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
【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法院通譯考試 在 Buan 月亮說話 月亮曆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喜歡就追蹤分享起來吧☆
【Siking:族語測驗出錯,但中華民國本身就是一個大錯】
Siking,族語測驗剛剛結束,某些考場程序出錯影響考生引起的爭議仍尚未解套。回顧族語政策,沒有解套的,豈止是測驗本身。
族語復振,雖然說現代國家政策的影響仍然不可忽視,不過根據相關研究,只有我們開始認真看待自己的母語,練習去說、不斷地說,讓我們有一天都能彼此順暢溝通,才能保證族語的存續。
回顧最近幾年的爭議,不免讓人感到非常憂傷;國會殿堂有六席原住民族立委,但迄今沒有一名通譯,可以讓立委們使用自己的語言質詢,當弱勢語言的使用場合被國家有意無意地限制了,就代表我們仍未擺脫過去幾百年殖民的苦果,而多數非原住民族人,恐怕都未曾有機會接觸到族語,而中華民國迄今除了即時的道歉,還有太多未完成的補償尚未進行。
族語認證本身的問題,也還未好好釐清。比如不同社群方言間的細微差異,因為國家考試機制的刻意忽略被抹消了;又比如加分政策長期被外人誤解,而國家不以族群主流化為推動方向、讓加分上學的小孩只是更靠近主流體制而衍生各種適應問題。
中華民國殖民了,中華民國剝奪語言了;中華民國加分了,中華民國幫你辦語言考試了。
不知道有多少族人最終會覺醒,理解到,只有我們起身抗爭、爭取自己的文化語言權利,才不會讓句子裡的主詞永遠都是中華民國,讓國家理解到:我們的語言不是原民會的語言,不是加分的工具,更不是拿來向原住民族誇耀的政績。
我們是不知道其他族人會怎麼想,長期追蹤的朋友們,應該都知道,原住民族內部的政治風向,一直都不在我們這裡。但我們真的無法接受這種荒謬的處境,中華民國掌握族語測驗的權力,來向被殖民的族人打分數;而各種相關政治權利如土地/文化,甚至立法院的一名族語通譯都沒有——比起測驗出包,這種透過「測驗」鞏固中華民國正當性的「事實」,更令人作嘔。
覺得滑坡嗎,想一想沒有過中華民國的族語測驗,就不能被「補償」(加分)的詭異條件;是你中華民國剝奪我們的語言,現在要進你們的主流體制,還要先考我們會不會說族語再來獎勵嗎?
沒有土地,何來文化。不落實部落主權/原住民族集體權,任何措施都只是在助長中華民國的政治正當性與它自以為多元永續的政治優越感。
最後真的忍不住要說,大家都在講因為原住民語發法比較簡單所以就先通過,土海法跟自治法就慢慢來;真的,如果中華民國都挑簡單的做,那就證明你們不在意正義,因為正義永遠都比較複雜。
#族語測驗出錯
#但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一個大錯
Music from ASHUTOSH
Lose My Mind
--------------------
厭倦都市雜音,
來聽月亮說話。
#Buan #Buanistalking
#月亮說話 #月亮曆
#來追月亮囉
#語錄 #藝術 #文字
#文化 #文學 #原住民
法院通譯考試 在 施正鋒的冥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報橘專訪】什麼情況下才願意說台語?說母語的「地點」顯示你怎麼看待自己的文化 2020/12/08 粱雁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上午的立法院議場,立委 管碧玲 以中、客、閩三種語言,語帶興奮地表達對《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的喜悅,也讚頌了台灣對多元文化的包容力。管碧玲是客家人,卻因白色恐怖的壓力,家裡長輩甚少跟她講客語,人到中年才開始學習母語,也特別珍惜能說母語的機會。她的案例也是許多台灣人的寫照,歷經殖民、國民黨高壓統治,人民不敢說母語導致自己的文化漸漸消失,各界期待歷經 12 年推動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能成為國家推動及復振母語的正式法源。
不過,作為移民社會的台灣,自古存在族群衝突,而母語跟族群有深厚的連結,導致復振工作的確會因各方立場不同造成意見不一。此法之前,已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分別維護原住民及客家族群的權益,有了《國家語言法》為依據,「公視台語台」在立法 7 個月後向大眾亮相,台灣閩南語使用者終於擁有全台語的媒體可視聽。看起來一切都很順利,但難就難在這套法律定義出的「國家語言」——台灣 固有族群 使用之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範圍看起來既廣又模糊,為推動母語復振這項任務,增添新的挑戰。
