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斯達:真正的香港露餡了──「合法又合憲」的「緊急立法」】
首先要搞清楚,林鄭月娥訂立《禁蒙面法》的立法手段,是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禁蒙面法》是很容易破解的。前線抗爭者亦已準備坐牢(甚至死),所以現實意義甚微。發生在10月5號凌晨的其實是一場政變,立法手段比起所立之法,更為重要。千萬不要被誤導,以為「禁蒙面」才是重點。那只是政變的掩護,等於希特勒指控共產黨燃燒國會的那一刻,是行事的包裝和藉口。
簡單來說,《緊急法》是英國總督/中國特首擁有「無上立法權」的法源。只要當權者主觀認為,現時已經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就可以援引這個法源,繞過立法會和一般立法程序,自行訂立當權者「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堪稱「一秒立法」。
政府以此法源推出《反蒙面法》之後,表示這無損一般市民的集會自由,市民不蒙面參與和平示威的自由不變。然而問題並非細節上如何執行(例如甚麼情況可以獲豁免,可以戴口罩之類),而是當權者自行立法,先例一開,就可以訂立更多無限制的「規例」。在《緊急法》的條文中,就清楚訂明總督/特首可以:
封禁刊物和其他方式的訊息流通。
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對香港實施海、陸、空物流和人員出入境封鎖。
充公任何人的財產。
可以進入任何私人地方搜查,不需要法庭搜令。
可以自行廢止現行任何法律……等等。
以《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推出之後,不少自由派人士希望透過「司法覆核」,指控有關作為「違憲」,即違反《基本法》對人民的若干保障,以及違反《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機構權力。然而特區政府在程序上還是「合憲」,因為「緊急法」的條文如下:
「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牴觸,仍具效力」
即是特首權力是可以違反《基本法》,而這種違反屬於合符憲法。看到這裡,你們就會看到香港憲制本身就出了問題。非法狀態本身就是合法,違憲本身也被包含在憲政秩序之中。也就是說,總督或特首隨時擁有推翻一切,實行恐怖統治的權力;香港的非緊急情況,才是異常;而緊急狀態,卻是預設。
財金官員多次表示,政府不會使用《緊急法》進行外匯管制,向外資和商界派定心丸。但問題是,這個百多年歷史的貿易、金融中心,其實不具備穩定的憲政結構。也就是說,特首可以隨意增減法律,可以充公私人財產。
這對任何資本家和商人來說,都不會是一個好的投資環境。敏銳的酒吧業者已經很快召開記者招待會,要求政府不要打算訂立宵禁令,因為這顯然會令他們的晚間生意毀於一旦。
所以對於香港人、台灣人乃至歐美人,都是一個很好的時機去重新理解香港。香港悠久的「自由市場」和「小政府」傳統,是否幻覺多於真實,內裡有多少欺騙。
《緊急法》訂立於上世紀1922年海員大罷工,當時香港受到一戰帶來的通漲影響,經濟景氣極低,勞資糾紛出現。中國當時有兩個「政府」,其一是北洋政府,其二是孫文在廣東的革命政府。孫文後期「以俄為師」,國民黨開始介入香港事務,支援海員抗爭,也協助抗爭者成立組織(工會),港英政府於是訂立《緊急法》給予總督無上權力。第二次實施則是香港左派發動的六七暴動。諷刺的是,雖然上一代香港人普遍以中國人自居,如果僅以香港作為審視歷史的主體,《緊急法》訂立和實施,都是為了應付中國兩個列寧政權(廣東護法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侵擾。
因為香港與中國相連,極易被動蕩的中國局勢影響,不管是擴權藉口也好,有必要也好,這條法例進一步確立了香港殖民政府的軍事獨裁本質。
1922年的《緊急法》和1841年英國建立殖民政權的依據之一《英王制誥》,對總督權力的規定可說是精神一貫、一脈相承:港督同時兼任軍政和民政領袖,既是三軍統帥,也兼任行政和立法局主席,對任何法官、官員都有廢立權,可以撓過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決定。
雖然英國轉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之前,大力削減過憲法中總督的權力,但《緊急法》成功過渡到特區政府,因此特區政府的本質仍然是軍事獨裁制度。至於可以隨意控告示威者使其入獄的《公安條例》,則被末期港英廢除之後,由中國控制的臨時立法會重新復活。
因此香港進入動蕩狀態之後,一些中共官員會表示,特區政府仍然有很多「法律資源」未用盡。1949年成立的中共國家,到今日仍有很多革命政權性質。
近年中共的新左派「憲法學者」,都熱捧納粹法學家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的學說,作為抵抗三權分立、法治、保護個人自由等普世價值的理論資源。施密特認為議會費時失事,真正的政治通常(應該)在議會和公共審議之外達成。對他來說,政治是不斷區分敵我,鬥爭敵人的一個「永恆的緊急狀態」。
