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人將貨物交清與受領權人,卻發現貨物因運送有瑕疵,得否主張損害賠償? http://qr.angle.tw/n51
✔概念:海商法、載貨證券
✔關鍵詞:載貨證券、甲板運送、免責事由、損害賠償、貨物受領之效力
本件係託運人將高壓變壓器(下稱「系爭貨物」)交由運送人運送的過程中,因系爭貨物未密封包裝,故於運送過程中遭海水浸溼而生鏽受損。保險公司就損害之部分依保險契約理賠與受貨人,嗣後代位向運送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本判決就海商法第56條及民法第635條所稱之「保留」有詳加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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