台灣人為了生存放棄說母語,專家:《國語法》須考慮族群需求
「你是把語言當作文化資產呢?還是我們少數族群擁有者,他們講母語的權利?這些東西都沒有講清楚!」作為總統蔡英文 2016 年競選時期的族群政策召集人,國立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施正鋒研究族群議題多年,他認為《國家語言法》需要回頭思考 各族群真正的需求 是什麼。
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是法定政府行政機關使用的語言,國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則與國家或族群認同有更大的關係。 台灣沒有官方語言 ,正式文件或考試皆以約定成俗的中文為主;而目前《國家語言法》所稱之固有族群,依據歷史演進及人數推論,大致可以確定為閩南、客家及原住民族群,共 44 種語言,若要讓所有族群都能享有使用母語而不受限制的權利,光是製造母語環境就困難重重。
「得先搞清學母語的用意是什麼?比如說很多原住民小朋友去學母語,是為了考試能加分,這樣就本末倒置了。那像是苗栗是客家族群最純的地區,現在為了發展觀光,做生意都講閩南話跟國語,對他們來說,說母語有什麼意義嗎?」施正鋒表示,現在政府的做法是把多元文化當作一種資產,但對在地民眾來說,如何能在公共場合用母語競爭、與其他族群平起平坐,才是最實際的誘因。
30 多年前,已故前立委 戴振耀 首度將台語問政帶入立法院,最後被要求「講國語」,幾十年後的今天,陳柏惟以全台語質詢仍遭到批評「不夠尊重國會」,而原民立委廖國棟擔憂阿美族族人聽不懂,要求官員別用台語說明,最後被講成「禁止對方用台語」。本該讓全體國民都能充分表達意見的國會殿堂,是最該提供母語友善環境的公開場合,卻總是陷入應不應該講母語的爭論之中,根本原因就是 沒有足夠的專業人才進行翻譯工作。
「這件事情沒那麼難複雜好嗎!歐盟這麼多國家也同步翻譯啊!或許中央現在比較難,那至少在地方,比如說原住民、客家的鄉鎮,還是可以示範,讓人家覺得這是可行的。」施正鋒舉出的方法,目前只有苗栗縣議會率先試辦,而立委依據《國家語言法》提出設置通譯的 提案 ,現在卻不了了之,媒體的炒作則讓國會說母語的事件升級為 族群衝突 、政黨鬥爭,無法有效解決困境,最終竟只有客委會在列席時「自備」口譯機才躲得過攻擊。
族群紛爭難解?年輕人更盼身體力行保留母語
母語要怎麼復振,這個任務繁複且非一蹴可幾,對於什麼是「台灣話」、「台語」,年長者有自己的堅持,年輕人則對這些名詞爭論感到困惑,族群衝突更在其中沒有停過。
「這裡牽涉到使用者他自己認為,自己的族語叫什麼、別人的族語叫什麼。現在有一個很尷尬的局面,閩南人說自己講『台語』(Tâi gí),客家人不會說自己講的話(客語)是『台灣話』(toiˇ vanˇ fa),但卻不準閩南人稱(自己的語言)『台語』。」
《編按》:客家人稱閩南語為「河洛話」(hok ló fa),稱客家語為「客家話」(hagˋ gaˊ fa)或「客話」(hagˋ fa)。
施正鋒解釋,把閩南語稱作「台語」,某些情況下的確有可能讓人誤解為,客語或原住民語等其他本土語言,就不是「台灣島上使用的語言」。不過他也表示:「名稱有時候是約定俗成。像我有遇到客家司機,我聽口音就問他說是客家人還是閩南人,他就(用台語)回答說『我毋是台灣人』,他的『台灣人』是講『閩南人』的意思。」
致力於保存客家語言的民間團體,過去亦曾公開反對「台語等於台灣閩南語」的立場,他們擔憂單一語言霸權會間接影響客語傳承。不過這些團體的成員,大部分都是老一輩的客家人。
今年 30 歲 T 先生是桃園客家人,他家是落實講客語的母語家庭,對於「台語」這個名詞應該代表的意思,他卻沒有長輩們這麼在乎。曾在南部工作 3 年的他,以全客語受訪分享親身經歷:「我們客家人稱台語為河洛話,更多的原因是來自原鄉的歷史,但 以現在各種 母語的普及率和功能性來看,我可以認同用『台語』來稱呼河洛話 。」
比起字面上的族群爭論,自小就講流利客語的 T , 更在乎能不能好好將母語傳承下去。「假如客語推動很成功,我們也不用擔心河洛語話 到底是叫『台語』還是『河洛話』, 因為你會知道說自己的文化可以成功留存; 假如你自己都不是很有意識地去多講(客語), 在乎名詞是沒有意義的。」
這幾年台灣的母語保存來到愈來愈來艱辛的情況,因為不僅原住民族語言一個接著一個滅絕,老一輩的消逝讓持續進行復振的客語同樣寸步難行,被認為最多人使用的閩南語也開始嚐到了前兩者經歷過的苦澀。
過去,「族群」是各政黨選舉時喜愛拿來操作的議題,歷史上的利益糾葛更讓對立群體老死不相往來,但新世代的台灣人並不認同上一代人的紛爭。對他們來說,包容族群之間的差異,親身去講、去執行,才是改善現今母語困境最實際的解方。
https://buzzorange.com/2020/12/08/who-speak-taiwa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