「緊急狀態論」對近年的中共來說,可能啟發甚深。在對香港的統治上,有關的觀念如影隨形。例如中共通過「人大釋法」來改動香港權力,剝奪港獨及自決主義者的參政權和議席,令某些人永恆失去政治權利,就是一個自2016年以來開始的緊急狀態。只是這個緊急狀態,未必馬上影響一般人的「日常生活」。
即使習近平當局未必真的研究施密特,但他們對法律的觀念也是施密特式的。也就是他們認為法律的根源不是神、不是法,而是人。是戰勝者對戰敗者加諸的東西。
而香港的英治遺產,在表面上是自由、法治、民主的信仰,但在暗面卻是由《禁急法》、《公安條例》等「法律資源」組成的軍事政權組合,一個隨時實施「緊急狀態」的政權。與大部分人的看法不一樣,中共和英殖政府並非完全相悖,而有十分致命的相通處。
如果法律有其超法律根源,那麼香港的《基本法》也可能是如此,雖然官方不斷強調《基本法》有其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包括在取消異見者議席時,也是指控對方沒效忠《基本法》),但中共官方和特區政府是隨時準備拋棄《基本法》行事的。《基本法》對他們的用處在於臣服別人,而不是臣服自己。
在這一刻,不只是中共反現代的鐵血意志被揭露,我們也看到一直延續的香港殖民體系的結構性問題:整個體系對個人、對市民社會的保護,有一個隨時準備實行緊急狀態的罩門,整套貌似與國際社會接軌的體系,因罩門存在,而應該被視為是偽裝。自由必須是100%的才算是。
在世界各地的人,都應該警醒:香港從憲政秩序到具體操作,都不是自由世界的真正一分子,過去百多年都可視為偽裝。在這裡投資、移民、工作、旅遊甚至說話,都不是安全的,因為它可以隨時充公你、解散你、封禁網路、隨意拘捕和搜屋。這樣的「普遍的例外狀態」已經復甦。
不要被它欺騙了你,香港並不是表面上那樣文明和現代!這裡不是法治國,也不是行憲地區,而是「隨時推翻憲法亦被視為合憲」的叢林。這裡存在一句話就可以將你的生意和組織完全摧毀的一人統治。
海員工會會費 在 海洋首都中的航海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航行員的雙肩:一肩挑家庭;一肩擔尊嚴.
Navigator's shoulder:one for his families;another for his professional dignity.
三副升二副升大副考上船長以後,如果是你,是仍然留在原來的海員工會?還是花一萬元轉籍到船長公會?你的一小步是國家的一大步!
依照: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十條 外國雇用人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簽訂僱傭契約,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請 航政機關備查: 一、船員資料名單。 二、船員僱傭契約副本。 三、中華民國船長公會或海員總工會會員證影本。
按實務運作上的解釋:如果有20名船員(其中有2名船長及其他18名船員)受僱於某外國船東之數條船時,其中2名船長應檢具中華民國船長公會會員證影本,其餘18名船員則檢具海員總工會會員證影本.(其中"或"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因主管機關無法預知每一批受雇船員中有無船長在其中. 因此統合來說就是:三、中華民國船長公會或海員總工會會員證影本)
此乃就"外國雇用人"的立場來看,如該次僅雇用2名船長.則應檢具該兩名船長之船長公會會員證影本;如該次僅雇用18名乙級船員則應檢具18份海員工會會員證影本;如果兩種身分的都有(或),則兩種會員證並呈.
數十年來此條款之解釋權落在船員手中之結果,造成之影響如下:
1.船長公會滿堂白髮,(年輕會員多因可少辦一次"轉籍"手
續而留置在海員工會,斷根之樹枯萎可期. .
2.經驗技藝之傳承交流完全隔絕中斷
3.船長公會會費因會員凋零日漸減少(原已入不敷出)會務
運行困難;而百餘位年輕船長之會費謹為海員工會"錦上
添花".
4.船長在船上極大一部分的工作是代表船東(財產,現金,證
書之保管;提單之簽發…),船長加入以船員福利為導向
之"工會"(Union),-而不是參加以專技交流,世代傳承,國家
公益為導向之"公會"(Association),在全球海運
界來看都是非常突兀而不可理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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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罷完機師罷
空姐工會的入會費5000,年費2400
會費行情遠高一般勞工行情,是為貴族工會
機師平均一年收入都400,500萬up
那麼機師工會的入會費和年費可以到達什麼高度?
皇家工會?
有飛安的高度嗎?
爭取尊嚴2.0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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