
田雅芳要求清點人數,引起後來趕來議會的其他議員不滿,竟出現時代力量、國民黨及民進黨等黨團,大聯合夾擊田雅芳。
其中有議員不僅說出議員開會出席僅要以簽到為主、審議提案田雅芳不能討論意見等嚴重違反議事規則之離譜舉止。
#田雅芳說這樣的行為其已喪失身為議員職權,應負核實審查提案的天職責任。
🙅🏻♂️國民黨團後再聯合各黨團擇以人多的姿態,不讓田雅芳針對提案發言,違法讓提案不依正常程序(宣讀提案內容➜經過討論➜才能表決),而是讓各黨團議員輪流舉手,直接將提案霸道通過,田雅芳說對身為議員的職權感到遺憾。
田雅芳又說,民眾可以從當天議會直播影片中,看到開始審理提案時,議長連續幾個提案,在僅有田雅芳舉手要求發言時卻被無視,甚至在田雅芳為捍衛議員基本的發言權而提出「權宜問題」時,議長不僅還用錯誤的議事規則,詢問在場有沒有議員附議;沒有人附議而不讓田雅芳發言在前,後更做出「還要給田議員發言嗎」等失去公立超然立場之舉止。
但在田雅芳提出依照規定,權宜問題不需要附議後,議長又腦羞大喊叫議會法治解釋條文,經議會法治宣讀的議事規則,又再次證明田雅芳依職權依規而行,議長只好裁定田雅芳獲得發言權 。
田雅芳又說,當田雅芳正在發言時,(西區)議員陳治雄竟在無主張事由下舉手要求發言,議長竟錯誤的讓陳治雄議員發言,完全忽略前面議會法治已清楚解釋「權宜問題不需要附議」之規定, #陳治雄議員竟仍大言不慚的說出錯誤的規則(表示權宜問題需要有人附議),還當民主殿堂上自編法條,強調若無人附議田雅芳的權宜問題,議長卻裁定田雅芳可以發言,以後就亂了等離譜主張後,議長明知陳治雄所言為錯誤,竟仍附隨,隨即詢問在場議員有沒有人要附議田雅芳所提權宜問題,讓田雅芳直呼真是荒謬至極,顯然不太了解身為議員的基本職權。
📑據本報導了解歷屆當選議員名單,陳治雄擔任議員已第二屆了,應對議員職權及議事基本規則用心閱讀了,不應該在其位不謀其職,在地方的立法機構議事殿堂上,說出錯誤的議事規則,恐讓之貽笑天下。
田雅芳最後說,當天在雅芳主張「清點人數」後最令人震驚的是,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等黨,在新竹市議會開議有史以來,第一次跨黨派大團結,竟是為讓田雅芳無法針對提案發言之離譜行徑,更以違法方式,讓審議提案不經討論的程序,各黨團輪流舉手直接違反議事規則而強行通過。舉手強行通過提案的議員有「時代力量廖子齊、國民黨陳啟源、吳青山、李國璋、陳慶齡、張祖琰、民進黨鄭美娟、曾資程」等人,其中藍綠兩黨不乏資深議員,應該不會不懂議事規則的,讓田雅芳只能無奈頻頻搖頭,直呼這些議員的舉止,公然在民主殿堂上顛倒議事規則,恐忘了往後要對自己的「政治行為」負責。
👀本報導採訪後所持觀點:
對於這些因受民眾肯定後,而當選議員但卻未盡議員職責,全國人民尤其新竹市民應該要透過議會開議直播系統,好好檢視一下新竹市民選出來的議員,有幫人民把關、監督市政及為民請命嗎?
尤其身為人民期待的時代力量中不乏法律人才,甚在每次競選時皆以清廉形象自居,而深獲選民青睞,但前主席徐永明,卻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已於日前遭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新竹市香山區以法律系參選議員 #廖子齊竟違法配合國民黨團審議竹市府提案。觀看時代力量每當競選時所號稱「公平正義、制衡藍綠」之宣誓,現在看來似極為諷刺。
民眾應該要看清楚新竹市議會每一次的開議直播,好好檢視你們選出來的真的是「時代力量」的力量?大聲表達你的權益,別再漠視人民監督的權利!
藍綠兩大黨執政長期政治分贓早令新竹市民不信任,而使得第三勢力-時代力量突破重圍,在第一次參選新竹市議員即獲得3席議員,而得以獲成為一政黨團。
但成為可以跟藍綠兩大黨得利用政黨協商的一環,卻枉顧人民所託,時代力量三位議員裡,甚至是有台大法律系背景的議員廖子齊,卻為了不讓田雅芳為人民把關,選擇和藍綠兩黨合作以違法程序來霸凌田雅芳,如此是時代力量應有的作為,讓人覺得與人民期待以第三勢力制衡藍綠,看似已失其使命及意義。
呼籲全國人民尤其是新竹市民,請睜大眼睛看清楚且大聲表達人民的權益,別輕易漠視公民監督的力量。
以下為本報導查詢議會相關之議事規則,供全國民眾公評⋯
⭕️會議規範
第七條「清點人數」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第四十六條(討論之程序)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影片點請
https://www.facebook.com/423366304816182/posts/991251218027685/?vh=e&extid=0&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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