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偵查保密令
作者:賴立人律師
總統於2020年1月15日公告營業秘密法之修正,其中一項新增之制度為「偵查保密令」。
此項制度新增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就審判中之案件設有「秘密保持命令」,賦予法院就營業秘密案件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偵查保密令」制度新增後,未來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必要時,對於已接觸偵查資料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亦得核發「偵查保密令」。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其接觸之偵查內容,不得為偵查程序以外之目的使用,且不得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偵查保密令與現行偵查不公開制度之比較,首先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受規範主體與前開偵查保密令有所差異,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並不負有偵查不公開之義務。其次,非公務員違反偵查不公開時,可能有刑法洩漏業務上秘密罪或洩漏工商秘密罪之適用,惟其刑度皆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營業秘密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違反者將有同法第13條之一之刑事責任,惟其成罪仍須該等秘密最後被認定確實符合同法第2條營業秘密之要件,而違反「偵查保密令」之刑事責任則無此要求。綜合上述之比較,此次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可謂是更進一步保障營業秘密案件之偵查保密性,惟其成效如何,仍有待觀察實務上將來之運作。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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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偵查保密令
作者:賴立人律師
總統於2020年1月15日公告營業秘密法之修正,其中一項新增之制度為「偵查保密令」。
此項制度新增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就審判中之案件設有「秘密保持命令」,賦予法院就營業秘密案件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偵查保密令」制度新增後,未來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必要時,對於已接觸偵查資料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亦得核發「偵查保密令」。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其接觸之偵查內容,不得為偵查程序以外之目的使用,且不得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偵查保密令與現行偵查不公開制度之比較,首先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受規範主體與前開偵查保密令有所差異,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並不負有偵查不公開之義務。其次,非公務員違反偵查不公開時,可能有刑法洩漏業務上秘密罪或洩漏工商秘密罪之適用,惟其刑度皆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營業秘密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違反者將有同法第13條之一之刑事責任,惟其成罪仍須該等秘密最後被認定確實符合同法第2條營業秘密之要件,而違反「偵查保密令」之刑事責任則無此要求。綜合上述之比較,此次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可謂是更進一步保障營業秘密案件之偵查保密性,惟其成效如何,仍有待觀察實務上將來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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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的不同
作者: 李昱霆律師
「刑法第317 條之工商秘密是否等同於營業秘密法第2 條之營業秘密?」在司法實務上曾有爭議。今年5月6日,司法院舉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便針對此一法律問題進行討論,會議結果以「不同說」獲得壓倒性的勝利(不同說21票,相同說0票)。
根據前述法律座談會決議之見解,刑法第317條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罪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故只要根據工商營運利益不能公開之資料,均屬刑法所保護之工商秘密,申言之,舉凡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均屬刑法第317條工商秘密之範圍,例如:工業上之製造秘密、專利品之製造方法、商業之營運計畫、企業之資產負債情況及客戶名錄等。而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須具備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性/價值性(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其定義不完全與工商秘密相同,且範圍應較為狹隘。換言之,一項在工業或商業上具有經濟利益之未公開訊息即可能構成工商秘密,但該訊息之所有人須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且該訊息客觀上非屬一般人所能推知者,則該訊息始構成營業秘密。
工商秘密雖然定義較為寬鬆,但須符合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等要件,於洩漏時始構成刑法第317條之罪。反之,營業秘密雖然定義嚴格,惟一旦構成營業秘密,則無論何者皆有保密義務,且諸如竊取、侵占、使用、重製、應刪除而不刪除等行為,均受營業秘密法處罰,非如刑法僅處罰「洩漏」此一行為態樣。至於刑罰部分,侵害營業秘密之刑責亦遠較洩漏工商秘密重,前者依營業秘密法第13-1條或13-2條,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後者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